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個判決的執行困難,看人權的脆弱、公權的懦弱,與社會的偏見
正義不是空談,要實力、魄力。
以下是移盟一位夥伴愛華(化名),將她陪著社工、書記官、警員,以及獲得勝訴判決之大陸配偶小虹(化名)一道去「強制執行」法院判決,要將小孩帶回身邊的經歷寫成的紀錄。請各位看看,儻所謂天道,是耶非耶?
真是氣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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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在離婚後不得探視小孩的情形
在鄉下非常普遍
而且傳統的農業社會
會有一群鄉民一起幫夫家排除新移民媽媽
新移民媽媽真的很辛苦
星期一和小虹去雲林強制執行帶孩子【法院已經將監護權判給大陸籍的小虹;判決離婚的原因是台籍老公的家暴與外遇】
剛開始看起來令人放心
有法院書記官執行官還有兩名警員和兩名社工
一到現場書記官及警員與當地村民聊天了起來
對於家暴先生及他招集的村民
對小虹的拉扯完全不作為
我也被村民拉扯咆嘯
於是我拿出相機照相還被警察要求刪除
警察說他們只是維持秩序
就這樣帶不到孩子
筆錄上我們要求將村長拉扯小虹寫進去
書記官不但不依
還大聲嚷說這樣是妨礙公務,怎麼可以隨便亂寫【明明妨礙公務卻不寫,是不是又來一個「筆錄不實記載」】
總之非常沉重的經驗
只有社工私底下抱怨書記官和警察怎麼這樣處理
令人在燥熱天氣火爆的氛圍中感受到唯一的一點微風
這種強制執行
100年後也無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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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在「批准聯合國公約又如何」提到,人權的實現,要靠魄力,甚至是不惜動用武力來對抗社會壓迫跟偏見的魄力。沒有這個決心,如何消弭社會長久以來的歧視?
在這個案子,我們看到法院的判決就是一張廢紙,小虹的權利也是泡影。村長出頭一起阻擋法院命令,這算什麼?警察不排除違法抗爭,那跟著去幹嗎?(唯一的功能居然是命令愛華把照片刪除)書記官不記載「無法執行」的重要原因—他也知道那就是「妨礙公務」呢—,有沒有人去追究?(馬總統對侯寬仁的不實筆錄如此痛恨,這個案子呢?)動輒以「非法集會遊行」執行公權力的警察,面對真正的暴民,在幹什麼呢?
我相信這種情況,也會出現在台灣本地女性去要監護權的情況。媚俗的民選政府,有沒有種去「改變」這種侵犯人權的「不民主」社會慣行?
如果不敢,那與大陸電影「盲山」的情況有何不同?(女人被拐賣到鄉下,被性侵並生下孩子。公安好不容易發現,村民反彈、撒賴...也無能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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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k
絕不只是一個陸配而已?
陸配這個term在某些場合剝奪了太多屬於人應該有的人性尊嚴
在部分權利系統或許可以區別本國外國人
甚至可以區分取得國籍的年限
再過份一點
為了所謂特殊的國情
可以區分有沒有設戶籍
但是想像不出來與陸配相對應的是哪些身份
為什麼要將陸配區別出來,認為不值得保護他們的某些權利
當然法律只是一個系統
還有其他的系統
在思考討論上需要兼顧
但是法院的判決已經判下來了
最多也只能找上級法院踹原審法官一腳
否則還要法律做什麼
執行當然希望是和平的
但是也要以有效為目的
為了黑奴都可以打內戰了(當然這是很簡略的提法)
用法定的公權力去執行法院的判決
是天經地義的
歎
學術界怎一回事有待過的都知道~
大學者何時願意前進田野~在台灣寥寥無幾~
希望大學者可以真正到現場去看看~理論跟實務的差距
現代俠盜
事情應該是這樣發展的嗎?
幾年前,觀光局推動日本銀髮族來台灣的長住計畫,彩色宣傳單上印著埔里的好山好水,氣候又溫和,物價低廉。果然,一對日本退休夫妻來了,地方政府大喜,媒體上大大吹捧了一番,甚至埔里人還學日語,以表示親熱好客。
沒料到才幾天,日本夫婦不住了,還開記者會,說是被騙了,因為埔里又髒又亂,滿地狗屎,不適合人居,有礙健康。
埔里鎮長顏面無光,登門道歉,結果還是沒有留住此對日本夫婦,消息傳回日本,長住計畫就此泡湯。
埔里人痛定思痛,自動組織巡邏隊,打掃環境,洗刷污名。
陸配來台,發現台灣男人野蠻,警察偏心,法院無能,人民有偏見,歧視外人。
那像是馬英九說的「愛妻護妻十大守則」。
於是恨、恨、恨,說是被騙了,受虐待。殺婆殺夫者有之,離婚者有之,均言之有理,沒人敢多嘴。
台灣男人痛定思痛,自動改邪歸正。遵守馬英九的呼籲,從此做個新好男人,當個文明人。
台灣社會也從此改頭換面,路上遇見陸配,道旁閃避,肅目致敬。
政府每月加發五千元現鈔,補償委屈來台的不吝指教。
因為,我們陸配是「上國」來的,受過教育,有教養,最重要的是我們有聯合國的人權背書保障。
至於前台北縣李副縣長與高金委員,最近傳出的牽手出遊,台籍原配還是能忍氣吞聲,則是台灣女人愚昧,御夫無術,更不知何謂聯合國人權,不會鬧家庭革命,是沒有人會同情支持的。
所以他們躲在角落流淚,是活該。
(本回應無意挑起男女之爭,僅強調公私之分)
現代俠盜
公權力要「懦弱」或者是要「硬」?
斯斯有兩種,公權力也有兩種。
牽涉公眾利益的與私人紛爭間的,要分開,該硬就硬,該軟就軟。
男人的頭有大頭與小頭。
一位年輕靚妹記者寫了篇短文,形容男人小頭硬了,大頭就軟了。
這時候,就會容易做出讓自己後悔的事,所以,沖個涼,讓小頭軟,大頭硬。
像這次麥當勞的炸油事件,公權力就要「硬」,決不能手軟,嚴懲。但像本案所述屬於別人家庭的個別家務事,公權力還是要「軟」一點,別亂了套,造成憾事。
否則這邊的「人權」小頭硬了,那邊的「人權」大頭就軟了,這也就是我們擔憂的災難之開端。能不嚴辨嗎?
為了一個陸配,沖個涼吧!
人民對抗政府是天賦人權
人民對抗政府,這是先於憲法而存在的人權。動輒對人民不服法律的舉動斥之以暴民,這是階級社會統治的極權再現,復以法律誅勒之,則法律只是保護階級利益與權力的工具。空言憲法人權,卻忽略了憲法的合理存在,出自於人民鬥爭後暫時存在的國家暴力,以過去鬥爭的結果限制此時乃至未來人民觀念的轉變,是掌權者貫徹其統治意志的暴力,法律學者順應合乎統治者意志的理念,而主張其為正義,是為虎作倡而不自覺,批評庶民的抗爭,是自居統治工具而不自覺。
現代俠盜
村長是暴民嗎?
村長出頭一起阻擋法院命令,這算什麼?警察不排除違法抗爭,…面對真正的暴民,在幹什麼呢?
一件很平常的夫妻失和,一件很普通的家庭糾紛事件。厝邊頭尾則是除了當事人之外最清楚此家庭發生了什麼事的人,尤其鄉下地方,民風保守,自有一套道德是非標準,自有一套處理事情的方法。
既然社工、移盟可以站出來,為什麼村長不能率厝邊頭尾的也站出來,雙方各為其主,雙方各有堅持。
縱有被村民拉扯咆嘯也難以「暴民」責之,不服而抵抗法院執行命令,也天經地義,又違了什麼法?警察維持秩序,不介入是非,不擴大紛爭也是自我節制,認清自我角色扮演的正確作法。
被牽扯進來的執行官,審度情事,為避免立即可能發生的重大衝突,鳴金收兵,下次再來,也是職權範圍內的正確作法。
總之,整件執行事件尚稱順利平和,見證台灣「法治」之進步的一面(有什麼烏籠?請說清楚)。
陸配的人權如果有委屈,當然要伸援,但不能違反專業判斷,不能人云己云。為伸援而顛倒是非,甚至亂給別人戴帽子,刀筆殺人。
這也是一種「專業倫理」吧!
鳥籠法治
香港的法治只能管管平民百姓,大是大非他們是噤口不言的,他們的法治最多只是維護資產階級利益的社會秩序維護法,拿來當樣板太抬舉他們了。
還一堆人沒工作,一堆砍人的事沒辦,社會該用多少資源來維護本案?只因為某人把這個案子當成指標?只因為某人書沒讀到新竹飆車砍人的事,那這件事就當不是人權案了?
現代俠盜
台灣的法治水準
不久前,有篇文章談到香港的法治:
一個香港人陪一個台灣人,在香港看電影。由於影片內容有爭議,四名年青人上舞台抗議,阻撓電影播放,觀眾起先容忍,但阻撓時間拖太久,觀眾不耐,請來警察。警察不作為,只輕聲在年青人耳旁勸導。年青人不甩,戲院私人警衛上台,作狀欲腳踢這四名年青人,警察立刻阻止。電影仍然不能順利播放,觀眾只能呆呆坐著看年青人的胡鬧表演。
台灣人大吃一驚,甚為疑惑,不解,警察為何還會幫助這四名年青人,阻撓電影順利播放。詢問陪同的香港人。原來,警察只能維持秩序,不能介入戲院與年青人之間的一些是非對錯,警察的任務就是保證雙方都不准動武。
本案法院執行官有義務以傷害最小達成執行,其目的就是要限制公權力的重大傷害,限制不擇手段的完成執行。而警察的任務就是雙方都不准動武。
執行官、警察都有公權力在身,我們怕的就是他們會濫權,怕的就是他們萬一產生了「是非善惡」之心,同情了任何一方。
這就是法治。
現代俠盜
本文犯了一個結構性的錯誤,就是只要碰到陸配,立刻紮一個稻草人,群起攻之。於是,人權脆弱、公權懦弱,社會偏見。法院書記官執行官、警員、村民,通通有罪,因為「對象」是陸配,而陸配是少數,享有特權,應特別保護。
資本主義下的婚姻制度,本來就有缺陷,家暴與外遇總是會有受傷害的一方。子女的監護,財產的分配補償總是令人感傷,造成悲劇。民事的執行,本來就不得逾越必要及合理性,這次執行不成,還有下次執行,這也是常態常規,應習以為常。
現在,居然有人主張武力,不惜動用妨礙公務之罪名,這些,均超越了強制執行之傷害最低的原則。
但是,由於對象是陸配,我們的體制結構,就需要為他們通通改寫,以配合陸配的到來。否則就是欺負、歧視陸配。
抱歉,本盜完全看不出本案有何不妥之處。
甚至有人拉高層次到「運動」,是疆獨鎮暴之反抗嗎?是「陸配第一」還是「台人原生第二」的「運動」,不是說我們「都是台灣一家人」嗎?是誰在製造分裂。
王顥中
我覺得,把最基本的應然面跟實然面區分開,是不是會比較清楚一點。
當然,無論強制執行,或是後續的生活照護,如可能遭受異樣眼光或者因引爆焦點等等再次被排擠。這些當然都有可能發生,但同時也有可能不會發生。本來就是相當艱辛困難,作一個長期的運動,沒有人覺得可以一蹴可及呀!
至於,學者該御駕親征這點。像廖老師這樣,應該是可以達到你的「御駕親征」標準吧?
有選票有人權
怎麼執行呢?書記官能強制嗎?他要不要搬離雲林,並申請隨扈?要真強制執行,爆發警民衝突,縣長會為爭取大陸新娘的權力而力挺警察?還是倒過來指責以便爭取當地的選票?國民黨的民代?怕被戴帽子欺壓台灣人都來不及了,有誰會替他出面?中央帶頭欺壓本土台灣人?台北的人權團體?--學者要不要御駕親征?
王顥中
to: 不食人間煙火
你提出了一些正確的,但卻相當瑣碎的看法。
但是放在這篇文章的脈絡下,我完全不知道你這些瑣碎的觀察,是試圖要回應什麼。特別是,你只看到作者有「教授」這個身分,就大肆為文批評,描述實在背離事實。
另外,你短短幾句話就用了不少專詞,可以先解釋一下「潛意識」這個詞嗎?還有,真的有這東西嗎?
不食人間煙火
社會的真相是不能只用大道理去貫徹的,台灣農村社會的文化即使不合乎其他社會的標準,也是一個存在的事實,只是搖搖筆桿要別人去執行,是台灣學者的通病。台灣社會因為長期對政府及司法的不信任,所以自然形成習於對抗的行為,不能反省法學教育和體制為什麼無法被本國人民信任,而只是批評民眾和政府,那是潛意識下的學術菁英優越主義和歐美文化崇拜的結合,學者該身體力行,自己做不到,就別要他人去當砲灰。
Andy
我雖然不是當事人
但是提供幾點淺見
1 有沒有想過村長為何會動員
2 書記官與員警也居住在當地也會有壓力
(這不是要幫他們講話,這只是幫助了解原因)
3 基於第2點,這跟派軍隊護送黑人入學那案件根
本是兩回事,因為人事地物時根本不同。
4 有沒有可能找一個村長服得過的權威人士
事先去曉以大義,或者根本找有意見的一
個個村民談,事先避免動員,這中間過程哪邊
出問題!?
5 是不是根本不需要用那麼強硬方式
就能解決問題?
6 好像用很強烈公權力手段才能保障本案人權
為了保障人權如果扯出他人妨礙公務等罪
那究竟為了什麼?
村民不是人人懂憲法,在很多時候,法院判決也
很常是廢紙!
村民觀念有問題就應該像傳道士一樣說服他們
,有時是需要技巧的,我天真的認為!!!
這樣才能根本解決問題!
不是塑造對"蠻民"的魄力的公權力形象
才能成就偉大的人權!
Anny
有沒有試著批露給媒體呢?
有了鎂光燈的聚焦會不會才比較有人重視它呢?
希望老師能繼續關注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三殘浪人
啊本國人就愛好和稀泥跟河蟹,條子的平均素質老師您也不是不曉得的,所以閒扯一下,國考讓警界再次完全變私家軍多養出這種貨色真的好嗎?
絕不只是一個陸配而已?
陸配這個term在某些場合剝奪了太多屬於人應該有的人性尊嚴
在部分權利系統或許可以區別本國外國人
甚至可以區分取得國籍的年限
再過份一點
為了所謂特殊的國情
可以區分有沒有設戶籍
但是想像不出來與陸配相對應的是哪些身份
為什麼要將陸配區別出來,認為不值得保護他們的某些權利
當然法律只是一個系統
還有其他的系統
在思考討論上需要兼顧
但是法院的判決已經判下來了
最多也只能找上級法院踹原審法官一腳
否則還要法律做什麼
執行當然希望是和平的
但是也要以有效為目的
為了黑奴都可以打內戰了(當然這是很簡略的提法)
用法定的公權力去執行法院的判決
是天經地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