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24 10:44:15布魯斯
新行政霸權主義(中時,2007.12.24觀念平台)
新行政霸權主義
廖元豪
看看這幾個例子:
一、立法院審議預算,並通過多項決議,但行政院公然表示這些決議侵犯行政執行權,對行政院無拘束力。
二、教育部為了中正紀念堂易名一事,不思修改法律,卻逕以內部程序方式決定更名。之後又火速修改行政命令自行規定「國定古蹟高於市定古蹟」,完全不理會「修訂命令應先預告」的法律規定。
三、行政機關對於依法成立的的「真調會」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即使大法官承認其組織與職權的合憲性後,仍以其「違憲」為名,全力杯葛、抵制。
四、健保雙漲遭到多數立委、民意,與監察院反對,但行政部門依然核定施行,並拒絕依法送立法院審查。
這些例子的共同特徵,就是「行政不甩立法」!
在威權時期,行政獨大無庸置疑。但在民主化的台灣,擁有最多資源與權力的行政部門,若仍拒絕立院監督,甚至拒絕執行法律,那台灣的憲政民主是怎麼一回事?
事實上,立法院是台灣民主憲政的龍頭。從「黨外」人士進入立法院起,反對黨與憲法碩儒不斷地強調「立法院」才是國家決策的核心,行政權都必須受立法院充分監督。行政院院長郝柏村不耐立委遲遲未能開始質詢,大手一揮帶閣員集體退席的事件,遭到輿論普遍批評其跋扈,不尊重立法院!
然而, 2000年民進黨掌握行政權,但國會又未能過半。自那時起,另一套憲法理論開始萌芽。這套理論認為總統民選了,所以行政部門有民意基礎,可以不用理會立法院與立院通過的法律、預算案,更不用在乎立院的質詢、調閱資料等監督。這已經不是「行政自主」或「相互尊重」,而是一種行政至上,唯我獨尊的「行政霸權主義」。
我完全同意在我國憲法下,行政部門享有相當的自主空間,立法院也絕無任意干涉行政之權力。但沒有一個民主國家容許行政片面拒絕適用法律,排拒立法部門的監督。即使在總統制的美國,幫腔派法律人致力發展的「行政霸權主義」也無法成功。韓戰時期的杜魯門跳過既有法律,片面接管全國鐵工廠;小布希以反恐戰爭為名,自行設置軍事裁判庭。這些極端且繞過國會的單方決策,都遭到法院否決。更別說美國國會面對強大行政權,同時也有著比我國立法院強大百倍的憲法權限與武器了!
在我國的「核四片面停建」一役中,大法官釋字520強調「立法院重要政策參與權」,已形同否定「行政霸權主義」。不過,之後行政部門動輒把立法部門擱一旁的擅權作風,司法似乎無能為力。反而對於「立法干預行政」非常敏感,一再削減立法院的新嘗試。
立法藉由擴權來干預行政,固然不對;但要立法權單方煞車卻不同時壓抑行政氣焰,似有造成不對稱戰爭之虞。司法至少應該在裁決行政與立法衝突時,衡酌行政權之強大與行徑之惡劣,然後才能適當考量立法院的行動(或不行動)是否「必要」。
立法院的形象的確不佳,但這不能夠成為行政擅權的理由。無論誰來執政,一個不執行法律、秘密決策,並排斥任何制衡監督的行政部門,必是威脅民主憲政的最大來源!
廖元豪
看看這幾個例子:
一、立法院審議預算,並通過多項決議,但行政院公然表示這些決議侵犯行政執行權,對行政院無拘束力。
二、教育部為了中正紀念堂易名一事,不思修改法律,卻逕以內部程序方式決定更名。之後又火速修改行政命令自行規定「國定古蹟高於市定古蹟」,完全不理會「修訂命令應先預告」的法律規定。
三、行政機關對於依法成立的的「真調會」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即使大法官承認其組織與職權的合憲性後,仍以其「違憲」為名,全力杯葛、抵制。
四、健保雙漲遭到多數立委、民意,與監察院反對,但行政部門依然核定施行,並拒絕依法送立法院審查。
這些例子的共同特徵,就是「行政不甩立法」!
在威權時期,行政獨大無庸置疑。但在民主化的台灣,擁有最多資源與權力的行政部門,若仍拒絕立院監督,甚至拒絕執行法律,那台灣的憲政民主是怎麼一回事?
事實上,立法院是台灣民主憲政的龍頭。從「黨外」人士進入立法院起,反對黨與憲法碩儒不斷地強調「立法院」才是國家決策的核心,行政權都必須受立法院充分監督。行政院院長郝柏村不耐立委遲遲未能開始質詢,大手一揮帶閣員集體退席的事件,遭到輿論普遍批評其跋扈,不尊重立法院!
然而, 2000年民進黨掌握行政權,但國會又未能過半。自那時起,另一套憲法理論開始萌芽。這套理論認為總統民選了,所以行政部門有民意基礎,可以不用理會立法院與立院通過的法律、預算案,更不用在乎立院的質詢、調閱資料等監督。這已經不是「行政自主」或「相互尊重」,而是一種行政至上,唯我獨尊的「行政霸權主義」。
我完全同意在我國憲法下,行政部門享有相當的自主空間,立法院也絕無任意干涉行政之權力。但沒有一個民主國家容許行政片面拒絕適用法律,排拒立法部門的監督。即使在總統制的美國,幫腔派法律人致力發展的「行政霸權主義」也無法成功。韓戰時期的杜魯門跳過既有法律,片面接管全國鐵工廠;小布希以反恐戰爭為名,自行設置軍事裁判庭。這些極端且繞過國會的單方決策,都遭到法院否決。更別說美國國會面對強大行政權,同時也有著比我國立法院強大百倍的憲法權限與武器了!
在我國的「核四片面停建」一役中,大法官釋字520強調「立法院重要政策參與權」,已形同否定「行政霸權主義」。不過,之後行政部門動輒把立法部門擱一旁的擅權作風,司法似乎無能為力。反而對於「立法干預行政」非常敏感,一再削減立法院的新嘗試。
立法藉由擴權來干預行政,固然不對;但要立法權單方煞車卻不同時壓抑行政氣焰,似有造成不對稱戰爭之虞。司法至少應該在裁決行政與立法衝突時,衡酌行政權之強大與行徑之惡劣,然後才能適當考量立法院的行動(或不行動)是否「必要」。
立法院的形象的確不佳,但這不能夠成為行政擅權的理由。無論誰來執政,一個不執行法律、秘密決策,並排斥任何制衡監督的行政部門,必是威脅民主憲政的最大來源!
波大甫
2007-12-29 01:09:41
我個人很同意黑洛特君的見解,簡潔有力
今天行政院敢大屌不甩立法院
難道就沒有制衡的方法嗎?
司法院大法官都在幹什麼?
就這點還請老師有空時就得制衡行政院獨大的法制規範做介紹說明,謝謝
phil6dog
2007-12-28 02:49:07
[監察院]乃消耗人民納稅錢,
買來為政治服務的大型玩具,
作用在[安插/安撫/遮掩/鬥爭]。
此所以,阿輝/阿扁都保留住它。
如今[陣營對立/政風敗壞/經濟不振/立院減半],
[監察院]應儘早廢除。若再予啟動,
徒增[政制複雜/政壇紛亂/人民負擔]。
阿謝肯定不願意,阿馬則沒那肩膀。 #
有這篇文章有點補充想法,醞釀了好幾天,終於寫出來,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