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25 14:36:26浩陽

健保局濫權終回歸法制已函知領隊導遊爰健保第二類身分投保

各縣市導遊、領隊工會團結依法遏阻健保局濫用行政裁量權,將依法不得自行執業領隊、導遊人員,屏除於健保法規範之第1類第5目專技人員健保投保身分,有效爭取76,550名勞工(觀光局提供健保局導遊、領隊名單)權益,特公佈供領隊、導遊週知。

 

說明:一、102118日中華郵政郵件台中市觀光領隊人員職業工會、台中市導遊服務人員職業工會102.1.17011701~2號會銜函及附件全國領隊、導遊職業工會針對中央健康保險局將非「自行執業」之本業工會會員歸納致增加保險費第一次因應研討會議記錄乙份,前諒展閱。

二、台中市觀光領隊人員職業工會、台中市導遊服務人員職業工會針對中央健康保險局濫用行政裁量權,將依法不得自行執業領隊、導遊人員職業工會會員,依健保法第1類第5目專技人員如醫師、建築師規範同健保投保身分,須自行成立投保單位,投保金額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準,全額繳交保險費(政府不補助),並通知將於102.1.起實施;前開行政裁量違反全民健保法第10條第1款第5項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後段之自行執業者在發展觀光條例規定領隊、導遊依法不得自行執業;致增加保險費,屢代表向中央健康保險局協調溝通,復依據前開會議決議,以正式函字號中領工字及中導工字102.1.8010801號函、102.1.17011702~4號函、102.2.18011702號函發函反映,應請依法將不得自行職業之領隊、導遊人員維持健保法第二類無一定雇主或自行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身分投保;並建請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針對本案協調中央健康保險局。

三、復經交通部觀光局102.2.1觀業字第1020002528號函及102.3.22觀業字第1023000529號函兼復本會,主旨針對有關導遊、領隊以適法身分參加健保一案,補充意見如說明,函請中央健康保險局本於權責妥處在案。

四、中央健康保險局一直沒有回應,迄日前(102.4.16)在林鴻池、王廷升立法委員的壓力下,才以102.4.17以健保承字第1020030335號函說明,領隊導遊執業既依法應受聘僱,不得自行執業,則不符具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之類目,而應以其他適當類目之身分投保全民健保,詳說明(附件一)

(一)本局10221日觀業字第1020002528號及102322日觀業字第1023000529號函,兼復台中市觀光領隊人員職業工會102218日中領工102字第021801號函,台中市導遊服務人員職業工會102218日中導工102字第021802號函,桃園縣觀光旅遊產業工會10235日桃產工字第1020305-01號函。

(二)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或其他法規取得執業資格之人員且自行執業者,應以第1類第5(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之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全民健保。

(三)依照發展觀光條例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經考試院舉辦領隊(漏導遊)人員專技人員考試及格取得執業資格者,其屬健保法所稱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並無疑義:惟據交通部觀光局函稱,導遊、領隊人員依法不得自行執業,故其不具全民健保第1類第5(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身分。

(四)導遊、領隊人員執業既依法應受聘僱,不得自行職業,則不符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之類目,而應以其他適當類目之身分投保全民健保。     

       五、為維護無一定雇主導遊、領隊勞工之法定基本權益,建請  各縣市導遊、領隊工會應依據工會章程之宗旨目的,團結會員爭取法定權益,並將本案公佈週知,工會已維護職業工會會員權益,爭取維持原健保法第二類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身分投保,減免無端保費負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