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03 22:54:27布魯斯
賀移民法修正通過:一個法律人參與者的感想
【照片都是當天記者會拍的,記載著大家的感想與興奮。還有影片喔: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9594 】
賀移民法修正通過
一個法律人參與者的感想
2007年11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的修正案。它不僅可以造福台灣現有以及將來的外來移民與移住者,更重要的是:在台灣的民主人權發展史,還有全球的移民運動,這部法律的修正都會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作為一個全程參與,並且一字一句撰寫並捍衛每個條文的法學者,回想起來真是笑中帶淚,感觸良多。
移民法修正之所以值得一書,原因有二:第一點是它相對進步的「內容」—「人權」的概念終於被寫入我國的移民法制,移民法不再是純粹的移民管理(查察控制驅逐)法,也同時是移民權利保障法!「人權」與「移民政策」不再是完全脫勾的兩個概念。
更深遠的影響則是第二點:它代表台灣移民/移住人權運動的重大進展,體現出移民/移住者的主體性。因為這個「新法」的許多內容,是國內許多移民、移工、人權、婦運團體,還有許多新移民姊妹,加上幾位進步學者共同推動而成的。它顯示了移民不再只能等待台灣社會主流勢力與政府的「施捨」、「照顧」,而能以組織、合作、戰鬥的方式追求自己的目標,保障本身的權利地位。從「被照護者」到「權利主體」這樣的過程,更值得我們關切並喝采。
而這兩點(「內容進步性」與「移民主體性」)又是相互牽連的。因為這些相對進步的「內容」,原本是主管機關甚至台灣主流社會完全沒有想到的。說得更坦白一些,主流勢力充斥本土種族主義(nativism),因此根本就極度排斥這些內容,並全力阻擋。然而,正是由於相關社運團體還有新移民本身迄而不捨的努力,才部分打破了鐵板一塊的排外自私傾向,有著今天一點點成果。
賀移民法修正通過
一個法律人參與者的感想
2007年11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的修正案。它不僅可以造福台灣現有以及將來的外來移民與移住者,更重要的是:在台灣的民主人權發展史,還有全球的移民運動,這部法律的修正都會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作為一個全程參與,並且一字一句撰寫並捍衛每個條文的法學者,回想起來真是笑中帶淚,感觸良多。
移民法修正之所以值得一書,原因有二:第一點是它相對進步的「內容」—「人權」的概念終於被寫入我國的移民法制,移民法不再是純粹的移民管理(查察控制驅逐)法,也同時是移民權利保障法!「人權」與「移民政策」不再是完全脫勾的兩個概念。
更深遠的影響則是第二點:它代表台灣移民/移住人權運動的重大進展,體現出移民/移住者的主體性。因為這個「新法」的許多內容,是國內許多移民、移工、人權、婦運團體,還有許多新移民姊妹,加上幾位進步學者共同推動而成的。它顯示了移民不再只能等待台灣社會主流勢力與政府的「施捨」、「照顧」,而能以組織、合作、戰鬥的方式追求自己的目標,保障本身的權利地位。從「被照護者」到「權利主體」這樣的過程,更值得我們關切並喝采。
而這兩點(「內容進步性」與「移民主體性」)又是相互牽連的。因為這些相對進步的「內容」,原本是主管機關甚至台灣主流社會完全沒有想到的。說得更坦白一些,主流勢力充斥本土種族主義(nativism),因此根本就極度排斥這些內容,並全力阻擋。然而,正是由於相關社運團體還有新移民本身迄而不捨的努力,才部分打破了鐵板一塊的排外自私傾向,有著今天一點點成果。
一、相對進步的法案內容
在本次修正以前,台灣整體的移民政策、移民決策單位,還有相關法制,其實都是站在「管理」的思維。「入出國及移民法」以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關係條例」)以及相關法律與子法,唯一之目標就是「國境管理」。移入者被視為潛在犯罪者與資源掠奪者,沒有「權利主體」的地位。
雖然政府官員經常宣稱台灣對新移民的「照顧」、「輔導」有多麼好。然而,這些照顧輔導措施也不過是「施恩」而已,根本沒有把移民當成有權參與決策、提出主張、辯護權利的主體。
行政院在2004年提出大幅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草案,但「行政院版」的重心只是要讓新成立的移民署,有著(與從前一樣的)警察權;同時擴充移民執法人員的查察權限。也就是說,移民移住者的「犯罪嫌疑人」地位,反而更加惡化。
但這次的修正條文則大幅灌入了移民人權的色彩。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移盟)的新聞稿(見移盟部落格連結:http://tw.myblog.yahoo.com/migrants2006/article?mid=161&prev=-1&next=97&sc=1#yartcmt ),就列出了「八大突破進展」及「七大未竟之志」。這「八大」分別是:
1.防家暴條款(與離婚後仍可能例外准許居留)。
2.家庭團聚權(婚姻移民入境不受配額與財力之限制)。
3.反歧視條款(國籍種族膚色出生地之歧視,將受罰鍰)。
4.驅逐出境的正當程序(審查會+陳述意見)。
5.禁止婚姻媒合商業化與物化女性的廣告。
6.合法居留之外國人參與集會遊行請願不再遭受威脅。
7.移工與雇主訴訟期間可延長居留。
8.保護人口販運被害人。
這些「突破」其實還遠遠達不到移盟的要求,跟移盟原本提出的「民間版」草案相較,甚至可說相當落伍。但與舊有純以「國境管制」為基礎的移民法相較,已經進步太多了!從某個角度看,我們甚至可說新法是「顛覆」了既有移民法制與政策的思維!
在本次修正以前,台灣整體的移民政策、移民決策單位,還有相關法制,其實都是站在「管理」的思維。「入出國及移民法」以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關係條例」)以及相關法律與子法,唯一之目標就是「國境管理」。移入者被視為潛在犯罪者與資源掠奪者,沒有「權利主體」的地位。
雖然政府官員經常宣稱台灣對新移民的「照顧」、「輔導」有多麼好。然而,這些照顧輔導措施也不過是「施恩」而已,根本沒有把移民當成有權參與決策、提出主張、辯護權利的主體。
行政院在2004年提出大幅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草案,但「行政院版」的重心只是要讓新成立的移民署,有著(與從前一樣的)警察權;同時擴充移民執法人員的查察權限。也就是說,移民移住者的「犯罪嫌疑人」地位,反而更加惡化。
但這次的修正條文則大幅灌入了移民人權的色彩。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移盟)的新聞稿(見移盟部落格連結:http://tw.myblog.yahoo.com/migrants2006/article?mid=161&prev=-1&next=97&sc=1#yartcmt ),就列出了「八大突破進展」及「七大未竟之志」。這「八大」分別是:
1.防家暴條款(與離婚後仍可能例外准許居留)。
2.家庭團聚權(婚姻移民入境不受配額與財力之限制)。
3.反歧視條款(國籍種族膚色出生地之歧視,將受罰鍰)。
4.驅逐出境的正當程序(審查會+陳述意見)。
5.禁止婚姻媒合商業化與物化女性的廣告。
6.合法居留之外國人參與集會遊行請願不再遭受威脅。
7.移工與雇主訴訟期間可延長居留。
8.保護人口販運被害人。
這些「突破」其實還遠遠達不到移盟的要求,跟移盟原本提出的「民間版」草案相較,甚至可說相當落伍。但與舊有純以「國境管制」為基礎的移民法相較,已經進步太多了!從某個角度看,我們甚至可說新法是「顛覆」了既有移民法制與政策的思維!
二、篳路藍縷的修法過程—我的參與及觀察
這次的修法內容固然值得喝采,但移盟的推動修法過程,更值一書。尤其我個人作為一個學院的法律人,在這段歷程中,從「有興趣」、「單純熱情」,到「參與會議」、「參與活動」,一直到「被轉變」,更是極少法律人曾經經歷的。
2003年底,「移盟」成立,並對移民法制與政策提出嚴厲批判。不久,我也在來自大陸(當時早已定居設籍並拿到身分證)的謝紅梅女士引介下,加入移盟並掛名「顧問」(原則上,移盟是各個「團體」組成的聯盟,所以「個人」是以「顧問」名義參與)。
剛開始加入「移盟」,是基於學術的興趣與社會改革的熱情。但到底會參與到何種程度,自己也沒有意料到。法律圈的律師與學者,往往會「沾醬油」式的參與各種政治社會活動,也許我自己也就是偶爾出點意見,寫寫文章投書報章雜誌,也就算「參與」並盡了「顧問」之職了。
不過,剛開始透過電子郵件群組進行討論,並參加「入出國及移民法組織條例」提出對案的會議,我就發現移盟的會議與行動有著我以往鮮少感受到的吸引力。
在學生時代參與許多社團,的確會有著相濡以沫的袍澤情感。然而學生社團的活動(辯論、辦報、開座談會)範圍有限,跟外界接觸有限,更鮮少有「改變世界」的潛力。而學術工作(教學與研究)雖然也能針砭國內外法制,並期待自己的建議在「不久的將來」能夠落實成為現實。
但這些活動,總是與有血有肉的社會呼吸「隔」了一點。
當時的我,剛剛從美國拿到博士學位返國,擔任多年來夢寐以求的學院教職。在美國看到法律界—律師與學者—與社會運動緊密連結、相互掩進。法律論述與訴訟可以協助社運推動某些議程,社會運動更能進一步轉變社會與法律的既有觀念。黑人民權運動、女權運動、工運,乃至移民權利運動,無不是”遊說+示威+選舉+訴訟+輿論”的綜合,真是羨慕不已。既羨慕他們的法律能有如此的影響力,也感動於他們的法律論述會深受社會運動所影響。台灣的政治改革有一點類似的味道,但社會運動及法律從來沒有這樣連結。所以,也很希望能夠在國內一試。
2004年,移盟成員看到了行政院提出的移民法修正草案,駭異於「行政院版」更嚴苛的「管理」、「控制」趨勢。「行政院版」不但完全未調整既有法律把移民移住者當成「潛在犯罪者」的態度,更大幅增加了執行機關移民署的查察權限。根本就只是要將既有的移民警察漂白成擁有警察權力的文官系統人員而已。我們在討論中決定,必須自己提出整套(而不是零星的幾條)民間版對案,才可能在拉鋸中減緩「行政院版」與整個移民決策的嚴苛性。
這次的修法內容固然值得喝采,但移盟的推動修法過程,更值一書。尤其我個人作為一個學院的法律人,在這段歷程中,從「有興趣」、「單純熱情」,到「參與會議」、「參與活動」,一直到「被轉變」,更是極少法律人曾經經歷的。
2003年底,「移盟」成立,並對移民法制與政策提出嚴厲批判。不久,我也在來自大陸(當時早已定居設籍並拿到身分證)的謝紅梅女士引介下,加入移盟並掛名「顧問」(原則上,移盟是各個「團體」組成的聯盟,所以「個人」是以「顧問」名義參與)。
剛開始加入「移盟」,是基於學術的興趣與社會改革的熱情。但到底會參與到何種程度,自己也沒有意料到。法律圈的律師與學者,往往會「沾醬油」式的參與各種政治社會活動,也許我自己也就是偶爾出點意見,寫寫文章投書報章雜誌,也就算「參與」並盡了「顧問」之職了。
不過,剛開始透過電子郵件群組進行討論,並參加「入出國及移民法組織條例」提出對案的會議,我就發現移盟的會議與行動有著我以往鮮少感受到的吸引力。
在學生時代參與許多社團,的確會有著相濡以沫的袍澤情感。然而學生社團的活動(辯論、辦報、開座談會)範圍有限,跟外界接觸有限,更鮮少有「改變世界」的潛力。而學術工作(教學與研究)雖然也能針砭國內外法制,並期待自己的建議在「不久的將來」能夠落實成為現實。
但這些活動,總是與有血有肉的社會呼吸「隔」了一點。
當時的我,剛剛從美國拿到博士學位返國,擔任多年來夢寐以求的學院教職。在美國看到法律界—律師與學者—與社會運動緊密連結、相互掩進。法律論述與訴訟可以協助社運推動某些議程,社會運動更能進一步轉變社會與法律的既有觀念。黑人民權運動、女權運動、工運,乃至移民權利運動,無不是”遊說+示威+選舉+訴訟+輿論”的綜合,真是羨慕不已。既羨慕他們的法律能有如此的影響力,也感動於他們的法律論述會深受社會運動所影響。台灣的政治改革有一點類似的味道,但社會運動及法律從來沒有這樣連結。所以,也很希望能夠在國內一試。
2004年,移盟成員看到了行政院提出的移民法修正草案,駭異於「行政院版」更嚴苛的「管理」、「控制」趨勢。「行政院版」不但完全未調整既有法律把移民移住者當成「潛在犯罪者」的態度,更大幅增加了執行機關移民署的查察權限。根本就只是要將既有的移民警察漂白成擁有警察權力的文官系統人員而已。我們在討論中決定,必須自己提出整套(而不是零星的幾條)民間版對案,才可能在拉鋸中減緩「行政院版」與整個移民決策的嚴苛性。
我自己是一個專攻憲法與行政法的法律人,其實很清楚要弄出「一套」(而不是一條)法律有多麼困難。以前看過的修法活動,多由「學者專家」(尤其是法律界學者專家)組成,成員與語言的同質性相當高。但移盟的成員係由民間各團體組成,意見勢必相當多樣,在時間上也難以湊齊。真的弄得出一個法案嗎?至少我還沒有參與過,對於接下來的修法討論過程,真是既緊張(害怕它無疾而終,不了了之),又興奮(一種自己沒有參與經驗的過程)。
然而,接下來的一年經驗,簡直是令人驚豔!移盟所屬的諸多團體,先分工針對(當時的)現行法以及「行政院版」,在執行上所生的問題。而且這些問題,是從「移民姊妹」與「移工朋友」的觀點提出,而非從「管理者」的角度來看。因此「問題意識」跟主流的思維完全不同!沒有人會說什麼「人口素質」的鬼話,也沒有聽到「如何查緝偷渡賣淫」的建議。我們關心的,是怎樣培力新移民女性以及移工,讓他們免於剝削與歧視。
我們一方面每一至二週在立法院中興大樓,由徐中雄立委的辦公室主任陳雪慧(同時也是南洋台灣姊妹會成員)借場地來聚會。另一方面,許多的討論與初稿,是在電子郵件討論群組中進行。
每次聚會的討論,都是有苦有甘。苦的是雕琢條文真的很煩,但夥伴們集聚一堂爭論、批評、思考,則是非常愉快的經驗。尤其一起「公幹」某些充滿歧視而不自知的偽善公眾人物,一塊兒「譙」政府自以為是的政策,然後再想辦法弄個條文對付他們。戰鬥情感就是這樣一步步培養出來的,而同時每個人對移民移工的處境與政策應有方向,也愈來愈了解。
我雖然是法律學者,也讀過移民法全文。但面對來自各團體的姊妹朋友們所提出的「問題」與「建議」,還是每每受到震撼!例如,各方湧來的實例讓我知道,「驅逐」與「收容」(對外籍或大陸人士)制度之浮濫、輕率,乃至非法程度(甚至連收容中心都沒送,就可以一直關在拘留所中?),簡直令人心驚,哪兒是「事後行政救濟」能發揮作用的?而無論是移民或移工,在台灣社會中所受到的各種歧視與排拒,也讓他們訴苦無門。這些經驗都不是一個蛋頭學者盯著條文能夠看出來的。
於是,我很快地發現這不但是我的「貢獻」機會,更是我的「學習」課程。我除了要將夥伴們提出的問題與建議變成法律文字外,也盡情發揮想像力提出法律上可能的解決方法。夥伴們提出問題,讓我看到這個法律背後的現實,也讓我知道「原來這些東西是『問題』」!而我要做的,不是「審查」夥伴們提出的東西是否合法、合邏輯、合慣例,而是根據大家所提的「問題」提出法律上最有效可行的處理策略。
然而,接下來的一年經驗,簡直是令人驚豔!移盟所屬的諸多團體,先分工針對(當時的)現行法以及「行政院版」,在執行上所生的問題。而且這些問題,是從「移民姊妹」與「移工朋友」的觀點提出,而非從「管理者」的角度來看。因此「問題意識」跟主流的思維完全不同!沒有人會說什麼「人口素質」的鬼話,也沒有聽到「如何查緝偷渡賣淫」的建議。我們關心的,是怎樣培力新移民女性以及移工,讓他們免於剝削與歧視。
我們一方面每一至二週在立法院中興大樓,由徐中雄立委的辦公室主任陳雪慧(同時也是南洋台灣姊妹會成員)借場地來聚會。另一方面,許多的討論與初稿,是在電子郵件討論群組中進行。
每次聚會的討論,都是有苦有甘。苦的是雕琢條文真的很煩,但夥伴們集聚一堂爭論、批評、思考,則是非常愉快的經驗。尤其一起「公幹」某些充滿歧視而不自知的偽善公眾人物,一塊兒「譙」政府自以為是的政策,然後再想辦法弄個條文對付他們。戰鬥情感就是這樣一步步培養出來的,而同時每個人對移民移工的處境與政策應有方向,也愈來愈了解。
我雖然是法律學者,也讀過移民法全文。但面對來自各團體的姊妹朋友們所提出的「問題」與「建議」,還是每每受到震撼!例如,各方湧來的實例讓我知道,「驅逐」與「收容」(對外籍或大陸人士)制度之浮濫、輕率,乃至非法程度(甚至連收容中心都沒送,就可以一直關在拘留所中?),簡直令人心驚,哪兒是「事後行政救濟」能發揮作用的?而無論是移民或移工,在台灣社會中所受到的各種歧視與排拒,也讓他們訴苦無門。這些經驗都不是一個蛋頭學者盯著條文能夠看出來的。
於是,我很快地發現這不但是我的「貢獻」機會,更是我的「學習」課程。我除了要將夥伴們提出的問題與建議變成法律文字外,也盡情發揮想像力提出法律上可能的解決方法。夥伴們提出問題,讓我看到這個法律背後的現實,也讓我知道「原來這些東西是『問題』」!而我要做的,不是「審查」夥伴們提出的東西是否合法、合邏輯、合慣例,而是根據大家所提的「問題」提出法律上最有效可行的處理策略。
第一次,我作為法律學者,不再是純粹的「旁觀者」或「指導者」,而是一起打拼的「夥伴」。我們的目標是共同的,策略是可以辯論的,法學者的特殊性只在於我較為熟稔法律這個機制的「用語」、「邏輯」而已。(既名曰「修法」聯盟,最後這一步(法律技術面)當然還是要有法匠來完成)我彙整大家提出的條文,或是將夥伴們提出的想法變成法律概念,也同時撰寫一些全新的條文。當然,這些條文制度,也必須經過「思辯」的過程,先讓大家聽懂並說服接受。沒有「上級」,只有彼此的砥礪及刺激。我真感謝移盟讓我感受到這樣的特殊經驗!
我自己在政府機關待過,深知大多數「法制人員」在修法立法的過程中,往往只有相當邊緣的地位—修改文字,或檢驗這些法條文字與現行法慣用的規範方式是否相似。「創意」與「突破」根本不是法律人的事兒。學者則或許可以談一些「法理」,或是藉由接計畫幫政府撰寫條文。但這些工作通常也不太可能「突破」既有的框架—太先進的東西,與政策方向不符合的東西,根本不會被接受,所以大家也就自廢武功,不多談了。此外,欠缺與第一線的「利害關係人」接觸經驗,也使得法學者的「建議」與現實—尤其是弱勢群體的「現實」—有不少隔閡。
我自己在政府機關待過,深知大多數「法制人員」在修法立法的過程中,往往只有相當邊緣的地位—修改文字,或檢驗這些法條文字與現行法慣用的規範方式是否相似。「創意」與「突破」根本不是法律人的事兒。學者則或許可以談一些「法理」,或是藉由接計畫幫政府撰寫條文。但這些工作通常也不太可能「突破」既有的框架—太先進的東西,與政策方向不符合的東西,根本不會被接受,所以大家也就自廢武功,不多談了。此外,欠缺與第一線的「利害關係人」接觸經驗,也使得法學者的「建議」與現實—尤其是弱勢群體的「現實」—有不少隔閡。
而律師,尤其是大型事務所的律師,或許有集體打仗的經驗。他們知道法律意義不是「固定」的,而是要「發展」不同的法律「策略」來實現客戶的需求。但國內的律師通常只在訴訟、撰寫審查契約,或其他「在既有法制框架下找出路」的方向努力,較少有這種「突破既有法律」的戰鬥方向,可以自由地去反省批判現行法。
例如,台灣的行政實務,從來沒有舉行過「聽證」。而我們卻在條文中要求驅逐出境與其他重大處分,必須先經過聽證才能作成決定。移民決策與執行單位,腦中所想都是如何管理處罰「外人」,我們卻加上了「處罰『台灣人』」歧視行為的規定。行政程序法排除了外國人入出境」適用該法,我們卻在這個法律中明文規定選擇性適用某些起碼的正當程序。國內的反歧視法多半只有「行政罰」,但是我們卻明文加上「民事賠償」與「刑事制裁」......這些在「正常」的法制作業中,恐怕都是不可能出現的東西。但我卻可以盡情發揮,說服夥伴們接受—大家幾乎都點頭或拍手稱道,不會有人說「這樣行政機關很難做事」或「這跟以前不一樣」之類的話。(其實我一直都很受不了法制作業人員或「專家學者」的這類意見。他們沒搞清楚,咱們現在就是在修法,妳管它跟「以前」一不一樣?我們何必管什麼「法理」通不通的問題?只要有效、可行,不違憲,不就好了?在這些人眼中,法學/法律操作似乎就是一種「跟以前一樣」的文抄工?!)
我們戲稱這段草擬條文的過程,是「讀經班」。2005年3月,一百零九個條文,就在這樣字斟句酌的「雕琢」中出爐!這個「民間版」草案完全站在移民、移住者的角度,尤其對婚姻移民與藍領移工,儘可能提供(最起碼的)保障!看著厚厚一本條文,真像是看著自己的孩子般感動。
例如,台灣的行政實務,從來沒有舉行過「聽證」。而我們卻在條文中要求驅逐出境與其他重大處分,必須先經過聽證才能作成決定。移民決策與執行單位,腦中所想都是如何管理處罰「外人」,我們卻加上了「處罰『台灣人』」歧視行為的規定。行政程序法排除了外國人入出境」適用該法,我們卻在這個法律中明文規定選擇性適用某些起碼的正當程序。國內的反歧視法多半只有「行政罰」,但是我們卻明文加上「民事賠償」與「刑事制裁」......這些在「正常」的法制作業中,恐怕都是不可能出現的東西。但我卻可以盡情發揮,說服夥伴們接受—大家幾乎都點頭或拍手稱道,不會有人說「這樣行政機關很難做事」或「這跟以前不一樣」之類的話。(其實我一直都很受不了法制作業人員或「專家學者」的這類意見。他們沒搞清楚,咱們現在就是在修法,妳管它跟「以前」一不一樣?我們何必管什麼「法理」通不通的問題?只要有效、可行,不違憲,不就好了?在這些人眼中,法學/法律操作似乎就是一種「跟以前一樣」的文抄工?!)
我們戲稱這段草擬條文的過程,是「讀經班」。2005年3月,一百零九個條文,就在這樣字斟句酌的「雕琢」中出爐!這個「民間版」草案完全站在移民、移住者的角度,尤其對婚姻移民與藍領移工,儘可能提供(最起碼的)保障!看著厚厚一本條文,真像是看著自己的孩子般感動。
但事情當然沒有到此為止。「寫出條文」跟「通過調文」還差了十萬八千里!夥伴們得開始找立委提案與連署。不同的團體與個人,分工排班去拜會各黨黨團與個別立委。過程中要解釋給許多不識之無的立委大人聽,有時還得忍受一些(藍綠橙什麼色都有)種族主義沙豬的屁話,以及部分自以為是的「專業人員」高傲的批評(有位立委的法律幕僚,就對「民間版」移民法許多與以往思維不同的設計,表示嗤之以鼻...看看現在是不是都變成法律了?)總算在2006年正式成案並且與行政院版並列審查。
進入審查程序後,開始面臨新的戰場。一方面,這個法似乎沒能吸引到多數立委的關心。除了領銜提案的徐中雄立委外,即便是掛名在提案或連署的立委,也往往漠不關心,在許多審查會場合不見人影。
更糟糕的是:內政部與當時的境管局,對民間版可說是全盤否定,不願接受。因此,若是沒有認真捍衛我們版本的立委,那大概所有的條文都會依照「行政院版」輕舟過萬重山地通過。雖然我們試圖在輿論與其他社會活動中,強調民間版移民法的重要性,但對於只看行政便利與政治力量的政府官員來說,這些似乎沒有太大用處。
好在還是有些立委幫忙。某次在立法院與內政部協商「民間版」的「移民人權章」。官方代表劈頭就說了一大堆「不可行」、「不必要」之處。雪慧乾脆反問:「那你們可以先告訴我們,到底哪些是你們可以接受的呢?」官員們欲言又止,雪慧反問:「該不會妳們整章都不接受,一條都不要吧?」一位官員才陪笑著說:「這的確是我們的想法。」
說到這兒,那還有什麼好討論的?協商不就破裂了嗎?在場的高思博委員說話了。他表示,法案當然都是要協商的,針對可行性一條條討論也是必然的。但是如果你們(官方)全面地否定這整章...那這個法也不要想過了!這才逼得這些大官們事後不斷地再來協調。
另外一方面,協商時,我們也抓住了內政部與移民署急著想要通過移民法修正的心態。因為移民署雖然成立,但只有組織法而沒有完整的「作用法」,也讓他們坐立難安。是故如果這個法一直被擋住,他們其實可能比我們還急—在我們來說,即使是「現行法」也比「行政院版」要好,不修就不修!也就是抓住了這個要害,他們才有讓步的餘地。
進入審查程序後,開始面臨新的戰場。一方面,這個法似乎沒能吸引到多數立委的關心。除了領銜提案的徐中雄立委外,即便是掛名在提案或連署的立委,也往往漠不關心,在許多審查會場合不見人影。
更糟糕的是:內政部與當時的境管局,對民間版可說是全盤否定,不願接受。因此,若是沒有認真捍衛我們版本的立委,那大概所有的條文都會依照「行政院版」輕舟過萬重山地通過。雖然我們試圖在輿論與其他社會活動中,強調民間版移民法的重要性,但對於只看行政便利與政治力量的政府官員來說,這些似乎沒有太大用處。
好在還是有些立委幫忙。某次在立法院與內政部協商「民間版」的「移民人權章」。官方代表劈頭就說了一大堆「不可行」、「不必要」之處。雪慧乾脆反問:「那你們可以先告訴我們,到底哪些是你們可以接受的呢?」官員們欲言又止,雪慧反問:「該不會妳們整章都不接受,一條都不要吧?」一位官員才陪笑著說:「這的確是我們的想法。」
說到這兒,那還有什麼好討論的?協商不就破裂了嗎?在場的高思博委員說話了。他表示,法案當然都是要協商的,針對可行性一條條討論也是必然的。但是如果你們(官方)全面地否定這整章...那這個法也不要想過了!這才逼得這些大官們事後不斷地再來協調。
另外一方面,協商時,我們也抓住了內政部與移民署急著想要通過移民法修正的心態。因為移民署雖然成立,但只有組織法而沒有完整的「作用法」,也讓他們坐立難安。是故如果這個法一直被擋住,他們其實可能比我們還急—在我們來說,即使是「現行法」也比「行政院版」要好,不修就不修!也就是抓住了這個要害,他們才有讓步的餘地。
法案協商與審查,當然是充滿拉鋸。這也是待在學校體會不到的經驗。就拿「反歧視條款」來說,我們原本的版本有詳盡列舉歧視行為的類型,並且明定申訴機制、罰則、民事與刑事制裁等規定。內政部原本完全拒絕,後來也僅願意意思一下放一條「宣示性」的反歧視規定。但我們堅持要有「罰則」與「申訴」,否則絕不接受(在台灣,有罰則的反歧視法,往往都under-enforced,宣示性的東西有什麼屁用?)。剛好「精神衛生法」通過,也有反歧視與禁止歧視語言的條文,我們因而能夠拿著這個剛出爐的條文當作範例來討價還價。這時,卻又有排外主義但又自以為正義的立委跑來說三道四,說什麼「本國人都保障不夠了,怎麼能保障外國人(與大陸人)」之類的話。所以最後妥協的條文,反而是擴大範圍,保障一切「居住於台灣地區」的「人」,同時加上申訴與罰則。
坦白說,在這個過程中,我付出的心力不算多。尤其在後端的協商,我的參與頻率更低。偶爾甚至會懶散、失敗主義地想:沒過也無所謂,反正也不會比現在糟。但夥伴們「衝衝衝」的動力實在夠強,而且曉鵑也耳提面命地說「不想要讀經班白費力氣,現在就要努力!」夥伴們,沒有你們的努力,就沒有11/30興奮的記者會,也不會有即將到來的慶功宴!
對我個人來說,不僅在移民法律與實務上學到很多—包括因為要幫我們的法案找「理由」,被迫讀了更多外國資料—更深受這些充滿鬥志、理想,與強悍意志力夥伴的鼓舞。在這幾年,除了修改移民法外,高捷泰勞抗暴事件、抗議諸多大官口出歧視語言事件、反對財力證明與入籍考試戰役等,也都是攜手合作,分進合擊。我感謝夥伴們的協力,也感謝來自全球各地的移民移工兄弟姊妹,讓我(跟其他本土出生台灣人)有更多機會學習並認清自己!
移民法修正只是另一個開端,還有很多仗要打。但歷經這樣的經驗,我們知道自己可以改變這個世界!
坦白說,在這個過程中,我付出的心力不算多。尤其在後端的協商,我的參與頻率更低。偶爾甚至會懶散、失敗主義地想:沒過也無所謂,反正也不會比現在糟。但夥伴們「衝衝衝」的動力實在夠強,而且曉鵑也耳提面命地說「不想要讀經班白費力氣,現在就要努力!」夥伴們,沒有你們的努力,就沒有11/30興奮的記者會,也不會有即將到來的慶功宴!
對我個人來說,不僅在移民法律與實務上學到很多—包括因為要幫我們的法案找「理由」,被迫讀了更多外國資料—更深受這些充滿鬥志、理想,與強悍意志力夥伴的鼓舞。在這幾年,除了修改移民法外,高捷泰勞抗暴事件、抗議諸多大官口出歧視語言事件、反對財力證明與入籍考試戰役等,也都是攜手合作,分進合擊。我感謝夥伴們的協力,也感謝來自全球各地的移民移工兄弟姊妹,讓我(跟其他本土出生台灣人)有更多機會學習並認清自己!
移民法修正只是另一個開端,還有很多仗要打。但歷經這樣的經驗,我們知道自己可以改變這個世界!
關於記者會的影音紀錄,請造訪: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9594
savlon
2007-12-09 22:12:33
Brenda
台灣還是有很多好人的!
一起為弱勢族群奮鬥努力的!
極難得的經驗!
加油!
反歧視與接納的部分,
其實更有待教育及在生活中的落實。
從人本雜誌中得知,
很高興有很多團體一直在民間深耕與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