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貪腐如何成為公民運動?(以及「現在是檢討集會遊行法時機」)
下一篇則是聯合報的「觀點麥克風」專訪。
反貪腐如何成為公民運動?
廖元豪
這個從九月九日開始正式啟動的「新公民運動」,無論妳稱之為「倒扁運動」、「反貪腐運動」、「九九運動」或「紅衫軍運動」,它在台灣的政治或社會運動史上,都寫下了新的一頁。運動的參與者以及支持者,似乎也都以「公民運動」、「自主公民」這些稱號而自豪。
但也有一些人對「公民運動」的定位不以為然,認為這個運動根本不值得鼓勵稱讚。面對質疑與批評,本是運動者自我反省的職責。更何況,在這個號稱「休兵」甚或「退場」的時刻,我們是否該趁機仔細想想,一個「公民運動」該有些什麼成分?
運動質疑者提出的說法包括:
财A.藍軍介入程度甚深,根本只是另一個藍綠對決的政黨政治鬥爭。
财B.根本是倒扁,而沒有論及反貪腐的「制度」。任何針對個人的行動,不是公民運動。
财C.群眾運動本非民主政治常態,回歸政黨與代議體制才是正軌。
财D.本案是法律問題,正由司法機關處理中,因此良好的公民應該靜待司法決定,不可以群眾或輿論搞「國民公審」。
财E.反貪腐運動沒有深入社會各領域基層,而只是菁英帶領的秀場政治。
跳開一些可修正的瑕疵,從一個多月後的今天來回顧反貪腐運動的過程,我依然認為「新公民運動」的定位當之無愧!
首先,自主的公民運動當然是民間自發,而非國家機器(包括政黨)所主導或操弄的活動。自從李登輝執政中期以後,主要政黨都已經非常會「玩」群眾運動。這種「政黨主導之群眾運動」或「政黨控制之偽民間活動」,在「手護台灣」達到高峰。台灣已經很久沒有大規模的「自主」群眾運動了。
而反貪腐運動顯然拋卻了「政黨主控」的老套,重新發掘民間自主力量。凱道前靜坐與高喊口號的群眾,九一五圍城的數十萬人,遍地開花的人們,以及天下圍攻的朋友,顯然不是「藍色政黨」動員得起來的—殭屍一般欠缺動能的「藍黨」,哪兒有本事鼓動這麼多人?參與運動的公民,是基於素樸的義憤,對最起碼政治倫理的要求而走上街頭。或許其中有相當比例的人在選舉中曾投給藍軍,但這一點兒也不能改變「非政黨主導」的「自發性」。
有人居然說,因為運動中有許多藍軍政治人物參與,所以已經「漂藍」了。這種說法不是惡意栽贓,起碼也是不切實際。那個運動能夠全然排除現役或過氣政客的參與?那個政黨不會想去參與甚至收割大規模群眾運動?但「參與」不等於「主控」,只要主導權沒有旁落在政黨手上,那當然還是不折不扣的正港「自主公民」運動。
以反貪腐運動而言,別說總指揮是與藍色毫無牽連,擔任過民進黨主席的施明德。國民黨主席馬英九也刻意保持距離。即便宋楚瑜或其他擔任「副總指揮」的藍色政客,又有多少「主導性」?如果把現場的藍色政客都拿掉,難道九一五的群眾就不會來了嗎?藍色政客在這次運動中,是來「沾光」的,而不是「主導」的。看到政客出現,就誤以為群眾必然被政客或政黨主導的人,其實是自己的視野太過狹隘,根本不相信公民運動這回事!
其次,公民運動的力一特色,在於其目標或主題是非政黨或超越政黨的「價值重建」。台灣在多年來統獨藍綠纏夾之下,政黨鬥爭往往掩蓋了一切根本價值是非。只要顏色正確,或是政治認同正確,作什麼都是對的!這也是今天這個貪腐結構的由來之一:「我」是台灣之子,「我們」是與外來政權對抗的新台灣人,小小帳目不清計較什麼?
而九九運動的「反貪腐」目標,看似傳統,實則在今日台灣已有嶄新的內涵—拾回「政治廉潔」這個被藍綠政客遺忘已久的公共價值!誰敢說這個價值不是「超越藍綠」?群眾怒吼:少拿政治鬥爭來搪塞我,貪腐就是貪腐!正因為「反貪腐」是一種超越性的價值,它甚至在運動過程中,會對於不同陣營的公民群眾有著潛移默化作用—倒扁之後,其他藍色綠色橙色雜色政客的貪腐行動再也不能被容忍了。群眾與參與的個別公民,藉由參與進而產生價值重塑與自我教育,正是民主理論家夢寐以求的共和政治與公民美德啊!
更可貴的,是反貪腐運動乃是集體追求一種「公共價值」。相較起台灣政治社會領域盛行的偏私價值觀—「愛之欲之生,恨之欲之死」或「自己的孩子別人不能罵」—它的「公共性」極為明顯。對比之下,挺扁人士或部分擬似公正但卻始終不願重炮拉扁下台的清流,難道不正拘泥在後面這種偏私情懷嗎?反貪腐運動難道不更值得讚許嗎?
纏夾的批評者還說:「為何只搞倒扁,不追究藍軍貪瀆政客與黨產問題?」當然,反貪腐「不只是倒扁」。但正是阿扁與其家族荒腔走板的行徑,激起公民群眾的覺醒啊!拿這個當運動的第一標靶,何錯之有?無論從象徵意義或實質效果來看,反貪腐運動當然要針對最大尾的、最明顯的、最離譜的貪腐頭子開刀,不是嗎!
至於所謂「回歸體制」或「相信司法」的批評,則是根本不相信有「公民運動」這回事!在這些人(包括學者、政客,與各種所謂評論家)的眼中,「民主政治」就是政黨、代議體制,加上司法的互動遊戲。愚蠢騷亂的群眾庶民最好通統閉嘴,只要在投票日出門回應政治人物的召喚就好了。即便憲法保護言論集會自由,那也應該是例外中的例外。鬧場之後,就還是趕緊「回歸」體制,讓「吾等政客」安心吧。
這或許也是「民粹」或「人民」在台灣多年來被濫用或污名化的惡果之一。一個號稱國民主權的民主國家,居然有政客敢公開叫陣要「人民退位」?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而非「政客全體」!而「國民全體」意味著「每一個」自主參與的公民,都是國家的頭家!代議體制內的立法委員、政府官員、政黨黨員,當然要盡忠職守為民喉舌;但豈能以奴欺主,拒絕主人的監督與評論?除了政治參與者以外,每個公民都有很多重角色(父母、老闆、學生、雇員...),但「公民」的身分與這些角色並不衝突。傳統社會契約論那種「全盤讓渡主權地位」的思維是錯誤的。「公民身分」必然時時關切、檢視代議部門的運作,並且隨時準備出手接管怠惰濫權的政府!這才是民主政治、公民社會運作的理想。
即便是號稱獨立的「法律」或「司法」,也不能要求公民退位。法律體系的相對獨立,是民主體制為了讓法律官僚能夠發揮其專業執行法律,免受偏私黨派政治的扭曲。但司法決定最終仍須向「國民全體」負責。檢警調人員如何偵辦案件,檢察官的起訴與否,法院的審判過程與結果,其正當性都在於能否說服公民群體—而非法律官僚內部的評價。公民社會藉由輿論、群眾運動,乃至透過民選代議部門的行動,來監督司法,乃是天經地義的決定。公民們甚至應該更積極地藉由論理思辯,表達其對於法律案件的見解與標準。畢竟,法律是民主國家展現公共價值最主要的場域,而司法則是最重要的公共價值執行機制,要求人民在此噤聲不語是完全沒有道理的。所謂「司法不容懷疑」、「一切(無條件)信任司法」的說法,根本只展現了司法官僚或法律專業圈內的傲慢。
依此,反貪腐運動若將一切希望寄於陳瑞仁檢察官的調查結果,其實是非常危險而錯誤的。一方面,檢察官只偵辦「刑案」,以接近吹毛求疵的證據標準追究相關人員是否觸犯「刑法」。但反貪腐運動要追究的不僅是「刑責」,還包括貪腐集團違反審計制度、公務員法、財產申報法制等其他行政法規,以及違反政治倫理的法律與政治責任。無論從責任的範圍,或是證據認定的方法而言,都不能自我設限在「牴觸刑法」的最低標準。
另一方面,公民社會持續不斷的有效監督,才能確保執法人員公正、認真辦案。司法過程中有太多的判斷、裁量、心證形成,造成許多的不確定。像樣一點兒的法律人都知道,每個案子(尤其是困難複雜的案子)的決定,都多少是主觀「選擇」的結果。執法人員的「一念之間」,對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都有極大的影響。即便是最自命公正中立的法官,整體社會的價值、氣氛與環境,都依然影響著他(她)的細微判斷。我們公民要建立一種氣氛與壓力,讓司法人員知道會「主流」期待在公民社會而非政治高層。更使他們瞭解,一旦要作成違反社會期待的決定,必須有更高的說服責任,而不是亂寫一份不起訴書了事。
最後,這個正式開動甫滿月的反貪腐運動,的確尚未與基層的社會運動產生連結,也讓人看不出後續會有什麼動作。就此而言,是運動領導人必須嚴肅面對的兩大問題:第一,欠缺社會連結,而有著菁英主義或孤立主義的危險。第二,欠缺「街頭以外」的戰略思考。這兩者又是相互關聯的。
反貪腐運動承載著台灣社會的巨大期待,在短期內展現了可觀的爆發力。但許多群眾誤以為數十萬人上街頭幾趟,就可以瓦解貪腐結構。孰知非暴力的中產階級街頭運動,早已被貪腐集團看破手腳。不下台就是不下台,你又能奈我何?好不容易在心中產生一點公民意識,願意為公共事務發聲的民眾,可能因此受到強烈的挫折,甚至更加犬儒。
然而,毛澤東說得好:「革命不是請客吃飯」。真正的公民運動,本就不是幾場「秀」就完成了的。要對抗貪腐結構—不是某一個個人,而是一個集團、一套體制—它必然是一場長期抗戰。街頭運動、政治遊說、罷工罷市、鼓動輿論、議會結盟...都是運動所必須考量的多元手段。而此一新公民運動若欲成功,就必須深入基層,與社運團體連結。讓所有的民眾知道,貪腐結構與行為不只是少數人貪贓枉法,更破壞了台灣的環境、社會公義、教育品質、經濟發展、族群平等、自由博愛等重要價值。反貪腐不只是「倒扁」,更是徹底改造結構與人心,重塑台灣公共價值的重要關鍵。
在發展社會連結的同時,各種「街頭以外」的策略也才能發酵。如果硬要把「街頭運動」定位為唯一的手段,那反貪腐運動如今可說是「休兵」甚至「退場」了。但若我們本就承認,在這長期抗戰中,「街頭」是最重要但絕非唯一的手段,那麼群眾街頭運動的暫緩,就不會造成太大的困擾:目前只是對政治人物「留校察看」,公民群眾仍然持續監督政客與司法人員的行動和反應,街頭運動隨時可能重啟。無論政治人物搞「三罷」、「倒閣」、「彈劾」或其他動作,反貪腐運動者都必須有著自主的因應策略與對應說詞。反貪腐運動必須能夠與社會多元團體發展出連結與分進合擊的模式,這樣才能不斷地讓政客與司法官僚芒刺在背!
九九運動是個新生兒,它帶給台灣公民社會一線希望。或許尚未成熟,技術上也頗有瑕疵,但已經比十年來所有的政治群眾運動都「優質」得太多了。我相信(或期許)它只是長遠反貪腐運動的一個起點而非終點。自主公民會牽引著它,逐步走向成熟健全的公民運動。
‧聯合報/記者 郭乃日
2006/10/16
休兵後的反貪倒扁運動何去何從?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廖元豪表示,倒扁總部不能放棄街頭,但街頭以外的戰場也必須經營,讓群眾知道反貪倒扁運動並未熄火。
廖元豪指出,聯合報民調已經明白顯示,不論是倒閣還是第三度罷免,都有半數受訪者反對,而且,現實上亦各有窒礙難行之處。接下來的倒扁運動,也不能寄望於國務機要費案,除可視陳瑞仁檢察官的起訴書內容,提出彈劾案外,更應該連結其他社會議題,提出多元的戰略和論述,開闢街頭以外的多元戰場。
以下是廖元豪專訪,以第一人稱記述:
倒扁 缺乏後續論述
今天反貪倒扁運動會遭到這麼多質疑,是因為大家的期望太高,把事情想得太簡單,所以才會造成群眾的失落感。另外,倒扁總部也缺乏扎根基層以維持運動持續性的計畫,更不見發展後續的論述和策略。事實上,反貪倒扁運動非一蹴可幾,倒扁總部必須慎重思考街頭以外的戰場。
這次反貪倒扁運動雖然受在野政黨勢力影響不明顯,但也欠缺與社福、環保等其他社會議題相連結。其實這是可以深入經營的,讓群眾了解貪腐是如何破壞我們的社會,才能使運動更深入民間。
休兵 非關回歸體制
倒扁運動暫時休兵,在野黨推動罷免和倒閣,好像倒扁戰場又回到體制內。其實街頭運動也是廣義的體制,像倒扁運動都申請集會遊行,整個運動都在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框框內,也是體制的一環,與司法和國會是一體的,不存在所謂「回歸體制」的問題。
目前倒扁路線的討論中,有人曾提以陳瑞仁的起訴書為「決戰點」,這是非常危險的想法。因為反貪倒扁運動既然是新公民運動,如果只期待陳瑞仁,等於是公民放棄做自己的主人。而且國務費案是刑案,與公民運動主題並不相符。陳瑞仁偵辦範圍很狹窄,與反貪倒扁運動所提有無違反政治倫理、道德的要求並不相符,限縮在陳瑞仁的起訴書中,等於自我降低標準。
這次反貪倒扁運動也凸顯人民遊會集行的基本權利,完全掌據在警察和縣市首長手上,而且沒有任何機制可以挑戰和補救。現在確實是檢討集會遊行法的時機,倒扁總部可以以此議題結合其他社運團體推動修法。
三罷 蓄積能量再說
馬英九因身兼國民黨主席和台北市長兩種身分,雖然有時有兩難的情形,整體而言,馬英九的表現還算不錯。不過,我並不贊成馬英九再推動第三度罷免,因為真要提三罷,也要蓄積一定的能量後再發動。親民黨的倒閣案,亦不可行。
總體而言,要在體制內讓阿扁下台確實很難,所以倒扁運動的主導者必須有清楚且多元的戰略和論述,並思考開闢街頭以外的戰場,同時監督在野黨的倒扁作為,以免幫倒忙。最重要的是,要讓群眾知道,倒扁是長期作戰。
【2006/10/16 聯合報】
荊軻 律師:
讀了您兩貼文,我仔細/傷腦筋的念了站長兩原文。發現,
◎ 他『根本沒有』您在前貼文『講他講』的如下意思,
【檢察官不僅應該追查最低標準的刑事責任,還要繼續處理政治責
任】
【你還鼓勵司法人員去處理法律責任以外的責任?】
站長原文是,
【反貪腐運動若將一切希望寄於陳瑞仁檢察官的調查結果,其實是
非常危險而錯誤的。一方面,檢察官只偵辦「刑案」…但反貪腐運
動要追究的不僅是「刑責」,還包括貪腐集團違反審計制度、公務
員法、財產申報法制等其他行政法規,以及違反政治倫理的法律與
政治責任…】
(見其前文第16段。起頭爲【依此,】)
所以,他係不想【反貪腐運動】自我設限于檢察官的偵辦,
因而寄之予更高/更多的希望。
那裏有如您說,要檢察官處理政治責任/法律責任以外的責任呢?!
我不理解,何德何能導致貼文裏那種『牛頭對上馬嘴』的荒謬?!
◎ 您後貼文的開頭反駁說,
【如果不僅要司法系統超越法律規定的標準來辦案,還要依從社會
的「主流期待」而不是「草草一份不起訴處分書了事」…】
第一句同于您前貼文意見,第二句是您新的論點。
但是,站長講的是,
【公民社會持續不斷的有效監督,才能確保執法人員公正、認真辦
案…司法過程中有太多的判斷、裁量、心證形成,造成許多的不確
定…執法人員的「一念之間」,對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都有極大
的影響…我們公民要建立一種氣氛與壓力,讓司法人員知道會「主
流」期待在公民社會而非政治高層】
(見其前文第17段。起頭爲【另一方面,】)
我的解讀是,『使司法人員公正、認真辦案,而不能在「一念之間」
順應了政治高層,却辜負了公民社會』。
重點在『以公民社會對抗政治高層,使司法人員公正、認真辦案』。
那裏有如您說【要司法系統…依從社會的「主流期待」】呢?! #
真精彩,越辯越有味道。
理論上,較贊成廖老師的論點。
實務上,『重點不在於「有無價值判斷」(幾乎每一個案子都有),而在「你的價值選擇是否透明」以及「邏輯部分有無說服力」。這兩點都必須在判決中說清楚講明白,讓公眾與專業圈評論批判。』這一句,太好了。
我們法院判決有說清楚講明白嗎?答案是:經常沒有。
公法裡,必須「依法辦理」,宜採形式主義。
私法領域,廖老師的論點較有說服力。宜採實用主義。
問題是,台灣目前連『形式主義』,都得不到老百姓之信任,表面公正都不可得了。遑論實用主義,顧及人性尊嚴,社會正義等「實體上之正確」!。
台灣司法在台灣社會演變上,何時扮演過推動力,保守的司法不淪為幫凶,就屬萬幸。民國五、六十年代的主流價值不就是蔣家萬歲、萬萬歲嗎?李登輝還喊過司法改革,陳家政權,對司法又有何具體貢獻?連喊都沒喊,真悲哀。
沒被司法迫害過的人,是不會體會出台灣司法之真面目(律師又怎麼樣,愛錢者太多了,阿扁就是例子)。
以上見解,請指教。
”陳家政權”有何貢獻?
他們沒有干預司法
(這點陳瑞仁自己也說了)
(若真干預了,結果會是如此嗎?)
陳水扁愛錢?
若真愛錢的人,
會只”污”一千多萬?
不過還是要佩服陳瑞仁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