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打卡? 或先買早餐? 職災理賠大不同
上班族上班前應否先買好(吃完)早餐再打卡? 或為免遲到,先打完卡再說?
許多上班族為免上班遲到,往往習慣打卡後,再到附近早餐店買早餐,
但這樣做可能會有很大風險,因為此時買早餐的行為,不能認係勞工在
雇主指示下履行契約的行為,故,倘因此發生車禍,不能認定係職業災害,
當然不能要求職業災害給付。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
審查準則,凡上班前、下班後往返居所和就業場所的必經路途中發生事故,
才能核給職業災害補償,但須是「日常生活必須執行事項」。此外,午休
時間及晚上加班、值班外出用餐,也是因工作所需,發生意外也算職業災害。
所謂「日常生活必須執行事項」,還包括買菜、接送配偶與小孩、加油、
至銀行領錢等,故,未打卡前買早餐、送家人上班上學、買菜等,均屬途中
例行事務,途中發生車禍,均得申請職業災害給付。
其實,關鍵不全在打卡,而是在對「買早餐」的判定,假設先打卡再買早餐,
發生意外,這時買早餐非「上班前、下班後往返居所和就業場所的必經路途中
發生事故」,算私事,所以不能認定是職業災害,反過來,先買早餐再打卡,
屬於「上班前、下班後往返居所和就業場所的必經路途中」例行事項,一旦受傷,
就能申請執業災害補償。同理,若繞遠路買早餐出了意外,並非在上班必經途上,
就難認定屬日常生活例行事務,不能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但,若打卡後,經老闆允許買早餐,或由老闆指派「代表買早餐」卻出意外,
就算職災。職災認定不以「打卡」為前提,打卡前若經老闆指派或授意事務,
出了意外算職災;下了班若陪老闆應酬出意外、或喝酒胃潰瘍,都是職災。
職災理賠一線之隔,認定結果大不同,職場打拼的上班族,重視個人的法律權益,
從細節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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