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7 06:01:23deepmind

法華經 佛法之威力、正法之力,稱為法力。佛之自體,稱為法身。

絕妙說法:法華經講要 聖嚴法師著

「止!舍利弗,不須復說,所以者何?佛所成就第一希有難解之法,唯佛與佛,乃能究盡諸法實相。」

這是佛告訴舍利弗,不要再說了!因為佛所成就的佛法,難得稀有,是不容易懂的。只有諸佛與諸佛之間才能彼此究竟,全部知道諸法實相,其他的人,即使是大阿羅漢也無法知道佛的智慧。

不要以為究盡的「盡」字錯了,它的用法在這裡比較特別,意思是徹底的、全部的、圓滿的。因為諸法實相,唯有佛的一切種智,始能徹底明瞭。

所謂「實相」,是一切法同具的真實性之特相,梵文dharmatā是法性,dharma-srabhāra是法之本質。在鳩摩羅什三藏所譯聖典中,實相一詞,是與如、法性、實際、空、中道、法身、般若波羅蜜、涅槃等名同義異詞,而互用於不同的場合。

此處是表達《法華經》的經義,乃為第一稀有的難解之法,僅有已成正覺的諸佛,才能徹底了達。因此釋迦世尊命令智慧第一的羅漢弟子舍利弗尊者:「不用再說什麼了」。既然不是一般凡夫二乘所能聽懂和接受的,說了反而不好。若是妄想以管窺天,以蠡測海,以小量大,難免不起偏執而誤解;或者那些得少為足的增上慢人,聽了即生驚疑,而不信此法華經義。

「所謂諸法,如是相、如是性、如是體、如是力、如是作、如是因、如是緣、如是果、如是報、如是本末究竟等。」

「諸法」究竟是什麼?

「法」的梵文達磨dharma),其用義的範圍極廣,可以分作三大類:

    *
(一)保持自性,永不改變,令生物解

      1.佛所說的教示(deśanā)2.聚集教示的聖典pariyatti
    *
(二)不與煩惱及雜染相隨伴的善行gua
    *
(三)任持各自的自性:

      1.指萬物為諸法;2.意識所緣之境為法處、法境;

      3.因明命題的「宗」之賓部,為差別、能別之對「有法」;

      4.或為理或為物之自相、體、道等,均名為法。
「法」 - 佛光大辭典

梵語 dharma,巴利語 dhamma。音譯為達磨、達摩、馱摩、曇摩、曇無、曇。()於佛典中,法之用例極多而語意不一,總括之,可類別為任持自性、軌生物解二義。

1.任持自性,意指能保持自體的自性(各自的本性)不改變;

2.軌生物解,指能軌範人倫,令人產生對一定事物理解之根據。

任持自性之意義而言,法乃指具有自性之一切存在;

軌生物解之意義而言,法乃指認識之標準、規範、法則、道理、教理、教說、真理、善行等。

於色法、心法等一切諸法言之,法係指所有之存在。同時,諸法又分為有為與無為、善與不善、色與心、有漏與無漏、染與淨、世間與出世間、可見與不可見、心相應與心不相應等二法。又就諸法之分類而言,最常用以賅括諸法者有俱舍宗之五位七十五法、唯識宗之五位百法。

若就規範、教法等含意而言,佛典中常見之用語如:

佛陀之教法,稱為佛法、教法或正法,即泛指佛門中一切行為之規範、教說。蓋真理為普遍不變之真實道理,稱之為法;闡說此真理者,即為佛之教說。佛之教說以外的外道教法,稱為邪法。

又因聽聞佛法而獲得之喜悅,稱為法喜、法悅。

總括聚集佛法者,稱為法聚、法蘊、法藏、法集、法寶藏。

佛法之義理,稱為法義。

透視諸法性空緣起真理、觀察諸法者,稱法眼。

同一法門系統者,猶如世俗之親友眷屬,稱為法類、法眷;

繼承者稱為法子、法嗣、法弟、法孫;其相承次第,稱為法脈、法系、法流、法統。

述說佛法之經論文句,稱為法文。諸法之自性,稱為法性、法體;其自相則稱法相。

佛法之威力、正法之力,稱為法力。佛之自體,稱為法身

佛法為進入涅槃之門戶,稱為法門其中之教理旨趣,稱為法味

受用此等法味,稱為法樂;愛樂於其中,稱為法愛

為人宣說此等正法,稱為法施。以正法教化世人,稱為法化

蒙受教化之利益,稱為法益法利

又以正法能降伏煩惱之魔軍,故稱法劍。佛之說法,稱為轉法輪

正法之規準、象徵,稱為法印;佛之遺教,稱為遺法。

以佛法比喻闇夜燈火,稱為法燈、法光、法炬。

以其能滋潤一切生物,故以雨水為譬喻,稱為法雨、法水、法潤。

又正法蒙受迫害,稱為法難;聖教之滅盡,稱為法滅。

此外,尚有法海、法山、法聲、法音、法鼓、法幢、法螺、法道、法雷、法鏡、法筵、法苑、法橋、法衣、法師、法會、法具、法名、法號、法主等名稱。〔雜阿含經卷三十一、中阿含卷二十八諸法本經、大品般若經卷四句義品、大乘入楞伽經卷五剎那品、大寶積經卷五十二、大智度論卷四十八〕

()於六境中,眼、耳、鼻、舌、身等前五識之對境各稱色、聲、香、味、觸;相對此五者,第六識(意識)所緣之對境,特稱為法,或法處(梵 dharmāyatana)、法界(梵 dharma-dhātu)。

〔大毘婆沙論卷七十三、俱舍論卷一、法蘊足論卷十處品〕

()因明用語。性質、屬性之意。於因明(論理學)中,

宗(命題,即論證之主張)之賓詞(後陳)稱為,主詞(前陳)稱為有法。此即依賓詞能顯示主詞所欲表白、界定之性質。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二本、因明論疏瑞源記卷二〕

(參閱「邪正3032、「6928 p3336


總之,法字在佛教聖典中,通於一切用語,不論大小,不拘有形無形,不簡真實或虛妄,凡是事物其物或道理其物,皆名為法;法是兼攝有體及無體的一個總名稱。

佛法中所講的「法」是包涵一切有無現象的,它的範圍深廣,涵蓋六凡四聖的十法界。六凡是天、人、阿修羅、畜生、餓鬼、地獄;四聖是佛、菩薩、緣覺、聲聞。其中唯有人身處於人間,最適合修行,因此佛法雖然包括一切法界,仍以人的根身器界為主,以人的身口意三業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