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觀論頌-觀合品第十四
中論觀合品第十四(八偈)
1見可見見者 是三各異方 如是三法異 終無有合時
「見」 -眼根;「可見」-色法;「見者」-有我論者說的我,無我論者說的識。色法是在外的境,根是生理的機構,識是內心的活動。這三者各各別異,各有各的方所位 置。色境既不能透進眼根;眼根也不能到達外境;根境是色法,也不能與無色的心識相接觸,這樣的彼此不相關涉,是三法別異的,無論怎樣,終究都不能有和合的 時候。實在的自體,別別的存在,怎會有貫通的和合的作用?
2染與於可染 染者亦復然 餘入餘煩惱 皆亦復如是
這 三者既不能合,因眼見覺得色的可愛,而生起愛染。愛染生起的當時,可見(可愛色)也就名為可染;見者(我、識)也就叫做染者。見、可見、見者既不能和合, 染與可染、染者,當然也是不能有合了。其餘的耳、鼻、舌、身、意五入,五塵;及其餘的瞋、可瞋、瞋者,癡、可癡、癡者等煩惱,也像眼入與染一樣的不能成立 和合了。
3異法當有合 見等無有異 異相不成故 見等云何合
你說『異法不能合』;我則認為一法才不能說合,差別的異法,是應當有合的。我並不承認見等法是各各別異的。見、所見等一切法,是緣起法,有相依不離的關係,所以無有自性的別異相。異相既然都不得成,那見等諸法,怎麼能想像他的和合呢?
4非但見等法 異相不可得 所有一切法 皆亦無異相
非但見、可見、見者等的三事,異相不可得,其餘所有的一切法,也都是無有異相可得的。
5異因異有異 異離異無異 若法從因出 是法不異因
世 間是無限的差別,怎麼說無異呢?一切法都是存在的,一切法的所以存在,必有他存在的理性;性質相同的,成立他們的同性;性質相異的,就成立他們的異性。所 以說,凡存在的法,必有同異性的普遍性原理。如人與人是共同的;而人與人間又有不同,這就是異。又人與牛馬是異;人與牛馬都是有情,這又是同。一切法有這 樣的大同小同,大異小異,怎麼說沒有異呢?你所說的,不但別異的原理不成,就是事物的別異自性,也不能在緣起論中立足。異是差別,怎麼知道此與彼是差別 呢?不是因此與彼『異』,而知道有異的嗎?此法因別異的彼法,此法才成為別異的。此法的差別性,既因彼差別而成立,離了相待彼法的別異性,就無此法的異性 (自己才具有的特性)可說。若法從所因而出的,是法就不能異因。此法的差別性,不是有他固定的自體,是因觀待而有的。從相依不離的緣起義說,凡是從因緣而 有的,他與能生的因緣,決不能說為自性別異。你所說的別異性,在緣起不離的見地下,顯然是不能成立的。
6若離從異異 應餘異有異 離從異無異 是故無有異
異 有兩種:一是不相關的異,一是不相離的異。如木與房子的異,是離不開的異;如牛與馬的異,是可以分離的異。不相離的異,固可以用離異沒有異的論法來破斥; 至於相離的異,焉能同樣的用因生不離的見解來批評呢?這樣解說還是不行!因為,離彼法所從因的別異性,如可以有別異性,那就應該離其餘的異,而有此法的別 異了。但事實上,離了所從的別異性,根本就無有此法的別異性。如牛與羊,因比較而現有差別;如沒有牛羊的比較,怎麼知道他是差別的?所以離開相待的假名別 異性,沒有差別與不差別的本然性。
7異中無異相 不異中亦無 無有異相故 則無此彼異
世 間說異相的差別性,這『差別性』是在不同的異法中,還是在不異的同法中?假定二法的別異是本然的,那就無須差別性與法相合,使他們成為別異的。而事實上, 分別彼此總相,才有異相,因異相才有異法。而異相是眾緣生,因異法而有;離開相異的兩法,是不可得的。這樣說來,異法待異相而成;異相也待異法而成,兩者 是不能相離而獨自存在的。現在說,異法中無異相,為什麼呢?若先已有彼此相異的二法,何用異相來決定彼此體性的相異呢?不待異相的異法是不存在的,所以說 異法中無異相。假定此彼法本是不異的,不異就是沒有差別相,沒有差別性又怎麼能使他們成為差別呢?所以不異法中也無有差別性。異不異法中,差別都不可得, 這可見是根本無有異相。因為有異相,所以事物有別異;現在既沒有異相,那還能說此與彼的自性差別嗎?所以說:「則無此彼異」。宇宙的一切,不過是關係的存 在,沒有一法是孤立的,孤立才可說有彼此的自性差別;不孤立的緣起存在,怎麼可以說實異呢?
8是法不自合 異法亦不合 合者及合時 合法亦皆無
剛 說『異相不成』,現在,回到『和合不成』的主題。說和合,不出二義:或是就在這一法中有和合,或是在不同的二法中有和合。但這都是不可通的。假定就在這一 法中有合,這是不可以的,自己怎麼與自己相合?假定在不同的異法中有合,這也不可以,因為不同法,只可說堆積在一起,彼此間並沒有滲入和合。是法、異法都 不能成立合,合者及合時當然也沒有。一切和合原理的『和合法』,也是無有的。
異相:兩法之間的差別性,例如:藍vs.非藍,圓vs.
存在且實有的事物甲與乙之間,要麼相同,要麼相異。我們
相異性(與他物不同的地方),其實就是自己的特性,例如
甲的特性(與他物的異相),如果是自己就能決定自己特性
不知道這樣解說是不是能了解,在黑格爾的《邏輯學》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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