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24 17:22:50布魯斯

領票爭議:是選民權益,還是選舉策略?

應聯合報邀稿,登載於:聯合報,2007.11.23民意論壇A23版。

其實真正想說的只是:一階兩階對選民權益根本沒那麼重要,只是對政治人物重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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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票爭議:是選民權益,還是選舉策略?

廖元豪
(政治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近日來,中央政府與泛藍執政各縣市,對於一階段或兩階段領投票的爭議各執一詞。諸多地方政府以中央選舉委員會「一階段投票」的決議牴觸「秘密投票」原則為由,拒絕接受,並打算自行採取「兩階段領票、投票」的措施。紛紛擾擾,弄得許多選民可能也人心惶惶。

不過,哪一種投票程序才符合秘密投票原則呢?

形式上,無論一階段或兩階段領投票,都沒有直接洩漏選民投票內容,所以不算是洩漏投票秘密。但鑑於「領票」本身可以決定公投過關的門檻,因此哪一種制度,較能確保選民「領或不領公投票」的意願不被揭露呢,的確是一個該關注的問題。

然而,這其實是個假問題。一階段或二階段,說穿了都無法真正保障選民意願不被揭露。只要同時舉行公投與大選,加上以「領票人數」決定「投票人數」,那麼選民都勢必以不同的方式對外揭露其是否領公投票的心證。兩者並無本質差別。

比較一下,在「一階段領投票」,不領公投票的選民,必須對選務人員「明示」不領票之意願;而在「二階段領票」,此類選民則會在動線上對在場公眾「默示」他拒絕參與公投之意思。前者或許只對選務人員揭露意願,但必須主動表示拒領,多少造成尷尬;後者無須以言語表達拒領意願,然而其繞過公投領票處之行動,卻是公開曝露於眾人面前,並可能受到他人的指指點點。

所以,一階段與二階段,都有「揭露選民(不)投票意願」的瑕疵。何者較為妥適,比較能保障選民不受干擾,並無定論。兩者間的選擇,只是技術問題。事實上,若真關心選民權益,那麼各地方選務單位,即使在一階段投領票制度下,也應以各種宣導方式提醒選民「可以拒領公投票」,並且訓練選務人員不得對拒領公投票之選民有任何勸阻妨礙之行為,更應在選票領取方式上減少拒領者的心理障礙。藍綠陣營的大張旗鼓與堅持立場,實在讓人看不出除了選舉策略考量外,還有什麼?

既然一階段或二階段其實不涉及基本原則,而只是技術問題或選舉策略,那麼地方選委會可否不接受中選會之指揮,採行不同之投領票程序?

從法律上來看,依據公民投票法與選罷法規定,立委選舉與全國性公投都是「中央主辦事項」,地方選務機關只是受委辦機關,從而應受中央主管機關的指揮監督。選罷法第十一條雖規定「各級」選委會「分別」辦理選舉事務進行程序,但這次既然涉及中央層級的立委選舉,選務程序自然是由中選會,而非地方選委會辦理。

但從另一個角度看,既然無涉「秘密投票」等大局,那麼即便是委辦事務,中選會有沒有必要在投票所布置、領票方法等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加以干預?第一線的受委辦單位,難道連估量行政成本與選務秩序,選擇執行技術的權限都沒有?真要管得這麼多,何不直接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逕行接管選務?

至於所謂「選務不能一國兩制」的說法,其實也似是而非。美國聯邦總統與議員選舉,別說選務細節,連選舉制度、爭議裁決、計票方式等重大政策都多由各州分別規範與執行。雖然我國體制有異,但也不表示所有的選務程序都硬得一條鞭不可。既然「一階段」與「二階段」何者對選民的「秘密投票權」保護較為周到,尚屬見仁見智,那就讓各地方政府在投票程序方法上留有一些空間,當作不同的實驗,又有何不可?

phil6dog 2007-12-06 20:39:38

稅捐機關所為何事?!
IRS在US的惡名,或許僅次於律師。
(當然內容有別)

由TV[24小時反恐任務]能知,
電腦的[自動化查核作業]可以多廣/多快/多厲害。
富強歡樂的表象下,US有其非常扎實的一套。

事在人為,然而總之。不一樣,就是不一樣。
[海總]之總機系統即是外購先進的,
但對當年[尹案]卻未能[用]出效果。
(報載其電磁紀錄[逾期刪掉了]) #

現代俠盜 2007-12-06 10:55:09

公務員貪污都治不好,還有資格談「民主」及「投票秘密」

中國時報 2007.12.06 
稽核玩假的 稅吏爆貪瀆
黃金福/北縣新店(前稅務工作者)

 北區國稅局一名稅務人員藉職務之便,竄改納稅義務人資料,侵吞納稅義務人退稅款,犯行竟已近三年。

 為了避免所得稅的逃漏,及穩定政府日常施政的流動性需求,所得稅法規定所得給付者有預先扣繳稅款義務,年度結束後,扣除已預扣稅款,才決定補稅或退稅。該名稅務人員應就是利用這種機制,在電腦核定案件後,虛增預扣稅款或可以扣除的費用,虛構退稅案件,再納入私囊。但,實務上基層稅務人員辦理退稅案件所獲的授權,遠比補稅案件來得低,退稅案件除承辦人員,依權限最高應達分處主任或科長,中間至少還要經過二名主管稽核,莫非這些人員都被蒙蔽了?國稅稽徵電腦化已近三十年,竟然連基本的退稅者與納稅者的身分自動化查核作業都做不到!

 依國稅局的稽核機制,每半年有總局對基層稽徵所、分局的查核機制,每一年有財政部對各區局的查核評等機制。所有的案件也有三次查核作業,但爆發此案,民眾才知道原來那些可能都是虛應故事。

phil6dog 2007-12-04 16:59:49

-- 惡法再舉一例,彰顯「一階段或兩階段領投票」不那麼重要

以某觀點,您前說的沒錯!
[政府的小事,人民的大事。政客的大事,人民的小事]。
但,誰是/誰不是[政客]呢?條件必須是公務員嗎?
(另有觀點:大家都是 business person )

若[「一階段或兩階段領投票」不那麼重要],
大法官結論的多麼重要,即從而貶低。
畢竟,[大法官提名/任命/運作]也是政府/政客的大事。
(大法官的大小事,許多人民覺得重要嗎?)

[利益角色/目標設定/效應緩急先後]不同,
辨別了事情大小/重要性,我認為。
由是[各盡所能/各取所需],此亦非不可稱之為[民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