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03 12:36:25布魯斯

誰在乎一百萬票?(沒錢沒身份行動聯盟新聞稿轉載)

也歡迎至「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的網站(http://tw.myblog.yahoo.com/migrants2006/article?mid=123&prev=-1&next=97)觀看相關新聞。另外,苦勞網的報導很精彩:http://www.coolloud.org.tw/node/10775

【「沒錢沒身份行動」聯盟新聞稿2007/11/02】

誰在乎一百萬票?

新移民家庭的百萬公民票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目前台灣有約四十萬名的外籍與大陸配偶,其中十萬名已領有台灣身分證。十萬名已取得公民身份的外籍和大陸姊妹,加上三十萬待辦理歸化的姊妹,其台灣配偶和公婆的親屬票數大約九十萬票,以及關心移民人權的公益團體,新移民家庭的公民票數已逼近一百萬票!從2004年的總統選舉差距僅三萬票來看,新移民家庭的百萬公民票,對選情將有決定性的影響。對於肉搏戰的立委選舉而言,更是當選與否的關鍵力量。面對這麼「關鍵的多數」票,卻不見兩黨的總統和立委候選人提出友善的移民政策。尤其對於「沒錢沒身份」行動聯盟所提的廢除婚姻移民歸化時之財力證明一事,迄今無動於衷。


候選人不要把姐妹們作為裝模做態的工具 請正面回應我們關心的政策
根據「沒錢盟」的觀察,兩黨候選人在近期的選舉行程中,都精心安排與外籍和大陸姊妹的互動畫面,不外乎是唱歌、煮菜或座談,並且高談照顧移民,包容多元等美麗口號。然而,若不能去接納與傾聽移民家庭的困難與痛苦,並且展開具體行動,那再多的選舉口號都是枉然,也拿不到這「關鍵多數」的公民票。「沒錢盟」呼籲馬謝陣營,不要再把大陸或外籍姊妹當作表演的道具,裝模作態,請正面地回應姊妹們關心的議題。而新移民家庭目前最關心的莫過於應該廢除歸化政策中不合理的財力要求,這個規定不僅對他們是種歧視,也使得婚姻移民無法受到基本人權的應有保障。兩黨的候選人都不應該再迴避這個訴求,並且應該開始行動。執政的請要求內政部主動廢除這個歧視窮人的規定,在野的請運用國會多數立即修法。


內政部換湯不換藥的刁難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最新的統計,台灣有七成家戶的存款低於五十萬元,顯示連台灣多數的本地人要累積存款都是件難事,但顢頇與脫離現實的內政部卻仍以此種的條件來要求婚姻移民,實在荒唐。新移民女性365天無休的家務負擔與生養子女,與台灣先生辛勤工作應付生活開銷,絕對符合國籍法中規定的「足以自立」,但是內政部卻偏偏不承認這個事實,還要百般設限刁難。多數的移民家庭辛苦的養育子女,照顧公婆,生活開銷、教育費用和對長者的醫療照顧費用,使得他們無法累積足夠存款,但這難道不是多數台灣人的處境嗎?

儘管內政部在各界不斷要求檢討並刪除這個歧視窮人的規定後,在中秋節前發了一紙公文,宣稱除了41萬的存款證明外,亦可以檢附農會與漁會開立的證明、專業技能證明、計程車駕駛登記證..等等其他證明,但「沒錢盟」批評,這是一個換湯不換藥的刁難作法,毫無誠意,同時也暴露出內政部官員完全不瞭解移民家庭的實況。

總統與立委候選人 請表態
「沒錢盟」在昨天上午(11月1日)已行文兩陣營的總統候選人辦公室,要求兩週內回應廢除財力證明的訴求,兩陣營的回應,將左右新移民家庭一百萬公民票的投票選擇。並且,「沒錢盟」已擬妥「國籍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修法提案,即日起開始針對各縣市各選區的「立法委員準候選人」尋求連署,連署情況將在十二月份公布,以作為各地區的新移民家庭的投票指標。



參考法令

國籍法
第三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七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其規定如下:
一、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一) 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者。
(二) 最近一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款,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十四倍者。
(三) 其他經內政部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款第一目所定收入,申請人得檢附最近一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納稅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證明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所定金額之計算,包含其在臺灣地區配偶或父母之收入或財產。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十七 條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五、有相當財產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三十一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滿二年,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者,應備下列文件:
….十一、有相當財產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證明。但專案許可長期居留者,除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情形外,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免附。




「沒錢盟」三十七個團體成員名單:
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大武山文教基金會、女性勞動者權益促進會、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司法改革基金會、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促進和平基金會、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台灣婦女展業協會、台中市外籍配偶輔導協會、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同志諮詢熱線、希望職工中心、兩岸家庭關懷協會、宜蘭蘭馨婦幼中心、性別平等教育協會、東吳大學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法律扶助基金會、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社團法人台灣外僑關懷協會、社團法人屏東縣瓊麻園城鄉文教發展協會、青年移盟、南洋台灣姊妹會、屏東縣屏南區社區大學 、恆春區外籍及大陸配偶家庭服務中心、恩加樂國際善工協會、海口人社區經營協會、高雄市基督教家庭服務協會、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高雄縣故事媽媽協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勞動人權協會、殘障聯盟 ﹝按照筆劃排列﹞
瑞文 2007-11-22 12:00:15

請問老師,二位侯選人是否已對此一議題做出回應了呢?
長久以來我都是支持民進黨,因為很能認同過去他們反威權,為工農發聲及提倡思想和言論自由的主張;可是明年我已決定把票投給馬英九了,沒什麼原因,只因為為了我的大陸老婆著想.
雖然國民黨也沒提出比較有利新移民的政策主張,同樣是大陸事務的一環,他們關心台商的利益也遠超過協助大陸來台新移民融入台灣社會(有台商背景的不分區立委,卻不見新移民的代表);但比起民進黨那套看待&quot外省人&quot和&quot老榮民&quot的思維來同等看待大陸配偶(民進黨一直認為不管對外省人和榮民再怎麼好,他們都不會支持民進黨),甚至將國家安全的大帽扣在大陸配偶的頭上,國民黨算是我不得不然的惟一選擇了..
記得去年北市長選舉,本來不打算去投票了,但沒想到我老婆卻一直勸我投給謝長廷,只因為他覺的謝的政策比較前瞻;如果照民進黨傳統的看法,大陸配偶都有很濃厚的民族主義情緒,對民進黨這個老是和他們祖國唱反調的政黨一定很排斥;但對我老婆來說,這些意識型態的包袱窮極無聊,她也不想背負,只是想在台灣落地生根而不是一個過客,但現在的政策處處限制著她,社會上的岐視和敵視的觀感卻要她無可選擇的揹上血統的原罪.
我對現在的政府很不解,如果擔心她們會危害到的國家安全,何以不下令禁婚?反而讓她們進來了,才處處以政策限制圍堵她們,讓她們必需一直記著自己是個和這裡格格不入的新族群而不是真正感覺到了自己是個新的台灣人;這樣製造新的族群對立,對台灣來說是好事嗎?還是真的是一切選舉考量?惟有不斷的操弄族群對立才是政權永續的不二法門?

phil6dog 2007-11-21 16:33:04

@ 2100裡,梨建南[激動]為邱毅打抱不平。大意如此:
-- 邱被法院下令夜間拘提(那晚參加2100後)。
-- 法官原擬夜間偵訊,但邱要求等待其律師。

依黎之意,此一種[夜間拘提]前所未見。
因為[夜間偵訊]乃違法,故沒必要。

依我之意,當邱之律師未到場,法官仍擬偵訊,
其心態已不足為法官了。

@ 黎言相當可信,我想。
假若此事[程序]真如此,
則又佐證台灣司法已甘受政治的嚴重污染。
如此再者,何來司法能對[正義]認真呢?! #

現代俠盜 2007-11-17 13:11:58

說著說著,就來了。

本盜質疑「整個社會充滿不公平,優秀人才是不會出頭的」。
如此嚴重批判,也非我所願,予豈好「罵」哉。

昨日,高雄市長之當選無效的訴訟案確定,跌破大家眼鏡。理由服不服,本盜沒意見。由報導之判決要旨看來,至少對「其他非法之方法」,為何尚不足取,均詳述其理由,例如:由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就體系解釋而言、關於選罷法有關刑事處罰之立法體系、就類推適用或目的性擴張而言。
所有心證都詳細交代清楚,沒有說了就「算」的「霸權」感覺。
如果每一個判決案件都這樣,本盜對法官馬上立正站好,肅然起敬。
此正為上述西方「合理化理性言說的形成」之最起碼要求。

但整個台灣社會有無「色身自律的生活態度」?判決要旨說「等行為,有損黃俊英名譽以求取勝選之嫌,固有可議」。此可議之處,就是台灣人「自律的生活態度」的寫照,選民為了幾百塊,可能出賣選票,枉顧將來對公共利益之傷害,候選人為了求勝,顧不得「品味」、「教養」,是故「法院尚難遽認此等行為係得提起當選無效之事由而為裁判」。
這就是「扁律師」所說的「巧門」,社會對之懷疑可議,其投機取巧,混水摸魚之處,法律對之也無可奈何。
王崇名老師說的自私的自律與自我區辨,中國廁所可體會出來。台灣呢?

問題是,西方「色身自律的生活態度」是由宮庭、貴族的長期穿透與擴散,傳至布爾喬亞,再至工人,時至今日普遍行成的大眾文明。台灣上位者卻對「品味」、「教養」起著日趨下流之示範。
昨日的判決完全證明,我們「品味」、「教養」低下,是社會允許,上位者不引以為意,法律也管不到的。故台灣會繼續向下沉淪。

我還沒說完,
「合理化理性言說的形成」也沒有讓小老百姓嚐到,一般法院判決,說理不但沒清楚,經常根本無說理,理由之不備也,徒呼負負。
本盜要罵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簡再字第5號判決法官「林玫君」不要臉、不要臉、不要臉,連續三次,「有種」歡迎來告,吃定是「沒種」。
顯然不要臉,男生「有種」、女生「沒種」都是一樣的。

本盜罵起「法官」就是沒「品味」、「教養」,他們不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