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25 15:17:02lawnet880880

大量解僱勞工 8公司逾期通報挨罰

經濟不景氣影響就業人口,勞工局統計,今年一至七月已有十一家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解僱人數達兩百多人,其中有八家事業單位未依規定,在六十天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遭罰,勞工局提醒事業主必須遵守規定提出解僱計畫書,以免受罰。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發生的原因,可能是關廠、歇業、業務緊縮等原因,今年一至七月共有十一家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解僱人數達二百卅八人,其中有八家事業單位逾期通報受罰。
一○三年、一○二年全年各有廿五家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分別解僱勞工八百零五人和八百六十九人,各有十五家未依規定通報,均被罰。
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
       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
       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
       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
       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八十人。
五、同一事業單位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二百人或單日逾一百人。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
       之定期契約勞工。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事業單位若違反其相關規定,未於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
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通知或公告揭示;屆期未通知或公告揭示者,按日連續處罰至通知或公告揭示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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