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25 21:55:43kangqingsi

流動資產所包含之項目

不過,商業會計法同(第54 )條第二項卻又規定,當負債 為應付公司債時,其評價須再調整未攤銷之溢、折價。於是, 在應付公司債這項負債,雖先按到期償付額評價,但因須再調 整未攤銷之溢、折價之故,已改按到期償付額之現值評價。所 以,在政府所制定諸負債項目的衡量方法中,應付公司債這項 負債的衡量方法,與民間之衡量方法並無背離;但其他的負債 項目之衡量方法,即背離民間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本節說明政府及民間二種衡量方法認為流動資產應包含之 項目,以及各流動資產項目之衡量原則。
一、流動資產所包含之項目
政府及民間衡量方法的制定機構都認為,流動資產包括: 現金、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存貨、 預付款項及其他流動資產等項目。這些項目都預期在一年内變 成現金,或在一年内耗用;但若商業的營業週期比一年為長, 則這些流動資產則預期會於一個營業週期内變成現金或耗用。
對上述流動資產項目,政府及民間準則機構所制定衡量方 法法規條次之比較,請參見表5 • 1。該表5 • 1與以後的表5 •
2、5 • 3及5 • 4等,所稱之民間衡量方法,大部份均來自第 一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惟亦有來自第二號、第三號、第五號、 第十九號、及第二十二號公報者。以下即依現金、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其他應 收款、存貨、預付款項及其他流動資產的順序,分別說明各項 流動資產之衡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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