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07 11:54:22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放任寵物,小心觸法!



【法律常識】放任寵物,小心觸法!
文 / 葉雪鵬檢察官 【台灣法律網】

最近一家平面媒體製作一篇「狗狗逞凶,路人怕怕」的專題報導,指出一位居住在台北市大安區的上班族陳小姐,有一天騎著腳踏車想去租DVD觀賞。途經一處巷道,巷內竟衝出一隻凶猛的獒犬,朝著她撲來!把她嚇得半死,豈知這隻大獒犬,不只是裝模作樣要嚇嚇她,張開大口對準她的小腿就是一口,硬生生地將她扯下車來,這使勁的一口,讓她小腿當場血流如注。她忍不住哭著對狗主人嗆聲說:「你家裡到底藏了多少寶,需要養這樣的狗來咬人?」據新聞報導,像陳小姐騎腳踏車無端被狗咬傷的事例,並不是鮮事,很多機車族都有被狗追逐的經驗,尤其是送信的郵差先生,只是機車的速度快,有狗追來,油門一催,狗兒想追未必會追得上,可以逃過一劫。不過,這樣作法也有潛在的危險,車速過快難以控制,一旦出了車禍,會比被狗咬更慘!

騎腳踏車的人遇到會追逐的狗兒,可沒有騎機車的人那麼幸運了,用腳踩兩個輪子的速度,短時程內難以加速贏過四條腿的狗,這可就要等著挨狗咬了!一位住在嘉義的賴先生回憶說,他在念國小的時候,有一次騎著腳踏車被狗追,不幸被追上,這狗兒毫不客氣地張口就咬,犬牙穿透了他的牛仔褲,讓他被醫生縫了七、八針,至今傷痕猶在。

這篇報導除了舉出幾個被狗追咬的淒慘例子以外,還引述寵物專家的意見,指出路上遇到凶巴巴有攻擊性的狗兒追來,千萬不要拔腿就跑;如果騎車被狗追,要停下來對狗兒猛按喇叭,等狗兒嚇退後再加速離開;徒步的人遇到惡狗,可高舉雨傘、手杖,但千萬不可低空揮舞,避免狗兒感受威脅而凶性大發向你攻擊!專家的建議,對年輕力壯的人來說,固然是一種自衛自保的好方法,但是對於不具與惡狗對抗條件的婦女與小孩,可能起不了什麼作用?因為當她或他們看到惡狗迎面撲來,早已嚇得六神無主,那有可能定下心來對付面前的惡狗。因此報導綜合的結論:是拜託飼主給狗兒上條狗鍊吧!不過,這種柔性的呼籲,能不能打動多數狗兒飼主的心是個疑問?因為,大多數飼主都覺得自己的狗狗很乖,不會攻擊他人,除非受到外力的挑釁。在他們的主觀想法裡,認為狗兒之所以會咬人,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自己的狗狗決對沒有錯。想要這些人給他的狗兒拴上狗鍊,讓用路人行路平安,不受狗兒威脅!這必須仗賴法律的力量,強制愛狗人士管好他們的狗兒,否則必需負起法律上責任!

狗兒咬人,飼主該負那些法律責任?一般說來所負的法律責任有三種,首先要說明的是行政罰部分:飼養狗兒怎麼會與行政罰扯上關係呢?狗兒是動物的一種,政府為了保護動物,於民國八十七年的十一月四日公布了「動物保護法」,在這法中明定動物要給予適當的保護,也訂有防止動物侵害他人權益的規定。違反者都可以處以罰鍰。動物保護法所保護的動物範圍,依這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是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為人類所喜愛的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的目的而飼養或管領的動物,便是法條中所稱的「寵物」。飼養寵物的飼主,限於年滿十五歲的人,未滿十五歲的人飼養寵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飼主。是同法第五條所規定,飼主對於其管領的動物,最基本要求,依這法條的規定,要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在寸土寸金的都會區養狗,最難辦到的便是狗兒的活動空間,整天把狗兒關在公寓或大樓的一個單位裡,難得飼主有空,帶它出來走走,當然興奮異常。這時候讓它看到不順眼的事物,狂吠大咬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飼主對這種狀況有責任要管好狗兒。動物保護法特在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又同條第二項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所謂「防護措施」,依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的公告,是指「二十三公斤以上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具有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除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外,應戴口罩。」違反第一項情事,要依第三十一條第八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還可以逐次處罰。違反第二項規定,要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光是這些行政罰鍰,就教人頭昏眼花了!

萬一狗兒在外把人咬傷,因為飼主沒有依法管好寵物,傷害到他人的身體健康,顯然具有過失,要負起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的過失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再其次是民事責任:民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法條中的「占有人」就是指「飼主」。人被狗兒咬傷,除了可以要求飼主賠償醫藥費以外,還可以要求賠償精神上慰撫金。飼養寵物等人,要多瞭解這些法律上規定,以免錢為寵物花得沒完沒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98年1月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