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13 08:07:34布魯斯

總統碰也不能碰?

除了民進黨之外,居然有些「法界人士」也跑出來嚷嚷說「總統連碰也不能碰」,硬把「不受刑事上之訴究」解釋為「不受偵訊、無須作證」。有趣的是,這些「大師」或「專家」一出手,好幾天的報紙版面都是這套說法。記者不敢正面反駁,學界卻也沒有什麼聲音。(之前只聽到有廣播節目訪問持不同意見的黃東熊,不過他也認為「總統只能『自願』接受偵查」)。

本來很懶得說話,可是看看還是得澄清一下,讓大家知道:這個問題不是這樣談的,也沒這麼簡單。

本文刊登在中國時報,2006.11.13。同日的中國時報社論也提出相似意見(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14+11200611130022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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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碰也不能碰?

廖元豪(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

民進黨以及部分法界人士認為憲法第五十二條賦予總統的刑事豁免權,不但禁止檢察官偵訊總統,甚至總統「自願作證」也不允許。在這樣的邏輯下,國務機要費案的起訴效力也可能遭受質疑。

這種擴張解釋的說法,從憲法上實在說不過去。解釋憲法或法律的第一關就是「文義解釋」。憲法第五十二條僅規定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訴究」二字可以解釋成「追訴」、「究責」,但並不當然導出免於「偵訊、「作證」或其他司法程序的保障。

既然憲法文字沒有明確規定總統是否可以免於偵訊,總統豁免權的範圍原則上應該從嚴解釋,而不是任意擴張或類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是憲法上的基本原則,豁免權既然背離了這個原則,賦予總統相當程度的特權,自然應該「明示其一排斥其他」。憲法既然只說「訴究」能暫時豁免,基本上就不該及於其他事項。

其次,總統是否有權拒絕配合司法程序,不僅是總統個人的事,也涉及其他被告的權益,以及司法機關(包括檢察官與法官)處理相關案件的能力。即便制度上暫不追訴總統,但在追訴其他被告的其他案件中,總統可能是個「關鍵證人」或手中握有「關鍵證物」。此時若「連碰也不能碰」,那其他案件可能根本辦不下去。司法固需尊重總統職位之尊嚴與職務重要性,但被告的訴訟權以及司法正義,也絕不能輕言犧牲。

因此,比較合理的解釋是:對於在位的總統,檢察官「不得起訴」,但可行使刑事訴訟法上其他對證人之調查手段,包括訊問或命其交出相關證物。唯一的界限是在「執行」層次:無法逮捕、羈押總統。

美國的實務或可供參考。美國總統同樣享有刑事追訴豁免權,但在1974年水門案的偵查程序中,聯邦大陪審團起訴七名曾任總統機要或助理人員時,同時將尼克森總統列為「未起訴之共謀共犯」(unindicted co-conspirator)。之後,由於被告指稱其犯行係受總統指示所為,特別檢察官Jaworski遂向尼克森總統發出傳票,要求其交出64卷有關尼克森與其幕僚在白宮談話的錄音帶。尼克森以行政特權(Executive Privilege)為由拒絕。最後,聯邦最高法院裁決傳票有效,並命總統交出錄音帶。理由是:在憲法上,總統固然有內部秘密溝通之必要,這種內部溝通的機密性也受憲法保障;但這種行政特權並非絕對,司法權之伸張以及被告權利之保障也同樣重要。兩者必須由法院在個案中加以權衡。亦即,到底總統有無主張特權之餘地,由法院決定,而非總統說了算!

除了配合交出證物以外,美國的實務也肯認總統有作證之義務。1975年,檢察官對福特總統發出傳票要求作證。法院認定本案所涉事證與行政特權無關,且總統之證詞為案件進行所必要,所以總統必須遵照傳票之要求作證,不過得以錄影方式提供證詞。較近且有名的例子,是在1998年,聯邦獨立檢察官史達也在柯林頓總統同意後,發出傳票讓總統以閉路電視方式向大陪審團作證。

在這些案子可以看出,美國總統絕非「連碰都不能碰」。雖有刑事追訴豁免權,但檢察官可將其列為「未起訴之共犯」,也可為追訴其他共犯為由,透過傳票強制總統交出相關證物。甚至可以強制總統作證。總統不但無權免於調查,甚至不能免於某種程度的強制執行!此外,這幾位美國總統,面對檢察官的調查,從來沒有硬拗以「刑事追訴豁免權」來主張免於調查,頂多另以「行政特權」當作抗辯。而法院的回答很清楚:行政特權並非絕對!

美國總統在憲法上地位之崇高絕不亞於我國總統,而事務之繁忙、責任之重大更遠超過我國總統。但該國的法院與行政實務運作結果,卻很明確的認定總統並無絕對免於刑事偵查的豁免權。無論本案是否聲請釋憲,或是由普通法院做終局決定,美國法院不畏總統權勢,嚴格解釋總統豁免範圍的作法,應有值得參照之處。



中國時報 A4/焦點新聞 2006/12/15

聯邦最高法院裁決尼克森交水門證據 廖元豪:行政特權不應拗成「絕對化」

【林庭瑤/台北報導】
  對於民進黨立院黨團提出「總統刑事豁免權」釋憲案,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廖元豪指出,民進黨將總統的行政特權硬拗成「絕對化」,卻避談法院、被告的權利。其實在美國,行政特權只是「相對的」,到底資料是不是機密,必須由法院看過才算。
  廖元豪指出,依照美國憲法,雖沒有明文規定,但總統任期內在刑事上有免於刑事追訴,民事上可排除因職權行使所帶來的損害賠償。但是,當需要總統出庭作證或配合司法調查之時,依照美國的理論和經驗,總統的權力是相對的。
  交不交證據 由法院裁決
  廖元豪舉柯林頓為例說,一九九八年,聯邦獨立檢察官史達發出傳票,讓柯林頓以閉路電視向大陪審團作證。更早在一九七五年,檢察官也對福特總統發出傳票要求作證,因為法院認定,此案所涉事證與行政特權無關,結果福特以錄影方式提供證詞。
  民進黨釋憲聲請書中,引述美國的「行政特權」,認為涉及國安或外交機密,就不需提出證據,但廖元豪對此嚴厲反駁。他說,與國家機密有關,不是總統一人說了算,還必須先給法院看過才算,法院可負起保密責任。
  他說,以最著名的水門案為例,特別檢察官捷沃斯基向尼克森發出傳票,要求交出六十四卷尼克森與其幕僚在白宮談話的錄音帶,尼克森竟以行政特權為由拒絕,並說:「只要總統做的,就不算違法!」
  儘管尼克森態度強硬,但聯邦最高法院裁決傳票有效,命令總統交出錄音帶。最高法院依據的理由是,總統在憲法雖有內部秘密溝通的必要,但這種行政特權不是絕對的,司法權的伸張、被告權利的保障同樣重要。
  免於調查作證 推論太遠
  廖元豪說,美國司法非常務實,無論總統如何主張,都必須依據個案來處理,「最後由誰說的算?是法院,並不是總統。」
  廖元豪指出,美國發展「行政特權」已發展上百年,但台灣至今除釋字五八五號之前,都還沒有提到,民進黨如果要把總統不受「刑事追訴」,推論到免於「調查」或「作證」,就推得太遠了。
  廖元豪說,小布希政府的司法部一度(近似我法務部)要擴權到法院,卻遭到法院斷然否決;總統確實需要有個空間不受干擾,但被告的訴訟權與司法權的伸張,也絕不能輕言犧牲。
  廖元豪說,尼克森的水門案爆發,美國司法部特別檢察官考克斯發出傳票,要求尼克森交出祕密錄音帶,尼克森大怒,下令司法部長李察遜開除考克斯。但李察遜不從,並且遞出辭呈,接著,副部長洛克爾蕭斯也跟進請辭,最後,考克斯仍被開除。這就是著名的「周末夜大屠殺」。
  但是,接替考克斯的特別檢察官賈瓦斯基仍不手軟,繼續對尼克森窮追猛打,最後終於追出水門事件。有人問李察遜,為何不服從尼克森的命令?他說:「總統任命我,是要我擔任國家的司法部長,而不是尼克森的司法部長!」
鴻爪 2007-02-17 14:24:20

對於憲法第五十二條理解基點的選擇-總統權利之創設賦與抑或者是憲法對於從事刑事訴究的公務員的特別(禁止)命令

如果今天是法律對於特定對象豁免法律普遍附加於人們的義務,或許還有可能解釋為係對特定對象的特權創設賦與,但今天的憲法第五十二條卻是針對從事刑事訴究的公務員的特別命令,在特定的情形下禁止從事刑事訴究的公務員對在任總統進行刑事訴究,對於公務員的誡命可否解為對總統的權利創設賦與,容有疑問。就算實際的效果使得總統與一般人不一樣,那也是因為憲法對於公務員的禁止作為命令,而且公務員遵守命令所產生的附隨效果,難謂總統因憲法第五十二條而享有憲法賦與的豁免特權,因此如果本來就不是對於總統權利的創設賦與,自然就沒有所謂權利可拋不可拋的問題,因為從來就不存有此權利,這正是「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的寫照。因此針對陳井星律師於2006.09.14中國時報投書內容:「再者,總統享有之特權,憲法學者見解是可以隨時予以拋棄之,而刑事豁免權亦然」、程明修老師於2006.10臺灣本土法學雜誌p.158~159:「但是當某一個基本權的作用並非或者並非主要在於保護個人利益,而是主要在於保障一般公益時(亦即目的在於維持或支持政治上與社會上的各種基本原則),對於基本權的處分權限並不存在。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主要不在於對總統個人的保護,而是機關運作功能的公共利益確保,因此無類似基本權行使之拋棄可能」以及黃國昌研究員於2007.01月旦法學雜誌p.16:「或許一個最好之解決方式,係由陳水扁總統公開宣布放棄所有的刑事豁免權」,個人以為對於憲法第五十二條的定位不應將其視為係對總統權利的創設賦與,因此無權利可主張也無權利可拋棄,當公務員針對內亂外患以外之罪去對現任總統進行訴究,侵及的權利只有總統本人的基本權以及基於憲法所賦與總統且必須被總統有效行使的職權,而非豁免權。

下里巴人 2007-01-12 17:07:13

不悔 2006-12-25 05:42:25

別忘了連勇哥也不能碰喔,
牠和SOGO案有即為密切的關係!@@

SOGO案真相水落石出!阿扁及珍嫂沒有涉案!
(中國實報記者吳敢丸報導)

紛擾台灣社會長達數年的SOGO禮券和經營權爭奪案真相,經由調查局積極查證最重要證據,終於水落石出,證實陳總統和第一夫人吳淑珍沒有涉及SOGO禮券和經營權爭奪案,而是另有涉案者!

調查局調閱民國91年1月1日至95年5月底前官邸監視器錄影帶,經過數個月的分析,終於查出真相,事實一如陳水扁所說的:『阿扁和阿扁太太阿珍完全沒有直接取得SOGO禮券,也完全沒有直接指示該如何處理SOGO經營權案。』
監視器錄影帶顯示,在SOGO經營權爭奪階段中,確實有人把SOGO禮券送到官邸;但是,錄影帶顯示當時陳總統並沒有拿,第一夫人吳淑珍也沒有拿。應該是勇哥認為那些禮券是報紙,於是以啣取報紙的方式,將禮券啣到當時在官邸客廳的吳淑珍輪椅旁,然後從吳淑珍腳邊啣起一個信封,到官邸門口,由隨扈打開大門,勇哥一如往常繳交報費的方式,聞出身上有禮券味道的人員,把信封交給那位客人。
查閱錄影帶的調查員們,對於勇哥的訓練有素行為,讚嘆不已;調查局刻正研議『勇哥計畫』,準備敦請總統陳水扁擔任軍警犬教官,以期大幅提昇台灣軍警犬的訓練品質。
陳總統對於SOGO案終於真相大白,表示極為欣慰,因為紛擾多年,甚至引發罷免風波的SOGO案,至此水落石出;陳總統希望台灣人民不要責怪勇哥的行為,陳總統指出:『畜生畢竟是畜生,就是不能和人相比,作錯事情也不知道要誠實說出來;至於罷免案風波,我和我太太是不會計較的。』


謎題:本篇報導只有三句話是真的,找出來有獎品喔!
獎品:讓你當八年總統,而且A錢沒人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