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誠法訊136期(112年09~10月)
勞動部就違反僱用身障人士門檻,
明定「無正當理由」開罰具體準則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稱身權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
同法第96條第2款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第38條第2項規定,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所謂「無正當理由」,勞動部於112年2月9日發布解釋令,並自112年5月1日起生效,令釋內容認定以下情形為「無正當理由」:
一、違反身權法第16條第1項或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禁止身心障礙歧視之規定,經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裁罰,致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法定應進用人數。
二、有不實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情形,經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
關查證屬實,於重新計算後,未達法定應進用人數者。
三、於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期間內,有新增僱用其他非身心障
礙者之情形,經查證屬實。但就雇主已辦理招募員工,於招募期間未有身心障礙者應徵,或雇主已善盡調整職務內容及工作環境等責任,仍無身心障礙者得勝任工作,排除其屬無正當理由之情形。
四、未自行規劃開立身心障礙者職缺或未有推動改善身心障礙者進
用計畫,且拒絕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協助公開招募、提供職務分析、調整招募條件、職務內容或工作環境相關措施。
上開令釋內容就「無正當理由」予以明確化, 使主管機關得以具體審酌、認定義務單位未足額聘僱身心障礙者是否合法,亦同時使義務單位更有具體依據得遵循,避免違反身權法。有相當營運規模的資方,在進用員工時,應注意對身障人士的基本保障,照顧身障人士的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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