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2 17:15:40kayo0kr2sg8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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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一名李姓女子到便利商店拿了一瓶價值28元的礦泉水,未結帳就逕自放進隨身包內離開。李女到案辯稱,當時忙著接手機,不小心將礦泉水放入隨身包。台北地院認為,監視器畫面顯示李女並未接聽手機,且不顧店員提醒結帳,考量李女有竊盜前科,依竊盜罪判刑2月,如易科罰金為6萬元。

判決指出,李姓女子去年6月至北市某超商竊取礦泉水,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走出店外。機警店員發現後馬上追出去「提醒」李女結帳,但李女置若罔聞,店家選擇報警。

李姓女子辯稱,當時拿了礦泉水,手機剛好響起,卻怎樣也無法接通,情急之下走到店外的公共電話欲回電,匆忙之中就將礦泉水放進包包內,並非故意偷竊。

北院審理認為,監視器顯示李姓女子當時並未接聽手機,對店員的善意提醒也置之不理,所辯並不可採。

法官審酌李姓女子得手的礦泉水價格雖微薄,但李女有竊盜前科,認為李女食髓知味,一再企圖不勞而獲,且店家不願原諒,依竊盜罪判刑,全案可上訴。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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