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09 08:54:52Lectured

合憲政策不等於好政策--評參審制的幾點疑慮

整理了以前的報告和自己的想法寫下來的文章。
或許拉近司法與人民的距離還有很多方法。
此外,在參審制是否違憲的點上,專家參審與平民參審都是一樣的。
但專家參審其實可以用落實鑑定人的方式達到相同效果。
沒有寫到專家參審的問題,所以小小的補充一下。


****


司法院於日前表示,為實現國民主權理念和司法民主化,將參考國外參審制度,由司法院刑事廳推行「國民參審制」。所謂參審,便是指職業法官與公民組成一個合議體以進行審判之制度。從實質的內涵去定義,首先,審判程序中必須要有職業法官,其次,職業法官以外應有非以法律為專業之平民參與行使審判權。第三,職業法官在審判程序中雖然不再獨佔,但是仍然有完整的審判權。

而有人質疑參審制違反我國憲法第80、81條而有違憲之虞。但筆者認為,憲法第77條將審判權劃歸司法院,審判權之主體係司法院而非法官,故究竟司法院應如何具體行使其審判權,乃屬法律保留之層級,司法院並非無此權限。而憲法80、81條指出「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以及「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此兩項規定依文義可知悉是針對法官而適用,其中第81條又可視為實踐第80條之手段。又參審員之選任並非透過法官選任之程序,亦即並非以司法官考試選任之,故不具有「法官」之身分,自無憲法80、81條之適用。故參審條例中未依憲法80條予參審員「終身職」之待遇並不違憲。換言之,憲法未有限制僅有法官得以行使審判權,而平民參審員是一個沒有身份保障,但可行使審判權之人。


但參審制是否真的適合在台灣施行?於平民參審制之下,人民皆可能有參審之義務,在我國漫長的訴訟制度下,能夠配合的民眾恐怕少之又少。此外,裁判與社會的期待並非只能以國民之主權填補,諸如要求法官對社會經驗的深入瞭解、裁判書的通俗化、人權教育及法治教育的落實,都可以拉近人民與法律之間的距離,而此種改變亦不必花費太大成本,效果或許更有過之而無不及。最重要的是,過於民主化的司法容易流於民粹,少數人的權利可能在多數決之下被徹底犧牲,此與司法權中抗多數決的想法便產生衝突,保護普世人民的法律及憲法便淪落於只保護多數人的法律及憲法。


綜上所述,參審於我國雖不至於違憲,但沒有違憲不等於是一個好政策。現在所欲推行的平民參審制或許是個解決問題的方法,但可能不是最有效的方法,希望主事者能夠再更加深入的討論,以尋求更為完善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