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11 12:24:37Macoto Chen

地方制度法專題:台灣的縣市議會職權變革歷程

地方制度法專題:台灣的縣市議會職權變革歷程

一、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時期
  該綱要於民國三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依台灣省政府綜法字第二七五○六號令公布,至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因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施行而廢止,其間共經過十一次修正。職是之故,縣市議會的職權亦有所變革,例如:

  (一)綱要頒布初期縣市議會之職權:(1)議決縣市自治事項、(2)議決縣市單行規章、(3)議決縣市預算及審核縣市決算、(4)檢查縣市公庫、(5)議決縣市稅,縣市公債及其他增加縣市庫負擔事項,但對於縣市預算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6)議決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7)議決縣市政府提議事項、(8)聽取縣市政府施正政報告及向縣市政府提出詢問、(9)接受人民請願、(10)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二)民國四十八年十月該綱要修正,縣市議會職權調整為:(1)議決縣市自治事項、(2)議決縣市單行規章、(3)議決縣市預算及審核縣市決算,但對於縣市預算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4)議決縣市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5)檢查縣市公庫,必要時得調閱會計帳簿及有關憑證、(6)議決縣市稅,縣市公債及其他增加縣市庫負擔事項、(7)議決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8)議決縣市政府提議事項、(9)接受人民請願案、(10)其他依法津賦予之職權。

  (三)民國五十二年十一月綱要修正,議會職權依然確認為:(1)議決縣市自治事項、(2)議決縣市單行規章、(3)議決縣市預算及審核縣市決算,但對於縣市預算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4)議決縣市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5)檢查縣市公庫,必要時得調閱會計帳簿及有關憑證、(6)議決縣市稅,縣市公債及其他增加縣市庫負擔事項、(7)議決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8)議決縣市政府提議事項、(9)接受人民請願案、(10)其他依法津賦予之職權。

  (四)民國六十六年三月該綱要又修正,議會職權重新調整為:(1)議決縣市自治事項、(2)議決縣市單行規章、(3)議決縣市預算及審核縣市決算,但對於縣市預算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且民國六十七年起,各縣市決算改為審核後將審核報告送議會審議)、(4)議決縣市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5)議決增加縣市民縣市庫負擔事項、(6)議決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7)議決縣市政府提議事項、(8)接受人民請願案、(9)其他依法津賦予之職權。

  (五)民國七十年七月綱要修正,議會職權為:(1)議決縣市自治事項、(2)議決縣市單行規章、(3)議決縣市預算及審核縣市決算,但對於縣市預算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4)議決縣市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間之公約、(5)議決增加縣市民縣市庫負擔事項、(6)議決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7)議決縣市政府提議事項、(8)議決縣市政府及議員提議事項、(9)接受人民請願案、(10)其他依法津賦予之職權。

二、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時期
  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施行後,議會職權確認為:(1)議決縣市規章、(2)議決縣市預算、(3)議決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4)議決縣市財產之處分、(5)議決縣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6)議決縣市政府提案提項、(7)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8)議決縣市議員提案事項、(9)接受人民請願、(10)其他依法律、中央法規或省自治法規賦予之職權。

三、精省之後地方制度法施行時期
  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施行後,縣市議會職權目前則為:(1)議決縣市規章、(2)議決縣市預算、(3)議決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4)議決縣市財產之處分、(5)議決縣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6)議決縣市政府提案事項、(7)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8)議決縣市議員提案事項、(9)接受人民請願、(10)其他依法律、中央法規或省自治法規賦予之職權。

四、綜合評析
  台灣各縣市議會的職權,單從法制變遷歷程觀之,已可說有如下幾點的演變重點,例如:

  (一)從議決縣市單行規章,到議決縣市自治條例(含議決縣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背後所代表的意思是,地方法規體系的架構、名稱都已經變化。

  (二)從「審核」縣市「決算」,到「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且從民國六十七年起開始調整,並為釋字第二三五號解釋所承認,亦即審計權仍屬監察權之範圍,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回復至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十三款之規定。

  (三)從有檢查縣市公庫之權,到無檢查縣市公庫之權。也就是說,縣市議會從有「立法檢查權」(有調查權)演變為無「立法檢查權」(無調查權);又目前實務上,縣市議會的調查權則另限縮於「文件調閱權」,此係「類推適用」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的結果。

  (四)縣市的自治稅捐,法定名稱從「縣市稅」調整為「增加縣市民負擔」,再調整為「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且從實際上無「法」課徵發展迄今,已另有地方稅法通則為之規範。

  (五)縣市議會議員從無自治事項案之提議權,發展迄今,已有議案提議權;惟另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對於縣市議員提案,若縣市政府認為窒礙難行,只要提起「函復」即可反制。

  (六)其他,諸如立法技術之調整,確認縣市議會之職權,除得依中央法律規定行之,亦得另據其他中央法規或有效規章行之。

五、結論
  有關台灣的縣市議會職權變革歷程,若單從法制史料的變革歷程觀之,顯然在職權的調整上,出現:「增」比「減」的還多之趨勢!也就是說,台灣的縣市議會歷經這幾十年的演變後,職權已有變化,部分職權為新增的職權,但部分職權反遭限制,這個現象卻已值得我們反思:這對地方自治的發展而言,是「助力」?還是「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