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02 10:24:16 lawnet880880

公寓大廈住戶團結聯手趕惡鄰 法院判強制遷離

大樓有惡鄰居,住戶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聯手訴請法院

「趕」他出去!

桃園縣一男子常在社區喝酒,大吵大鬧,恐嚇住戶,還毀損電梯

門,甚至在家放火燒東西,嚇得鄰居報警,因屢勸不聽,住戶忍

無可忍,社區管委會祭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他提起「強

制遷離」訴訟;高等法院認定梁的行為「太過火」,判他須搬走,

還給鄰居安全的環境,若判決確定,而梁男拒搬走,社區管委會

可聲請強制執行遷離,由法院指揮警方執行,但不必強制遷出戶

籍;本案可上訴。

該社區共有268戶,該男與父在96年入住,於98年破壞鄰居電鈴

和門扇,還常酒後到社區大廳櫃檯騷擾住戶和工作人員,住戶、

管委會多次勸導、制止,他都不理,住戶不堪其擾,經管委會提

告後,住戶向法官細數梁的惡行,如997月,該男在家縱火燒寶

特瓶、塑膠袋(判刑3月定讞,去年1月服刑完畢);前年6月破壞

大樓一處電梯門(判30天拘役);前年8月恐嚇大廳工作人員,法

院審理中。

惟該男出獄後我行我素,鄰居實在忍無可忍,前年底開會有231

住戶出席,其中215人連署,已達1/2以上住戶出席、2/3出席者以

上同意之規定,支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由管委會提

起「強制遷離」訴訟,要求該男搬離並遷出戶籍。該男雖抗辯稱自

己有精神疾病,但卻提不出領有殘障手冊等證據,桃園地院去年判

管委會勝訴,命該男搬家、遷籍。

後該男上訴高院,高院仍認定梁已造成住戶的安全問題,仍判梁應

搬家,但可不必遷出戶籍。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住戶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

重大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

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

法院強制其遷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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