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15 07:46:53小石頭

再論反對投廢票


【而可以立法通過在大選時,廢票達多少比例,該次選舉的候選人必須退出選舉,二個政黨必項推出新的候選人】


這段說法我看來覺得很有趣,因為,邏輯因果不清ㄝ!你說希望廢票達某比例後,參選政黨就必須推出新候選人?意思是該次選舉作廢,重新再選一次嗎?這不是擺明了浪費國家及全體國民的資源及時間精力嗎?

若是希望選舉過程不佳時可以結果作廢重新選舉,應該是事先立法規定,讓選舉瑕疵過巨時可以有補救機會--選舉瑕疵不止是<候選人被人民主觀認為不好>而已喔,還包括作票、賄選過多、投開票過程產生暴亂、選舉過程中國家發生外武攻擊...等等各種可能的情況。其中<部份人民主觀認為候選人都不合格>算是最微不足道的一種原因,因為主觀人人都有,你該尊重誰的主觀?當然是大多數人的主觀,這才是民主原則嘛。

所以,如果認為廢票達某比例後該次選舉應當作廢重新再推候選人、重新再選(這是兩個條件,其中<再推候選人>是較不合理的一項條件,因為以有效率的行政概念來說,應該設法在推出候選人時就以門檻限制候選人的品質,例如黨內初選或全國初選--全國初選很可能是浪費行政資源的一種設計,但也很可能是我國這種人民民主意識、責任感等整體民主素質不高的民主初階國家,所必須不得不浪費的資源--而絕不該倒因為果,利用<選舉結果>來制衡及反對該次選舉。這樣倒因為果的作法實屬不智。),應該要從立法下手,持該等意見的人民應當透過聯署請願、或委由代議制之從政人士(立法委員)提案,進行立法。

我個人絕不同意,利用一次選舉的<廢票比例>就有可能達到<期望立法>的目的。我認為這是既無效率又邏輯顛倒的思維,實在難具說服力。與其花力氣宣傳投廢票,不如現在就開始寫請願書、進行聯署動作,遲早就有一天可以把所草擬的法案送入國會殿堂,進行立法或修法。這才是<人民所應負的民主責任>,而不是鼓吹廢票,透過無效率也不合理的管道進行訴求。

我同意有些民主進程就是在看似<無效率、不合理>的手段下達成躍進,例如和平絕食甘地,任誰都會說他不合理吧!動物不進食,怎麼可能合理呢?但是,我實不認為牽涉過多個人化幻想式的理想、以及錯誤的前提假設,這種過度曲折詭辯的思路,有可能達到任何甘地那種單純、純淨、不影響一般國家行政及民生事務的作為,所能創造出來的力量強度。

投廢票,票是廢了,這行動的力量卻會在哪裏看出來?沒有力量,為何要去行動?我,不同意。


stone
04/3/14 Sun 5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