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07 10:19:02布魯斯
柔性政變案 政治人物警訊:言論自由 不是權勢者盾牌
柔性政變案 政治人物警訊
言論自由 不是權勢者盾牌
廖元豪/政治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最高法院在昨天駁回前總統陳水扁在「柔性政變案」的上訴,陳水扁敗訴確定,必須負起民事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這是一個重要且具指標意義的案例,可讓我們體認:言論自由是為了保障一般公民對有權者及公共事務勇敢批判,而非保護有權勢者信口開河。
表面看,這個案子沒什麼爭議:陳水扁指控連宋在二○○四年總統大選選輸後,勸說許多將領稱病退休,搞「柔性政變」。在連宋提出妨害名譽訴訟後,陳水扁堅稱指控「有所本」,但卻又拿不出具體證據,因此一審敗訴。
二審時則提出前國防部長李傑簽署的一份文件當作證明。但法院一方面認定這份證明是「事後提出」,所以無法作為陳水扁「當時」指控連宋的依據;另一方面也發現這份文件根本沒有提到連宋二人。所以呢,從頭到尾,陳前總統對連宋二人的指控都無憑無據。不但不合事實,根本連「捕風捉影」都說不上—沒「風」也沒「影」。
即使依據大法官釋字五○九號解釋,發言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人,也必須「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陳水扁在這個案子中,的確無法證明他哪來的「相當理由」。這樣的案子,敗訴似乎是天經地義的。
不過,言論自由的倡議者,可能會質疑:連宋是公眾人物,他們的名譽權需要受保障嗎?批評公共事務或公眾人物,不正是言論自由的核心嗎?
在我看來,柔性政變案的特色,不在於被批評者(連宋)的身分,而在批評者(陳水扁)的身分。一個國家元首、三軍統帥,掌控情治單位,擁有全國最強調查權的人,在批評指控他人時,豈能肆無忌憚言而無據?總統或其他大官涉及妨害名譽責任時,應該負擔比一般人民甚至新聞媒體更重的舉證責任,而不能以言論自由為名輕易免責。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所以從一九六四年開始,逐漸對於誹謗言論提供較多保障,其實有一定的時代與制度背景。
一方面,美國南方政府與警察單位往往用妨害名譽訴訟來鎮壓、嚇阻民權運動;另一方面,媒體與社運團體不像司法機關一樣有強制調查權。因此,為了確保民權團體與一般公民能勇於批判政府,法院把舉證責任移到政府官員或公眾人物身上。
換言之,美國法院不希望國家的主人(人民)在批評公僕(官員)或有權有勢的公眾人物時,還得如履薄冰戒慎恐懼。只要不是全然無的放矢,「民罵官」幾乎都可免於誹謗責任。反之,在政治倫理尚有一定水準的美國,毫無依據的「官罵民」,似乎難以想像,因此也鮮少案例。這個背景,與今日台灣大官與人民相互對罵的場景,顯然有頗大差異。
大法官釋字五九號解釋讓所有人的言論,都可以有條件地豁免於誹謗罪責,這其實也欠缺對「發言主體」或「權力關係」的探討。與政府高官相較,沒有強制調查權的「一般人民」或「新聞媒體」當然比較可能說錯話,也比較該被容忍。何況批評政府,是民主國家公民的天職,自然應該鼓勵,甚至偶爾罵錯也在所不惜。相對來說,擁有獲取資訊權力的政府官員,無憑無據地亂罵人民,憑什麼受到憲法的另眼看待?
李登輝與陳水扁前總統相繼在妨害名譽訴訟中敗訴,或許是一個警訊:有權力的政治人物,請謹言慎行。言論自由是人民批評政府的劍,而非政治人物保護自己的盾牌!
【2008-06-06/聯合報/A19版/民意論壇】
phil6dog
2008-07-02 11:30:39
Ooop! 上貼文末句必須更正為:
[阿馬本人多嘴攪和] 實不足一哂,也驗證了莊某粗口之部分內涵。
PS:若政大進行回收,則就引用莊某四字真言被刪文一案,
我或能適格向站長提出商量。 :)
phil6dog
2008-07-02 00:13:27
評論:
* 莊某僅不過 [仰仗權勢/行政治鬥爭/圖政治利益] 之類打手,
何來值得自稱 [俠盜] 者,再三搬文弄辭支撐呢!
[名譽受害者] 政大反被忍心指責如此,這中間又何俠之有!
* 莊某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明確,政大並無另假名義懲處的空間。
政大沒義務照顧其下半輩子,亦無心/無力逐之教育界外。
台灣現有許多人失業/困頓,莊某何德自作孽後卻仍要進退如意。
* [破毀公務員倫理/挑撥政治矛盾/造成社會衝突/教壞孩仔大小] 等,
甚至 [阿馬家族的精神傷害]。這些公道又何從找回呢。
PS:
[阿馬本人多嘴攪和] 驗證了莊某粗口之部分內涵,實不足一哂。#
廖教授的文章,有其立場與道理。但是重大的疑問在於,從美國的言論自由理論,從來沒有任何一種理論,是需要從言論者(被告)的身份去判斷到底審查標準是否放寬的,教授的文章也已經指明真實惡意在於被告身份的類型化。卻又偽善地(抱歉,我實在想不出其他更適切的形容詞,如有冒犯尚請見諒)去說權力者的被告身份應受非難,敢問教授,甚至連新聞從業者都不被肯定具有所謂言論特權的情形下(美國大法官明白拒絕提供記者有言論特權,此點應該毫無爭議吧),為何因為發言者是總統或者前總統,就需要受到特別薄弱的對待保護之差別待遇?
另一個問題,柔性政變到底是事實指摘,還是意見表達?如果按照吳庚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是意見表達的話(現在連最高法院都採取事實意見二分法囉),憑啥說人家誹謗,會不會做成判決的法官連這個都不懂?如果原來的判決是有爭議的,改天拿政治人物的批評時政來訴訟的時候,法院又判說可受公評之事,這樣公平嗎?法官也許沒有顏色,但是判決毫無標準,學者卻拿來這樣宣揚或者指摘某一政黨的政治人物,會不會讓人覺得有其立場?胡忠信說陳幸與去美國洗錢,都只是意見表達了判無罪,按照這樣的標準,當年三二二的情勢(暴動一個多月),全國有多少人認為有「政變」的疑慮,做個民調,可能也不低吧?何以要令人負言論責任?還記得嗎,周玉寇說連戰去瑞士洗錢,是判要賠錢的(和湖忠信不一樣的結果),這樣的法官的標準,實在很難不讓人有顏色的聯想,教授怎麼不做個統計看看,難怪民間多疑慮檢調八成是藍色,教授是否應該想想其來有自
我其實也沒有認為總統要受到「特別薄弱」的保護;只是我認為總統不該享有相當美國「真實惡意」原則的特別保障。在判斷他是否負誹謗責任時,所謂「相當理由確信為真」之「相當理由」應該有較高的要求。
「記者沒有『言論特權』」涉及的是記者「隱匿消息來源」的豁免權。跟「總統誹謗他人」有何關係,我看不太出來耶。
「柔性政變」這四個字到底是「事實」還是「意見」,的確有爭議。不過法院的判決書中,探討的不只是這四個字,而是「『連宋』有無煽動將領辭職」的「事實」。事實上,陳前總統從頭到尾都無法提出資料來說明這一點。
胡忠信的案子我還沒看判決書,不過另一個李登輝說宋楚瑜「打麻將」的案子,我倒是有點兒為李登輝叫屈:我認為從李登輝當天發言的整體脈絡來看,「打麻將」並不是意指宋楚瑜真是去打麻將,而只是諷刺他繞跑不在現場「不知跑去哪兒」了的意思。 2008-07-10 11: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