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乖就休掉,法令扮幫兇(新移民只能當賢妻良母?)
新移民只能當賢妻良母?
廖元豪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移民/移住人權修法人權顧問)
監察院最近針對大陸配偶的法律與社會處境,做成調查報告,並指出相關法令違反憲法與人權公約,且社會歧視現象也尚未消弭。在此同時,立委陳亭妃卻又拿陸配開刀,指摘她們取得身分證之後動輒離婚,拋下老公與小孩。並批評不該修法賦予陸配權利。
筆者自己其實也經常聽到有人用類似的說法抱怨新移民女性,並因此主張政府不該保障外配與陸配權益,更不該縮短他們取得身分證的年限—只有綁著她們的身分證,她們才會乖乖地聽話照顧老人、相夫教子。
在這種思維下,台灣男人到大陸、越南、泰國、柬埔寨娶個太太,就是要找一個照顧者、看護兼生育機器。這個太太應該順從、聽話,無怨無悔,原則上不該有自己的事業,不能跟老公談判「待遇」問題。自然,更不能因為追求夢想而離婚。而國家應該以法令來擔保這種期待。
平心而論,這種「女性形象」,充滿了男性沙文主義的「鄉愁」。 在今日的台灣,有幾個人能用這種「標準」來要求台灣本土女性?台灣女人早已脫離溫馴的阿信角色,而漸漸知道主張權利,追求夢想。而台灣的男性也已經知悉,自己必須調整宰制者心態,與另一半平等相處。要台灣太太無怨無悔當看護或生育機器的時代,已經一去不返。相信
但來自大陸與東南亞的女性婚姻移民,似乎替換了「傳統台灣女性」所擔任的角色—台灣本土女性愈來愈不肯一味聽話,也不願意關在家中只做比外勞更便宜的看護。有鑑於此,台灣男人去娶願意聽話的外配或陸配,而許多台灣女性似乎也樂得讓這些「外人」來做些自己不幹的工作!只因為他們的身分是「外」人,就不值得享有台灣人的男女平權?女人何苦為難女人?
而法令制度更是幫兇。依現行法,在取得身分證之前,陸配與外配的居留地位並不穩固。它實際上為傳統父權背書,擔保陸配與外配必須「乖乖」地順從台籍配偶,否則一紙休書就可能讓他們必須拋下孩子與台灣的工作、環境、親友,被攆回「母國」。事實上,願意橫跨重洋,追求新人生的移民,通常都具有勇敢自主的人格特性;但在未取得戶籍之前,往往必須更壓抑自己,做個「乖」女人。而不敢對不公平的父權壓迫嗆聲。
也就是說,對新移民層層限制的法規,創造了台灣人的不當期待:用移民身分綁著女人,迫使他們擔任看護或生育機器,而綁約時間就是取得身分證的等待期。如果台灣人抱著這種心態去娶外配或陸配,那又怎能怪人家在拿到身分證的那一刻,就視為「約滿到期」,從而期望解約離婚,追求自己的事業生活?
所以,我們的法令不但不該壓制歧視婚姻移民,反而更應該積極保障他們。唯有當新移民女性擁有與台灣女性相同地位時,台灣男人才不會出於「找個便宜看護」或「找個聽話的生育機器」之動機去娶外籍或大陸女性。如此的跨國婚姻,也才可能建立在平等而健康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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