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27 11:22:22布魯斯
監察院糾正外交部拒發外配簽證之程序(摘要與連結)
外交部各駐外單位,對於外籍配偶(台灣人的另一半)申請入境團聚簽證,一向隨意、恣意地決定是否核發。不但面談、審查的標準付之闕如;更亂拗說這是「主權行使」、「政治問題」,所以就算拒絕核發簽證,也—
(1) 不用附記理由,且
(2) 不給救濟教示(告知人民去哪兒救濟),甚至
(3) 不得進行訴願與訴訟等救濟。
監察院針對這種情況,進行調查。也邀請了各相關部會與學者(我那一場有蔡志方老師與我)來討論。會場上幾乎眾口一致認為:
A. 拒絕核發「一般外國人」與「外籍配偶」簽證是不同的,因為外配能否來台涉及「家庭團聚權」。這種權利是憲法所保障的。
B. 此種處分不僅涉及「外配」的權利,當然也影響「台籍配偶」的權利。無論從行政處分的本旨或所謂「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的原理,都受保障並可以救濟。
C. 不附理由或不許救濟,都完全不合乎正當程序,也不符合我國憲法與行政法的通說。
其實,「附理由」有那麼難嗎?如果你有理由,「附理由」就一點兒也不難!
監察院終於正確地在2009年
這是人權法治的一小步,但卻要到2009年七月才初步達成(還得看外交部是否、何時認真執行),真是悲哀。
這雖然只是監察院糾正文而非大法官解釋或法院判決,但在基本法治觀念的建立上還是有幫助的:憲法位階的家庭團聚權(這是陸委會、外交部,甚至內政部一向否定的)被承認,行政處分的正當程序(附理由、救濟教示),以及事後救濟途徑的確保(訴訟權)也都有很正確的陳述。
以下是糾正文的摘要。全文鏗鏘有力,可至監察院網站瀏覽並下載。
糾正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