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04 15:33:45布魯斯

魔力起訴書,揭露真相,開始究責& 阿扁記者會說了什麼?

聯合報編輯(聯合報,2006.11.4, A19)將本文標題改動。此處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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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瑞仁的起訴書說了什麼?

陳瑞仁檢察官的起訴書,確實重擊了陳總統與一直為他幫腔的政客。然而,陳總統其實沒有被起訴,更沒有被判決有罪確定。這份對現任總統沒有法律執行力的文書,到底有什麼魔力?

它的威力展現在「證據」跟「說理」。在現行法制實務下,檢察官擁有最強大的強制調查權,能夠接近證據並查明真相。在國會調查權遲遲未能行使、監察院空轉,而審計機關的調查又遭到重重阻礙刁難的時候,能辦且願意辦案的陳瑞仁檢察官,就成為眾望所歸。如今,起訴書不負眾望地揭露了社會大眾原本碰觸不到的「真相」,這些證據就應該成為公民群體、政黨、政治機關乃至輿論追究責任的基礎。

從起訴書來看,扁嫂之所以被起訴,其實理由很簡單:吳淑珍出面蒐集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因為這些發票幾乎都與「國務機要費」的法定用途無關,卻由吳淑珍領取,這就是「貪污」。被告「蒐集發票」與「領取經費」的行為,鐵證如山,幾乎沒有任何硬拗的餘地。而「詐領」害得公務員登載不實支出,就是「偽造文書」,這也非常清楚。

陳總統與其他被告唯一能扯的,就是「錢沒有進我口袋」,而是「辦機密外交」。其實,當陳總統等人這麼說時,已經多少承認「錢是扁嫂詐領」而有「偽造文書」之罪嫌了。但陳瑞仁絕不以「偽造文書」為滿足,努力追查下,揭露出這些人扯謊的嘴臉,同時控以「偽證」罪。起訴書中有關此一部分的敘述,精彩之至。

例如,就所謂「執行秘密外交」而付款給「甲君」的說詞。起訴書指出,一方面「甲君」早已正式書面否認,表示「從未拿過任何國務機要費作任何什麼南線及大陸情搜等工作」。另一方面,依據入出境紀錄,對照李碧君曾天賜等人所稱「甲君」交付發票的時間地點,「甲君」當時根本就不在台灣!客觀證據一一戳破了眾被告的謊言,也迫使他們俯首認罪,坦承偽證犯行。從而確認「甲君執行秘密外交工作提供發票領取國務機要費」,係「純屬虛構」。

起訴書所揭露的「真相」,也同時戳破了陳總統夫婦的謊言,更將陳總統緊緊地綁在共犯結構中,無法脫身。例如,在第一次偵訊時,陳總統夫妻均隱瞞甚至否認「請他人代為蒐集發票」來「申領國務機要費」一事,直到十月二十七日第二次偵訊才承認「蒐集發票領公費」。而有關扁嫂與第一家庭其他成員,以鑽戒、皮鞋、餐費等支出來硬拗成「餽贈(自己或他人)」,起訴書更是一一從「常理」來駁斥:犒賞自己?那不是形同「擅自變相加薪」?送禮或宴請用餐?那怎麼連對象是誰都無一記得?

事實上,由於這是一個刑事案件,陳瑞仁的調查與起訴範圍,已經多所節制。若無足夠證據,或是尚未達到牴觸刑法之行為,他也並未追究。但我們還是可從起訴書「沒有追訴」的部分,看到其他潛在的法律責任。例如,「機密費」僅以「領據」而非「檢具單據」領取的部分,「縱有違相關審計法規,亦難認有刑法上違法性之認識」。因此這個部分「不犯罪」,但同樣是「違法」!至於陳水扁總統的犯罪責任,雖然暫時無法追訴,但其涉及貪污、偽造文書,乃至偽證等事實,已經昭然若揭,就等著檢察機關在他離職後來追訴了。

我們在這份說服力極高的起訴書,看到了證據與真相,讓被告與一味袒護的貪腐集團捍衛者無所狡辯。接下來就該追究這些被告、潛在被告、硬拗護短者的法律與政治責任了。
昨天(11/5)晚上陳水扁總統試圖在一個小時的記者會上,再次「向人民報告」來回應檢察官的話。但其實沒有任何回應。他只是要向一些本來就不會或不敢懷疑他的人表態一次。

對於想聽實質內容的人來說,真有種被當白癡的感覺。

簡單來說,他說:

一、我不會A錢,總統的機會那麼多,A這種小錢幹什麼?我可是把薪水都減半了耶。而且...有學者說我根本不需要(或不應該)接受偵訊,我都自願配合了,可見坦蕩蕩。

【我的回應】:

1.照這個邏輯,那有錢人都應該不會犯侵犯他人財產的罪。薇諾娜瑞德被控順手牽羊一定是被誣陷的--她很有錢,需要偷那幾件衣服嗎?
2.這些「小錢」只是目前有證據查得到的。誰知這是不是冰山一角?
3.刑事豁免權只說不能訴究(頂多導出「無法行使刑事案件的強制處分權」)沒說不能偵訊(尤其是自願配合偵訊)或作證。尼克森之所以被迫交出錄音帶(這可是強制處分),是因為這些證物涉及其他刑事被告的清白;柯林頓面對獨立檢察官,也是乖乖地配合偵訊作證。
4.真是純粹「自願」嗎?在當時的政治氣氛下,您要是拒絕配合偵訊,還有人相信你嗎?

二、「國務機要費」到底該怎麼核銷,標準變來變去,我也搞不清楚。審計部說這不是特支費、機要費,那難道總統連鄉長還不如?

【我的回應】:

1.身為總統,向全國人民訴苦說「不知法令如何規定」、「不知法定預算怎樣執行」實在是荒謬。
2.如果真的「搞不清楚」,在依法行政原則下就不能亂花。得等澄清清楚再動用。而不是先亂花再說。
3.如果制度真的不合理,去改呀,改完再花呀。第二共和憲法都能推的人,連個會計規定都不敢改?
4.如果有爭議,會計標準的最終決定者,在我國憲法下當然是審計部。就好像美國行政部門對撥款法的執行,可以有自己的解釋;不過國會與國會所屬的政府責任署(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GAO)的見解才是最終權威。

三、錢沒進自己口袋,是拿去做秘密外交。因為我這任總統比較窮(當陽等專案都繳庫了),只好用這些錢。用發票報帳只是程序瑕疵,報帳後的錢拿去做外交用途了。至於什麼用途...很機密,不能說。即使對檢察官也不能說(所以之前才會前後不一致)。對了,陳檢察官的起訴書洩漏好多國家機密,不知會害死多少人。

【我的回應】:

1.如果用夫人的支出報銷後真拿去做「秘密外交」,請問用到哪兒的「秘密外交」去,用了多少錢?誰能證明?誰來稽核?誰來監督?
2.如果審計與檢察機關都不准或不該監督這些錢,不能過問用途,那誰能?
3.所以,至少偽造文書與偽證是成立的啦,對吧。
4.「國家機密」很重要,不能任意洩漏,沒錯。但相關事項到底是不是「國家機密」,司法機關才是決定者,而不是任憑總統說了算。當年美國尼克森總統也在硬拗說相關的錄音帶是行政特權國家機密,法院的回答是:「先交出來給我聽聽看,我來決定是不是行政特權國家機密!」
5.陳檢就是認定你說的那些都是虎爛,所以才放在起訴書說...而且他可從來沒說甲君是誰吧。幹嘛這兒順便要扣人家大帽子一下?如果陳檢真的洩漏國家機密,移送法辦嘛。如果沒有...那就少扣人家帽子。

總之,這個總統跟中華民國歷屆總統一樣,都痛恨法律與制衡制度,都認為只要「國家安全」四字一出,其他人就不該管我。至於「制衡」、「監督」...?「相信我」似乎是唯一的答辯。這種「我說了算」的單邊主義作風,也跟楊甦棣的老闆小布希非常相似。
好難喔 2007-03-12 23:21:49

非常喜歡下列文字
也跟我的觀點前後呼應
特摘錄台南市長不起訴處分書
供大家參考

面對本件高度政治性的法律案件,司法者應站在歷史的高點來觀察特別費性質?還是該匠氣十足如堆積木般將「法律概念」堆砌起來?司法者對法律的運用,無非即是「認事」與「用法」。本案的問題焦點不僅 是在「用法」,更重要的是在「認事」。換言之,關於本案司法者究竟應很「概念法學」地用幾張語焉不詳的函文,即判斷被告首長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務的貪污犯意?還是應該從社會學及自然法的觀察,作出合乎社會理性及法律情感的判斷?當少數幾位首長發生此類行為時,探究其犯罪之構成要件不致有所爭議;但是當相當多數首長都可能經不起此種檢驗時,就是執法者應停下腳步來思考「究竟這是一個犯罪問題還是一個制度瑕疵問題」。再從自然法角度觀察,姑且撇開黨派立場及政治攻訐,全國各機關首長因其首長身分,於公於私均衍生出許多一般部屬不會有的花費,例如婚喪喜慶、獎勵、禮物往來等公共關係造成的負擔,故在法制明確性有欠缺之情形下,如將特別費定性為補貼首長,具有實質津貼的性質,應
可為大眾所接受。尤其是當法規定義不清,對特別費性質有不同意見之爭執,長年以來全國相當多數機關 首長,將特別費用作首長花費的補貼,並形成行政慣例時,基於「刑法謙抑性及最後手段性」之本質,執法者是否仍宜特別針對一、二位首長,科以貪污治罪條例如此嚴酷的刑責?還是全國如此高比例的首長均 須一一依法嚴辦?以經驗法則即能判斷不可能「陷於 錯誤」的會計人員要不要全部以「共同正犯」全部追 訴?由行政流程來看就難以諉為不知情的審計人員 要不要以「包庇首長犯罪」全部追訴?以類似方式每 月領用「事務補助費」充作薪資的全國相當多數之村、里長要不要全部以詐取財物的貪污罪追訴?法規定 義的不清、主管機關又長年怠於釐清規範及介入糾正,這些風險是否均應由全國所有蕭規曹隨的機關首長 來承擔?而如此大規模追究全國菁英份子,此是否符合社會理性及人民對法律的期待?司法者在面對此種 制度的嚴重瑕疵時,不應不考慮社會現象,仍束縛在「法律概念」的象牙塔中去解釋法條,將會計人員都違反經驗法則地判斷是「陷於錯誤」不知情的受騙者,也違反常情地將首長都判斷為「施用詐術」之行騙者。

tyy 2006-11-19 00:01:05

tyy是學歷史的。翻開史冊,清官難得,難過的是,清官卻往往連家小都養不活,還沒法拉下臉跟人賒借。這是什麼道理!尤其是京官,更是窮,沒有地方稅可以收「養廉錢」,有的時候連像樣的朝服都沒有,遠在家鄉的父母妻小活活病死的,也聽聞過。就為了留一個清官的美名嗎?不懂!

tyy 2006-11-18 23:47:20

常拜讀大作。您真是法學界後起之秀。中廣新聞網常麻煩您。謝謝囉!
我不想談法,但光從犯意和錢的流向就不能把馬和扁相提併論。沒想到馬變成了扁的遮羞布!法律是讓奸巧的人鑽巧門,讓守法的人做繭自縛?這真是無道啊!邦無道,則可捲而懷之,百年孤寂後,重看歷史,多數人只是眼睜睜地看著歷史不斷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