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論消文274 教施彼等。由此顯示,凡害眾生身命資財,皆不應學彼等教授。
廣論消文274 276頁11行-277頁8行
益西彭措堪布開示
土四、就施物門不應施捨
四、就施物門不應捨者,若自父母,有蟲飲食,妻子奴等未正曉喻,雖正曉喻若不信解。
第四就所施物方面不應施捨的情況,譬如:自己的父母,有蟲的飲食不應施捨;或者妻子、兒女、奴僕等,如果未曾善加開導,讓他們瞭解,或者雖已正言開導,但他們不信解,也不應施捨。
《菩薩地》說:“又諸菩薩若有來求父母師長,定不應施。何以故?以諸菩薩於其父母尊重師長乳哺養育微有恩者,於長夜中常思頂戴不生厭倦,恒持自身繫屬隨順,任所屠害捶縛貨賣,尚不敢竊懷施心,何況顯然施來求者。”
(如果有人來求施父母、師長,菩薩決定不應施捨。為什麼呢?因為菩薩對於父母、尊重、師長、哺育過自己的人以及稍有恩德之人,長夜之中常常思惟如何恭敬頂戴,而不生厭倦。菩薩恒時捨棄身體的自由,系屬、隨順於他們,任其屠害、捶打、捆縛、貨賣,尚且不敢暗懷施捨他們的噁心,何況公然佈施給乞求者。)
“有蟲飲食”,唐譯為“有蟲飲食等物”,即凡是有蟲的東西,食用之後會傷害生命,都不應佈施。
若自妻、子、形容軟弱族姓之人,雖說此等不施為奴,然亦即是物之重者,故墮物數。
自己的妻子、兒女以及身體虛弱的同宗族男女,雖說不能佈施給他人做奴僕,但這也是布施事物中的重大者,因此也算在佈施物中。(詳見文後 日常法師開示)
以下宣說出家菩薩不應佈施之物。
《菩薩地‧攝抉擇分》說:若是三衣,及餘長物104佛所聽許,無慳意樂,於修善品極所須者,雖不施與亦無有罪。
《菩薩地‧攝抉擇分》中說了不施無罪的兩種情況:① 三衣不施無罪; ② 其餘佛所開許的長物,自己沒有慳貪的意樂,而且對於修善又極需要者,雖不佈施也沒有罪過。
104. 長物:戒律用語,指無必要、多餘之物。又作長、餘長物。佛教僧團中,除比丘所需之三衣一缽以外者,均屬長物。
如云:“出家菩薩除三衣外,所餘長物佛所聽許,身所受用,順安樂住,若故思擇施來求者,當知無罪。若顧善品,非墮欲貪,雖不施與,亦惟無罪。”(出自《瑜伽師地論‧卷七十五》)
如《攝抉擇分》說:出家菩薩除了三衣之外,其餘佛所開許可以積蓄的長物,身體所受用,隨順安樂而住,如果經過考慮之後佈施給乞者,當知無罪。如果考慮到修善時還需要這些物資,而自己也沒有墮入貪欲,雖不佈施也無罪過。
《菩薩別解脫經》云:“舍利子,若諸菩薩重來求者,捨與三衣,此非修習少欲。”故出家菩薩施自三衣,即是有犯。
《菩薩別解脫經》說:“舍利子,如果菩薩重視來乞求者而施捨了三衣,這並非修習少欲。”因此,出家菩薩佈施自己的三衣,即是犯墮罪。
土五、就所為門不應施捨
五、就所為門不應捨者。
就所為方面不應施捨的總原則是:來人乞求財物是為了損害自己或他人,則不應施捨。
以下例舉六種非理佈施的事例。
若有來乞毒火刀酒,或為自害或為害他,即便施與。
如果有人來求毒、火、刀、酒,是為了傷害自己或損害他人,菩薩若佈施給他,則是非理行施。
比如,有人為了自己吸食或販賣,而來乞求毒品,若佈施給他,則是有罪。
若有來乞求戲樂等具,能令增長墮惡趣因,是應呵止,反施彼物。
如果來乞求娛樂等的資具,能讓乞者增長墮惡趣的因緣,對此本應呵斥、遮止,菩薩卻反而佈施給他。這不是菩薩所應作的佈施。
《菩薩地》解釋其中原因:“若施彼時,雖暫令彼於菩薩所心生歡喜,而復令彼廣作種種不饒益事。謂因施故,令彼於多行㤭逸惡行,身壞已後墮諸惡趣。”(雖然佈施給他時,暫時能讓他對菩薩生起歡喜心,但終究不免會讓他造作各種無利益之事。即因為施給他娛樂器具,而讓他造下許多驕慢、放逸的惡行,導致死後墮入惡趣。)
若有來求或來學習罩羅罝弶ㄐㄧㄤˋ105,為害有情,教施彼等。
如果有人來乞求罩、羅、罝、弶等捕獵工具,或來學習這些捕獵技藝,目的是為了損害有情,菩薩若施捨這些工具或教授這些技藝給他,則不應理。
《菩薩地》說:“謂諸菩薩終不施人捕獵等法。”
105.罩羅罝弶:“罩”,捕魚或捕鳥的網;“羅”,捕鳥的網;“罝”,捕鳥或野獸的網;“弶”,一種由弓、網組成的捕捉鳥獸的工具。
由此顯示,凡害眾生身命資財,皆不應學彼等教授。
由此顯示,凡是會對眾生的身命、財產造成損害的教授,都不應學習。
若為殺害或陸或水所住眾生,來乞水陸,即施此等。
“水陸”,指有無量眾生依止的水域和陸地。例如,一口池塘裏有許多魚,一片山林中有許多鳥獸棲息居住。
若乞者是為了殺害陸地或水中生存的眾生,而來乞求水域或陸地,菩薩佈施給他,則是有罪。
若為損害此國人民或為害他來求王位,而行惠施。
如果乞者是為了損害本國人民或為損害其他有情而來乞求王位,菩薩佈施給他,則是非理行施。
《菩薩地》說:“又諸菩薩,若有上品逼惱眾生樂行種種暴惡業者來求王位,終不施與。若彼暴惡補特伽羅先居王位,菩薩有力尚應廢黜,況當施與。”
(如果有對眾生施行上品逼惱、喜歡作種種暴惡業的人前來乞求王位,菩薩終究不應佈施。若此類暴惡者已經高居王位,菩薩有能力時尚且應廢除他,何況交付王位給他。)
若有怨家來求仇隙,施彼仇敵。
如果有怨家來求施他的仇敵,想要呵罵、捆綁、殺害、奪財、治罰仇人,而菩薩卻將仇敵交給他,這也有罪。
以上講解了不捨外物之理,其反面即是應捨外物之理。
廣論消文274 276頁11行-277頁8行
日常法師開示
【四、就施物門不應捨者。若自父母,有蟲飲食,妻子,奴等未正曉喻,雖正曉喻若不信解。若自妻子形容輭弱,族姓之人,雖說此等不施為奴,然亦即是物之重者,故墮物數。】
有些東西是不應該捨的,儘管菩薩把他的一切,已經在發心受戒的時候,誓願要送給別人,這是為了增長自他的善法。所以不能捨的這一類就是,不能增長自他善法反而有相反效果的。它的重點在捨的目的,如果捨了以後與它的目的相違,那就不該捨,這是總則,現在這裡再說明細則:如自己的父母當然不能送給別人;有蟲的飲食不但不能利人,而且對他人有損;平輩乃至於最親近的妻、子以及下面的佣人等,雖然也可以送人,但是你一定要如理地告訴他,如果不告訴他,或者雖然你如理地告訴他,他不能了解也信賴不過,這樣他被送出去固然是不服氣,到受贈的人那裡也會產生不和合的現象,所以這種情況之下,就不要送。還有不管妻或者是子,他形容軟弱,譬如身體有病,如果送給別人,人家要派上用場,結果他身體又差又有病,乃至心力提不起來,這個不行。還有族姓之人,他出身很高貴,這種高貴出身的人,你送給別人由別人來支配,在印度當年的習慣,送給別人就像奴隸一樣。可是他出身高貴,無法做這些事情,所以雖然你將他送給別人了,可是產生了反效果,跟你的原意不合,這個也不要送。上面這一類就是物之重者,故墮物數。平常輕微的東西,稍微有一點損益,影響不大。可是現在這種情況之下,你一點點弄得不好的話,就產生絕大的反效果,所以要避免。
【《菩薩地‧攝決擇分》說,若是三衣及餘長物佛所聽許,無慳意樂於修善品極所須者,雖不施與亦無有罪。如云:「出家菩薩除三衣外,所餘長物佛所聽許,身所受用順安樂住,若故思擇施來求者當知無罪。若顧善品非墮欲貪,雖不施與亦唯無罪。」】
在《瑜伽師地論》的《本地分‧菩薩地》中,說明修學菩薩行的根本意趣,然後在《攝決擇分‧菩薩地》裡邊細辨一些問題:如出家人的三衣,這個是修學佛法必要的,除了三衣以外,日常生活必要的其它「長物」(就是多餘的東西),這個也是佛所聽許的,且對自己本身修學上是很用得上的,能夠增長善法,是修善品所須要的,而自己對它並沒有放不下(慳貪)的心情,在這種情況之下不施也沒有罪。三衣以及其他佛所聽許的長物,這些對出家修行的人,不論是菩薩眾或是聲聞眾,他受用的目的,不在長養世間的身、心染污,而是由於要利用自己的暇滿人身,以及維持暇滿人身所必須要的外在的受用來修學佛法,所以這個是需要的。
就像《攝決擇分》所說的:出家菩薩除了三衣以外,其他佛所聽許的東西,你經過思擇以後,覺得還是可以送的,拿去送人,這沒有過失。如果你對這些東西並沒有慳,而這些東西在修學善品當中是需要的,那麼在這種情況之下,不施也沒有罪,在這地方要辨別清楚。
所以不是貿貿然的,別人來要我就送給人,你必須了解,送了以後是不是對人家有利,對你自己也有利,對現在有利,對將來也有利。雖然這些你是需要的,但是你並沒有慳貪心。布施真正最重要的,第一在內心上面一定要去除慳貪,而且要至心以無貪的心去布施。
【《菩薩別解脫經》云:「舍利子,若諸菩薩重來求者,捨與三衣,此非修習少欲。」故出家菩薩施自三衣,即是有犯。】
乃至於《菩薩別解脫經》上面特別說明出家人的三衣,別人怎麼來求你,這個不要捨,因為這是你必須要的。若說少欲,其他的東西都可以捨掉,但三衣是出家人根本需要的,捨這個不算少欲,而且如果你把自己必須要的三衣捨掉了,反而有罪的。這是就東西來說不應該捨的狀況。
【五就所為門不應捨者。若有來乞毒火刀酒,或為自害或為害他即便施與。若有來乞戲樂等具,能令增長墮惡趣因,是應呵止,反施彼物。】
第五是就他來乞這個東西是要做什麼這點來說。如果他拿了這個東西做不合理的事情,那就不要送給他。例如若有來求毒藥、火、刀、酒這些東西,不管他傷害自己或者傷害別人,這個不可以送給他。還有一種來求如戲樂等具--這是沒有義利的事情,眼前看起來不傷害,但是將來是會墮落惡趣的,像這種事情是應該呵斥,這個是不可以布施的。
【若有來求或來學習罩羅罝弶ㄐㄧㄤˋ為害有情,教施彼等。由此顯示,凡害眾生身命資財,皆不應學彼等教授。】
還有,有的人來求或者來學「罩羅罝弶」,就是捕捉鳥獸的東西。「罩」是竹子做的一種竹籠,擺在河裡面捕魚用的。「羅」是羅網,捕鳥的。「罝」也是種羅網,不是捕鳥,而是捕走獸,通常是捕兔子這類的。「弶」是一種弓箭,上面有雕刻得很特別的紋飾。若有人來求,或者是來學這些東西,他的目的無非都是要傷害有情。因此你有也不能送給他;你知道了也不能教他。從這裡更說明了,凡是能傷害眾生的生命及資財的,皆不應學也不可以教。
【若為殺害或陸或水所住眾生,來乞水陸即施此等,若為損害此國人民或為害他,來求王位而行惠施,若有怨家來求仇隙,施彼讎敵。】
不管水上或者陸上都有眾生,如果有人來求你,目的是要傷害這些眾生,這都是不應該給的。有個概念要先澄清,
所以文上是說明如果這個地方有水、陸等等的眾生,有人要來傷害這些眾生--譬如捕魚,如果那條河是你的,人家來要求你,你不要同意,不要讓他傷害那些有情,這是對畜生來說。同樣地,對一個國家來說,有人來要求王位,他是為了要傷害你的國民,那也不要給。還有,當冤家跑來求你施捨身上的東西,他不是為了救命,而是要來傷害你,那你也不可以送給他。以上說的五項是不應該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