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5-07 19:14:21bluekelly

《報稅系列》未核准保單 費用不能列報

今年五月報稅,對採用列舉扣除額者而言,首次有新措施,除了原來每人每年人身保險可扣除二萬四千元外,另對全民健保的保險費可全額列舉扣除,不受金額限制。

凡採用列舉扣除者,納稅人本人、配偶與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勞工、軍公教、農民保險、學生平安保險、旅遊平安保險)的保險費,在申報扣除年度繳納者,被保險人每年每人可在二萬四千元額度內,申報列舉扣除。

若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二萬四千元者,就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全民健保可列舉扣除,是指九十五年一月至十二月繳納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支出,不受金額限制。

今年首度實施全民健保可列舉扣除,不在人身保險二萬四千元額度內。例如:一戶四口的健保費為五萬元,再加一般每人保險扣除額上限二萬四千元,四人計九萬六千元,全戶可列舉扣除總額十四萬六千元,相當有利於採列舉扣除額申報者。但對採用標準扣除額者,則不能適用。

值得注意的是,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必須在同一申報戶才行。北市國稅局說,雖然納稅人已為父母繳納健保費,但並無扶養父母時,則不得列為全民健保列舉扣除。

也就是說,若列報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支出,須是受納稅人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申報,若是兄弟姐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或汽車責任險等產物保險費用支出,不可列報扣除。

此外,若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在台銷售的國外保險公司保單,保費支出也不能列報。若居住國外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可憑親屬在當地政府核准設立的保險所支付的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列報。

專家建議,報稅時,若家庭中有保費支出,可先行試算採取列舉扣除額及標準扣除額的差別,若列舉扣除額超過標準扣除額(如單身四萬六千元,夫妻九萬二千元)時,則採列舉扣除。

不過,須收集檢附保險費繳納收據正本,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整的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資料,以利申報。



轉載:奇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