【法律常識】〈女人法律專線〉教授歧視同性戀 可向學校申訴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曉莉目前正在研究所攻讀博士學位,但因為她的性別傾向,常常打扮得像男生。系主任似乎很討厭她,在課堂上對她很不友善,逐漸,其他同學也見風轉舵而疏遠她,使她困擾及難過。
有次她發現系主任在報章發表言論,才知道系主任很討厭「同性戀」。曉莉才想到她申請的方案或成績總是沒過,可能是此原因造成,就先休學。後來覺得還是得面對現實,才回來復學並對學校申訴,可是校方也是拖拖拉拉,沒個結果。曉莉真不知道該怎麼辦?
桂梅君律師詳解
「性別平等」是憲法保障的理念,但此理念的落實仍要透過各個法令、制度及法院判決闡釋,才會有用(影響力)。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學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第三項「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此法條便在落實憲法保障「性別平等」的理念,因此老師違反此法律規定對曉莉為上述的差別待遇,造成曉莉精神上的損害時,甚且財產上的損害時,曉莉除可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對校方行使救濟請求。
若校方遲不理會,仍可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則,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系主任與校方連帶賠償損害外,並可請求系主任與校方立及停止對曉莉不公平的行為。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
自由時報-9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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