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24 07:49:08布魯斯

陳瑞仁不可承受之重—刑事司法的功能超載

刊於蘋果日報,2006.10.24

陳瑞仁不可承受之重—刑事司法的功能超載

廖元豪(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陳瑞仁檢察官現在似乎成為眾望所歸,無分紅藍綠都把責任與希望放在他的起訴或不起訴書上。類似的情緒與期待,屢屢出現在國內許多政治爭議上。結果呢,檢察官或法院的結果,鮮少盡如人意。每次受傷最重的都是司法。

然而,無論從法律的技術面還是民主倫理上,全然依賴檢察官或法院,本就不妥。在追究陳總統是否應為貪腐而負責的問題上,全盤期待陳瑞仁更是危險而錯誤的。

首先得搞清楚,檢察官的功能其實是很窄的—追訴犯罪!無論檢察官多麼認真、獨立、能幹,他的偵查與起訴範圍僅限於「被告是否違反刑法而該判罪」。至於「刑法」以外的法律責任與政治責任,根本不是檢察官的處理範圍。加上刑法在「罪刑法定主義」的要求下,往往必須作嚴格的解釋。要想將貪腐人士定罪,並不容易。

但難道反貪腐的標準只是追究「刑事責任」嗎?違背預算、審計、人事,乃至公務員法上違法失職之定義,都是「違法」,但皆非檢察官或刑事庭法官所處理的事項,莫非反貪腐運動都不予追究了嗎?至於更深層的政治倫理問題,那更不是檢察官所能處理的。怎能說都要等檢察官的決定呢?

此外,刑事訴訟的程序、證據與定罪標準都非常嚴格。同樣的證據與事實,在民事案件可能成立賠償責任,在行政程序更可以構成懲戒或裁罰要件,但在刑事訴訟卻可能會被判定無罪。例如,在公務員懲處案件,長官會因下屬的違失負「連帶責任」。但在刑事案件中,往往是小鬼負責,大官或角頭無罪。為什麼?因為找不到上級長官或幫派頭子涉案的「直接證據」,可能就無法定罪。一切寄望在刑事追訴,就等於用刑訴標準來處理所有的法律與政治責任。一旦不構成「犯罪」,就可以同時免除所有的「責任」!這是不是對涉案高官太客氣了?

我們的法律制度從來沒有讓檢察官或法官獨占「事實認定」與「追究責任」之大權。多元的程序可以追究不同的責任。趙建銘尚未經法院判罪定讞,但台大仍可以違反倫理為由,拒絕其復職申請。美國前總統柯林頓彈劾案雖不成立,但阿肯色州律師公會仍予以懲戒。美國前資深眾議員佛里的郵件信騷擾是否牴觸刑法尚有爭議,但在輿論與黨內同志批判下被迫辭職。太多的例子說明了,「一切靜待司法」只是個託詞。即便行政體系內控機制失靈,立法院、監察院(至少還有審計部在運作),以及矢志發掘真相的媒體,都應該各自進行相關的調查程序,並決定是否追究不同的法律與政治責任。

就此而言,最該譴責的其實是立法院。近兩年前,大法官就在釋字585號解釋奉送立法院一個「國會調查權」的大禮。美國國會運用傳喚與聽證的調查程序,發掘真相並且作成調查報告來追究政治或法律責任。我們的立委們捨此武器不用,只能依賴爆料以及陳瑞仁。著實讓人懷疑他們是否真想追究真相與責任。
無蝦米 2007-01-27 09:37:11

針對總統涉及預算費用支用不實之事件,經多人報料與其現身說明下已有概略初步之輪廓。
檢察官介入調查真諉就是要界定離清各種不明傳言與謠言以維護憲政尊嚴。
然司法權要在保持國家元首尊嚴與維護人民權益並就民意對政府之信任間取得平衡與適切疏處,另要拒絕一切外力影響之下公正超然調查偵辦並公佈,僅就現行體制下無往例可循。
並就總統直接民選後其本身即代表全民行使公權其責任之重大不遑多言,自身行為更應多為自重,更甚為一律師出身之國家元首就不能輕易玩弄愚民於文字與律法之間更不可藉本身身分之特殊與個人專業之知識基礎窕悻國家司法尊嚴與辜負民意。
2004至今2007年全國已有2個年齡層之選民可參與選舉表達民意然總統因時間差距並未具備代表該民意〈新生民意〉之基礎,大家不可輕視,若現階段司法人員對於國家機密之調查有法不所及之困擾就應提請院會修法避免案例再生,以維護憲體。

魅咪 2006-11-13 01:05:24

加油!!!

phil6dog 2006-10-27 03:22:14

除了此案的採購時機/項目/總體價錢,我也非常納悶,
這次軍購可以增加國軍多少戰力/帶給我們多大安全?!
當於如今內政/外交/民心士氣如此『不上軌道』之際。
再者,它花費鉅額金錢/排擠其他預算,但其决策可能多半在考慮,
如何安撫US/塑造安全假像/多方政客分紅。
本案因此而具有濃厚的『捨本逐末/情勢逼人』的無奈味道。

然而,外表訊息是一池混水。推測藍綠陣營也沒幾人涉及內幕。
您我更是無能為力。但我仍認爲是【台灣人民當家作主】,
只不過somehow變成了『惡奴欺主』的局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