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3-14 20:31:28╭★ 姿滴blog ╭★[

淺談境外資產保護信託



AIIT基金平台有信託機制在,為投資人的資產做最大的保護。這種信託的成立目的,主要是在保護委託人的財產,使其財產不會受到債權人的訴追,而成為另類用以保護與管理財產的手段。

因為透過信託架構,就有法律保障,即可保障信託財產,保證受益人。

其方式是由委託人選擇對其所為信託在法律上有利的地點,例如一般所知的開曼群島(Caymen)、百慕達群島(Bermuda)以及巴哈馬群島(the Bahamas)等,設立信託。



其優點有:

一、使所保護的資產不受到潛在訴訟的威脅

二、當事人對於資產的有效控制時間較為長久




■李智仁


所謂境外資產保護信託(offshore asset pro-tection trust, APTs),又稱為外國資產保護信託,在近年來頗為盛行,尤其是美國。這種信託的成立目的,主要是在保護委託人的財產,使其財產不會受到債權人的訴追,而成為另類用以保護與管理財產的手段。

其方式是由委託人選擇對其所為信託在法律上有利的地點,例如一般所知的開曼群島(Caymen)、百慕達群島(Bermuda)以及巴哈馬群島(the Bahamas)等,設立信託。

此等地區因為不承認外國判決,而特別要求債權人必須直接在該國行使訴訟權,因此一旦委託人於當地設立信託,並將資產移轉到國外,也就達成其保護資產,並降低未來有朝一日遭受債權人訴追的風險。

境外資產保護信託在近年來開始風行,主要的原因不難推知。首先,當然是從資產規劃與保障的角度出發。委託人若對於自身國家的信託法制或其他資產保障制度缺乏信心時,極有可能會透過成立此種信託的方式,在國境以外尋覓有利的環境以保護資產。

其次,隨著地球村的觀念日漸普遍,委託人在規劃信託時,也會作全球性的思考與佈局,從而選擇對自己資產有利的環境設立信託。再者,設立此種信託的目的,自然也不能排除為了規避債權人訴追與執行的動機,這種情形在美國十分常見。

詳言之,許多債權人對於委託人提起訴訟後,如果委託人設有此類信託,則往往會造成債權人發生訴訟上不經濟的情況。例如縱使債權人取得美國法院的執行命令,但因不受前開地區或國家的承認,因此債權人必須前往信託所在的特地地區或國家,對於債務人也就是委託人提起訴訟。

試想,債權人為此所付出的代價,首先面臨的就是旅途上的花費與辛勞,緊接著也可能面臨對於當地法律不熟悉的風險,而可能無功而返,除此之外,也可能面臨擔負舉證責任及消滅時效屆期等種種不利,因此為了取得外國法院的判決,債權人所付出的代價甚高。反過來說,對於有心利用此種信託達到前述目的之委託人而言,的確構築了一道讓債權人不易翻越的城牆。

當然,信託的設計理念原則上都是中性而無色彩的,境外資產保護信託也是如此。此外,就此種信託而言,其優點有:

一、使所保護的資產不受到潛在訴訟的威脅。

二、當事人對於資產的有效控制時間較為長久。

然而,如果論及此種信託的缺點,舉其大者如下:1.成立此種信託的費用較高,而且其必須負擔連續到來的年費與辦理稅捐申報手續,這也常成為是否設立此種信託的考量點。

2.此種信託可能遭致有心人士的濫用:除了有心規避債權之人外,也會出現有心人士利用境外資產保護信託從事藏匿合法資產以避免稅賦,以及將不法資產用以洗錢(money laundering)。

換言之,不論是避稅或是洗錢,都是將資產置於一信託中,並設法讓資產經由一完全不同的信託回到委託人手裡。因為透過此種信託,在外觀上委託人或行為人對於信託並無控制權,而受託人是位於不承認美國法或引渡條約的外國,也因此,此種信託常被作為掩飾或誤導的媒介。

信託的種類依設計者的心念可以千變萬化,境外資產保護信託也可謂是提供了另一種饒富創意的資產規劃模式。當然,就其他國家實施此種信託的經驗以觀,亦可說是毀譽參半。

如何在提供委託人資產保障以及債權人的合理獲償二者間取得平衡,並不容易,但相信在未來的發展上,隨著個人資產管理觀念的發達,在政策上與法制上如何因應此種信託的運用,是可以提前思考的。

以美國為例,其多半透過各種執業倫理與責任的規範,對於協助信託成立的專業人士(例如律師、會計師或投資顧問等)加以規範;此外,1986年的洗錢防制法也擴張了洗錢的定義,而將廣泛的財務交易行為包含在內,以杜絕法律之逸脫。

未來此種信託如果普遍開放,有心使用者也必須就成立所需的費用、資產性質、法律制度的完備程度、隱私權的相關規定以及管轄國家的的政經風險情況加以考量,以期真正達到設立的宗旨。

(作者是臺灣信託協會副秘書長)

【2007/08/1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