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2-28 04:07:01黎明曙光

【思考】憲政制度淺談

綜觀今日世界各民主國家政治體制,約可分為三大類,
即所謂之總統制、內閣制、半總統制(又稱雙首長制),
本文僅就此三類政治體制作如下敘述。

【總統制】(以美國為例)
總統與國會議員各自由選民所選出,有固定任期,各具民主正當性。
總統為行政首長,內閣總理(註一)由總統任命;
換言之,內閣總理僅為總統之幕僚長,
內閣總理不向國會負責,行政實權由總統掌握。
行政決策由總統決定,總統並不向國會負責,
惟國會通常具有彈劾權以監督政府。
國會議員為單純民意代表,不得兼任行政機關首長。

綜上所述,總統制之特質可分析如下:
1.總統由選民直選、有固定任期,並掌握完全行政實權。
2.總統不向國會負責。
3.內閣總理由總統任命,故為總統之幕僚機關,亦不向國會負責。
4.基本上總統由選民監督,監督方法則為定期選舉。

【內閣制】(以英國為例)
總統為虛位元首,通常不直選,亦不掌行政實權。
內閣總理為行政首長,通常由國會席次多數之政黨組閣(註二),
內閣總理通常為多數黨黨魁,內閣閣員則為該黨國會議員兼任。
內閣向國會負責,國會得對內閣行使不信任投票(註三)。

承前,內閣制可分析如下特質:
1.總統虛位,行政實權由內閣總理掌握。
2.內閣由國會多數黨組成,並向國會負責。
3.國會得行使不信任投票以罷免內閣。

【半總統制】(以法國為例)
總統由選民直選、有固定任期。
內閣總理通常由總統依國會多數黨任命;
總統及內閣總理均掌握一部分行政實權。
總統不向國會負責,但內閣向國會負責。
國會對內閣得行使不信任投票,總統得解散國會。
通常行政實權之掌握形成雙軌制,
總統為國會多數黨時,依前述內閣總理亦為國會多數黨,
泛稱多數聚合,總統成為行政實權最大掌握者。
總統如為國會少數黨,依前述內閣為國會多數黨,
此時總統與內閣總理分屬不同政黨,泛稱左右共治,
大部分政治實權掌握在內閣總理手上。(註四)

半總統制之特質可簡化如下:
1.總統與內閣總理各掌一部分實權。
2.內閣總理通常由國會多數黨出任。
3.國會對內閣得行使不信任投票,總統則有解散國會權。
4.多數聚合時總統掌握所有實權,左右共治時內閣總理握大部分實權。

【註解】
註一:
內閣總理即一般所稱之閣揆,在三權分立國家掌握行政權,
我國稱為行政院長。
註二:
例外情形,如國會有三黨以上,而無一政黨席次過半時,
可能組成聯合內閣(任兩黨席次總數過半)或由相對多數黨(少數政府)組閣。
註三:
所謂不信任投票,
係指國會對於內閣之行政決策認為違法或不當時,
由國會議員投票認定該內閣總理是否適任,
如不信任投票通過,內閣總理隨即解職。
註四:
依許大法官宗力之分類,半總統制之總統與內閣總理有四種組合可能。
多數政權型(又稱多數聚合型),總統所屬政黨為國會多數席次政黨,
其任命之內閣總理亦為該黨黨員。
競合政權型(又稱左右共治型),總統非國會多數黨,
內閣總理為國會多數黨,總統與內閣總理分屬不同政黨。
少數政權型,總統非國會多數黨,內閣總理亦非國會多數黨,
總統與內閣總理同一政黨。
監護政權型,總統為國會多數黨,內閣總理非國會多數黨,
總統與內閣總理非同一政黨,惟此種情形甚為少見。

以上說明

黎明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