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5 10:49:55lawnet880880

華誠法訊135期(112年07~08月)

台商處分中國大陸股權應留意之稅務事項 

  近年因中國產業扶植政策改變,稅務徵管趨嚴等因素,生產型台商企業在中國投資獲利已不如以往,導致台商處分中國股權情況日漸增加。此類型股權出售交易產生之資本利得稅賦,已成為近年中國國稅局稽查重點之一,且因兩岸稅制大有不同,若有處分中國公司股權需求,需特別留意兩岸法律制度及稅務計算方式。

台商持有中國公司股權,多數均透過境外公司以轉投資之方式取得。而依股權出售之方式,又可分為「直接轉讓」和「間接轉讓」兩種交易架構,所謂「直接轉讓」,係指台商將境外公司持有之中國公司股權直接出售予非關係人。「間接轉讓」則係台商出售「持有中國公司股權之境外控股公司」股權予非關係人。

在「直接轉讓」之情形,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1條規定,不論居民或非居民,僅要處分標的為中國境內資產,均將視為其所得而課徵20%之個人所得稅。又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台商個人若有處分中國公司股權,除按上開規定課增所得稅外,應留意相關所得性質判定及歸屬年度,及按所得級距課徵綜合所得稅(最高40%);若要於我國辦理抵繳,亦應提出在中國繳交所得稅之完稅證明及文書認證。

至於「間接轉讓」,依中華人民共和國2020年第3號公告意旨,若被轉讓之境外公司股權在交易前的3年內任一時間,其資產的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中國境內不動產,即屬中國境內所得。此類交易,因在中國境內已扣繳20%個人所得稅,則因台商轉讓之標的為境外公司股權,屬台商之海外所得,應併計入基本所得繳納20%稅額,故可能造成台商個人重複課稅問題。

又不論是採取直接或間接轉讓中國股權之交易模式,通常均會要求檢附由當地評估機構出具的價格評估報告,作為成交價格之合理性依據。但須留意者,非大陸居民之個人財產轉讓所得,在中國按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課徵稅率重於非居民企業轉讓財產(10%),故如何選擇退場機制,應謹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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