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11 15: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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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之補償與賠償1
壹、 職業災害的定義
一、 所謂「職業災害」,係指:「勞工在雇主指示履行契約之場所,因作
業場所或存在該場所之物質,勞工因從事作業活動之一切必要行為及
其附隋行為所致之死亡或傷殘。」
二、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傷亡時,雇主應予以補
償。惟勞動基準法就何謂「職業災害」,並未予以明文規定,因此,法
院於裁判實務上,即有引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下稱安衛法)第二條第四
項規定者,指「雇主提供工作埸所之安全與衛生設備等職業上原因所致
勞工之傷害所致殘廢」(最高法院93台上593、95台上1805),及參酌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
第四項所稱職業上原因,係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
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亦即,必須在勞工所擔任之「業務」
與「災害」之間有密接關係存在,即造成職業災害之原因,須雇主可得控制
之危害始有適用(最高法院95年台上第2779號)
三、故,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上開規定及法院實務相關見解,就所謂「職業
災害」之認定,引申下列二原則,作為初步之判斷依據:
1.業務遂行性:勞工依勞動契約在雇主支配下之提供勞務。
例如:貨車司機駕駛工作與搬運貨物。
2.業務起因性:災害與業務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即災害被認定為業務內在或
長伴隨的潛在危險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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