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11 15:19:07 lawnet880880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之補償與賠償2

四、勞工「通勤」時發生災害 ?

(一)主管機關勞委會及法院裁判實務,大都持肯定見解:

 1.勞委會(80台勞安三11901):

    上、下班時間必經途中,無私人行為及違反重大交通法令之情形,肯

    定勞工得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2.法院裁判實務見解,大部分採肯定說(最高法院92台上第1960、台灣

高等法院
98勞上易5298勞上19

(二)通勤上、下班往返居所和就業場所必經路途中之例行事務發生

意外,例如,上班前買早餐,亦得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職業災害勞工可請求之給付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得請求之給付,包含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社會救助

給付、勞工保險條例所規定之各項保險給付、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僱主補償

給付,及倘雇主有故意
過失時之賠償給付。以下分就勞工保險條例,及

雇主之無過失補償責任、有過失賠償責任等內容,說明如下

(壹)、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各項給付,包含:

   醫療給付。2.傷病給付。3.失能給付。4.死亡給付。

(貳)、雇主無過失之補償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補償責任:

   一、與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補償責任,與賠償不同,非在制裁違 

  反義務或具有故意、過失之雇主。

   二、補償項目

    (一)醫療補償。

 

1. 
雇主應補償「必需之醫療費用」

2.  例如:門診醫療費、病房費、看護費、醫療過程輔助器材費。

 但,伙食費、診斷證明書不可主張補償。

(二)工資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
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

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

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依上開規定,勞工請求工資補償之要件如下:

    1.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之補償。

    2.  不能工作之定義:

1)勞工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最高法院90台上217)。

2)縱尚能從事其他工作,但未經雇主依法調動勞工之職務,勞工未依
  勞動契約提供勞務給付,乃不可歸責於勞工,勞工自仍得請求雇主補償
 原領工資之數額。(台灣高等法院
97年勞上6)。

    3.  以「原領工資」計算: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1條:職業災害發生前1個月之正常工時所得,
    除以
3為勞工1日之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