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追採訪 隱私與公益的平衡考量
新聞記者跟拍遭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究竟是否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 七月二十九日 作成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認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
不聽者,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之規定。對新聞採訪行為
之限制並未過當,且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
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作出合憲性解釋。
大法官認為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
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
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
第十一條所保障。新聞採訪行為則為提供新聞報導內容所不可或缺之
資訊蒐集、查證行為,自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範疇。惟新聞採訪自
由亦非絕對,國家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範圍內,自得以法律或
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當之限制。
而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如侵擾個人於公共領域中得合理期待其
私密領域不受他人干擾之自由或個人資料自主,其行為是否受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所限制,則須衡量採訪內容是否具一
定公益性與私人活動領域受干擾之程度,而為合理判斷,如依社會通
念所認非屬不能容忍者,其跟追行為即非在上開規定處罰之列。是新
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之報導具一定之公益性,而屬大眾所
關切並具有新聞價值者(例如以下六種情況:一、犯罪或重大不當行
為之揭發。二、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性之維護。三、政府施政之妥當
性。四、公職人員之執行職務與適任性。五、政治人物言行之可信任
性。六、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之言行等),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
訪,且其跟追行為依社會通念所認非屬不能容忍,該跟追行為即具正
當理由而不在上開規定處罰之列。
「記者跟追採訪」之合法界線何在,攸關人民知的權利、當事人的
隱私、新聞報導的自由等重大利益的衝突與調和,尤其在跟追之技術
手段不斷精進、人民窺視慾望日益炙烈的新聞八卦化時代,益加使得
此一議題備受社會各界關注。新出爐的憲法解釋舉出六種具有正當理
由跟追之例示,顯然具有高度指標性作用,可謂為記者跟追採訪之正
當性畫出一道紅色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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