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隊導遊參加職業工會續獲得政府健保費40%補助
【本台訊】中央全民健康保險局102年4月17日以健保承字第1020030335號函,針對導遊、領隊人員依法應受聘僱而不得自行執業,不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類第5目,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或其他法規取得執業資格之人員且自行執業者身分投保,作出正確適法宣布,特摘錄該函說明公告週知:
(一)復交通部觀光局102年2月1日觀業字第1020002528號及102年3月22日觀業字第1023000529號函,兼復台中市觀光領隊人員職業工會102年2月18日中領工102字第021801號函,台中市導遊服務人員職業工會102年2月18日中導工102字第021802號函,桃園縣觀光旅遊產業工會102年3月5日陶產工字第1020305-01號函。
(二)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或其他法規取得執業資格之人員且自行執業者,應以第1類第5目(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之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全民健保。
(三)依照發展觀光條例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經考試院舉辦領隊(漏導遊)人員專技人員考試及格取得執業資格者,其屬健保法所稱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並無疑義:惟據交通部觀光局函稱,導遊、領隊人員依法不得自行執業,故其不具全民健保第1類第5目(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身分。
(四)導遊、領隊人員執業既依法應受聘僱,不得自行職業,則不符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之類目,而應以其他適當類目之身分投保全民健保。
台中市觀光領隊人員職業工會、台中市導遊服務人員職業工會理事主席高新富憤怒的表示,針對中央全民健康保險局的濫用政府行政裁量權,不接受適法之建議,通知於本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