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5-02 06:57:32布魯斯

不要東施效顰的法學教育改革

本文刊登於蘋果日報,2007.5.2,編輯改名為「法學教育改革,東施效顰」。此為原稿。

其實除了這篇短文所說的外,我認為近年討論法學教育「改革」最大的問題之一,是這些改革與其反彈,都很少真正顧及「社會」的需求與問題:怎樣的法律教育,才能培訓出較能實現「社會正義」的律師群?讓目前沒有能力使用法律資源的(多數)人也能享受到法律服務?

不好好討論這個問題,只在什麼法律學生就業率啦,促進國際化啦下手,我覺得真的沒意思。那些「國際化」的企業,不會缺律師的。但升斗小民常被法律欺負,卻不知如何用法律反擊--因為沒有懂法律的人站在這兒一起戰鬥。這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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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東施效顰的法學教育改革

廖元豪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美國印第安那大學法學博士,「美國法學院的1001天」作者)

部分立委在立院提出一套非常激進的「法學教育改革」法案。它將禁止大學部法律系畢業生報考律師與司法官,並逐漸將法學教育移至研究所層級的「法律專業學院」。在同時,卻大幅限制法律專業學院的入學人數門檻。他們認為這種保護一小撮菁英的法律教育,才能讓法律人更有「競爭力」。

它嚴重地限制法律教育與律師市場的「階級」、「規模」,以及「律師人數」,但卻幾乎沒有任何有意義的實證或比較研究依據。例如,草案第二條明定有資格參加律師考試的法律專業學院,全國每年只能招收六百五十人。請問,有何種實證研究證明台灣的法律服務市場每年只需要「六百五十名」律師?而且,提高學習法律的門檻,有利於誰?

又如,將來「大學部」還是可以設立法律系並招收學生,但這些法律系學生將喪失報考律師與司法官的資格,只能報考書記官、代書等工作。形成一種詭異的雙軌制:學生們都讀同樣的法律教科書;但有些人卻不准考律師與司法官,只能從事代書與書記官等工作。請問,除了想當然爾的「學歷高些比較厲害」或「美國也這樣」,又有什麼研究告訴我們大學部學生絕對不夠格當司法官與律師?現在僅有大學學歷,執業多年的專業人士都是不夠格嗎?如果大學部畢業的學生有本事考贏「專業學院」畢業的研究生,憑什麼剝奪他們的機會?考試考不出程度,該檢討的是考試制度不是嗎?

美國雖採學士後法律教育,其政府可從來沒有試圖在考試名額或學生總量進行管制。這樣才可能造就出全國超過一百萬名律師的「市場規模」。激烈的競爭,加上相對有利於原告的民事訴訟制度,造就了「萬事法律化」的環境。律師們努力把社會生活中各種問題轉變成法律爭議,並設法找出新的訴訟或其他法律策略。人多了,競爭激烈了,「生命會找出路」,何勞政府費心?

把美國的律師人數換算成台灣人口來比較,我們的律師加司法官應該有十萬名!哪有什麼「每年六百五十人」的限制?唯有律師不怕多,不怕激烈競爭,才可能「迫使」考上後的律師「開發」各種業務,強化競爭力;這也才能讓在學的學生不那麼重視考試,而以充實將來真正的實力為主要目標。反之,以立委所提的草案來看,將來從專業學院畢業的律師,沒有當今法律學子的考試壓力,也沒有美國同儕業務競爭的壓力,免於競爭的他們,真的會比現狀好嗎?請三思。

另外補充:

日本北海道大學的長谷川晃教授於今年四月二十四日,也曾來政大演講敘述有關日本「法科大學院」的狀況。依他的說法,學士後的法科學院成為純粹「考試取向」或「實務技術取向」的組織。這與教育部、立委提案,還有美國模式都天差地遠!

「改革」出問題,原因「之一」在於檢察、司法,與律師系統都不願意增加人數...雖然法「學界」多主張放寬,但在實務界抵制下,餅還是做不大。這種改革,還是只能受限於「圈內自利」。與「社會」、「全民利益」都沒有什麼相干。

(悄悄話) 2011-04-02 21:47:11
現代俠盜 2007-09-29 09:27:16

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 2007.09.29 為文 「特別費檢察邏輯 忽鹿忽馬 」。提到德國法學家英戈.穆勒在《恐怖的法官》書中的一句話:「檢察院壟斷了提起刑事訴訟的權力,政府便可以隨心所欲地揮舞手中的司法武器來對付任何反對派的政治家。」又提到應減少行政制約而增加社會制約與司法制約。

行家出手,意義非凡。外行的我,霧裡看花,有點看不懂。
其中有句「司法對檢方的制約更是淪為紙老虎,刑法的濫權起訴與濫權不起訴罪形同具文」正是本盜最感興趣之處,陳大律師謝謝了。

憲法明明賦予法官有依法獨立審判之上方寶劍,人民也待之如獅子,森林之王,怎麼又變成紙老虎,老鼠也不如。不解。
刑法明明寫的有濫權起訴與濫權不起訴罪,屬瀆職罪。為何又形同具文。
正是「恆信書,不如無書」,現代版。

本盜試解之:
凡統治階級之首要工作,就是要能確保自身的安全,建立起安全網,永續經營。尤其「司法」小圈圈。網破魚亡。
檢察官辦案,連陪「總統」睡覺的都不放過,但自家人,網開一面,不追訴。法官如何能跳出來審判。檢察官「安」啦。
民事庭法官,遇有自家人被訴,還得了。免審究(釋字228號),直接判決駁回。法官「安」了。

依此邏輯,
警察抓小偷,遇自家人,放掉。
老師出國考題或改卷子,遇自家人,放水。
管公家錢的人,自家人,撈一筆。
升遷有缺,自家人,照顧一下。
怪不得,大家要找「大腿」抱,要成自家人嘛。

phil6dog兄找不到大腿,本盜也找不到大腿,很多人也找不到大腿,我們都是外家人。建議,去跟「外勞」一家人好了。

法律人,您們到底在搞什麼。臭不可聞啊!

phil6dog 2007-09-28 17:25:17

打死不退的大盜兄:

如今,法理情次序難明/世事因果難分,[廚房]越來越熱。
我想,吾兄您願意case by case的屢向行政機關依法挑戰,
或者,恰可說是一位「識時務本、寧鳴而生的勇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