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專利法上路 專利侵權求償具體化
隨著知識經濟崛起,無形智慧財產權成為企業管理及國家發展之重要
資源,故協助產業創新研發,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成為政府當前之
首要目標。我國專利法之修正,雖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
通過,100年12月21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惟鑑於本次修正為全案修正
,實務作業程序亦須配合調整修正,另增訂多項專利制度重大變革事
項,須有足夠時間準備及因應,更有必要使各界有充分瞭解及適應修
正後之制度運作,修正條文第159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新
修正之專利法已定於民國102年1月1日施行。
本次專利法修正主要方向與目標包括:加強專利權的保護、簡化並
加速專利審查程序,並大量參考外國立法例使我國專利法制與國際接
軌。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訂因申請人己意在刊物發表者亦可主張優惠期。
(二) 增訂非因故意未於申請時主張優先權,或未按時繳納專利證
書費或年費致失權者,准其申請回復權利之機制。
(三) 將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獨立於說明書之外。
(四) 刪除申請人主動申請修正之時間限制,及放寬發明專利申請
案得於初審核准審定後30日內申請分割。
(五) 增修專利權效力不及之事項,如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
為、以取得國內外藥物上市許可為目的之研究試驗行為、明
確採行國際耗盡原則等。
(六) 修正醫藥品或農藥品之專利權期間延長規定。
(七) 修正強制授權事由、程序及同時核定補償金之規定。
(八) 增訂為協助解決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之公共衛生問題,
得申請強制授權製造藥品並出口至需求國。
(九) 修正專利舉發制度,如廢除依職權審查、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
舉發、舉發案及更正案之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等。
(十) 明定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之主觀要件、修正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
及專利標示規定。
(十一) 增訂同人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之規定,當智慧局
認為可准予發明專利時,將通知申請人擇一,申請人選擇發明
專利時,新型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十二) 開放部分設計、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Icons & GUI)
設計、成組物品設計,並增訂衍生設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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