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6-08 12:32:14JOlie~

家暴法的認識

「家庭暴力」其實一直存在於人類社會中,但長久以來都被視為「家務事」。直到民國八十七年家庭暴力防治頒布施行後,社會大眾才漸有「家庭暴力」的名詞概念。但是仍有許多人對家暴的適用對象及家暴法內容不甚了解! 下列幾項問題, 作為了解一般民眾對於家暴的認識,由此題目的探討與訪談,用以增進對性別與法律有更深一增的認知。

一、就您所知家暴法適用之家庭成員有哪些?

二、就一般人而言, 多數人認為家暴等於身體上的傷害, 但您知道除了身體上的傷害之外,還有什麼型式的傷害也算是家暴?

三、您知道若自己或朋友家人面臨上述討論的暴力傷害時, 可以採取什麼行動來保護受害人嗎? 您聽過”保護令”嗎?

四、您知道怎麼申請 保護令嗎? 申請管道? 申請方法?

五、您知道保護令可以如何保護被害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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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目前來說, 雖然一般大眾對「家庭暴力」這個名詞, 並不陌生, 但是有許多家暴法所規範的法條仍不被一般民眾所知悉。 就我個人而言, 在課堂學習以前, 對於家暴的概念還停留在 “那是人家的家務事”只要不要妨礙到我, 我不會主動報警協助。 本組的五項問題, 是由組員們認為具有爭議性, 或是一般人可能不清楚的法條衍生出來的。 藉由訪談與受訪者分享家暴法的正確的觀念。

問題一: 就您所知家暴法適用之家庭成員有哪些?

大部分的受訪者, 回答的都很籠統。 一般都認為家暴法適用之成員為夫妻間以及親子間。 少數的受訪者會回答 “同住一個屋簷下的成員”, 或 “應該包含直系、旁系或姻親關係的成員吧!” 答案雖然較趨於正確, 但仍可見受訪者的回答是不肯定的, 對法條所訂定適用之家庭成員是不了解的。 而當受訪者得知法條亦規範 “曾經是”以及 “同居” 關係者為適用成員時, 都顯得很意外。 或者應該說是 “喜出望外!” 受訪者皆給予該條款肯定及讚許。 他們認為這法條, 讓受害者很清楚地知道, 當遭受暴力時, 什麼樣關係的人適用家暴法, 以及該求助於哪各單位。
問題二: 就一般人而言, 多數人認為家暴等於身體上的傷害, 但您知道除了身體上的傷害之外,還有什麼型式的傷害也算是家暴?

這個問題, 普遍受訪者都知道, 除身體上的暴力傷害外, 還包含了言語上的傷害或威脅。但沒有任何一位受訪者知道, 還包含了動作上所造成心理恐懼的騷擾 (以肢體動作表現出威脅恐嚇, 所造成心理恐懼)。 有一兩位受訪者表示, 若法條訂定的範圍這麼廣, 家暴法是不是有可能反被利用呢? 實際發生的定義及搜證不會有困難嗎? 這也是我感到困惑的問題點。 人是複雜的動物, 在情感及表情的表達上, 確實是很難下定義, 而這也是家暴法條中備受爭議的一點。 精神上的家暴, 搜證不易, 成不成立犯罪事實? 一切端看證據及法官的認定。

問題三: 您知道若自己或朋友家人面臨上述討論的暴力傷害時, 可以採取什麼行動來保護受害人嗎? 您聽過”保護令”嗎?

除了報警外, 多位受訪者知道目前台灣有個專線可以求助! 但是沒有人知道號碼, 也沒有人說得出該專線的名稱。 (都只表示 “有個專線吧!” “是婦幼專線嗎?”) 目前不論男女遭受家暴迫害時,都可撥打一一○及一一三家暴專線報案求助,內政部家暴中心另設有男性關懷專線0800-013999。且該專線是24小時全年不休, 提供求助!

關於保護令, 每位受訪者皆表示聽過這個名詞。 且他們都是透過新聞報導,間接得知此名詞。 (王靜瑩因家暴事件, 申請保護令的新聞) 但是受訪者對於保護令的功能只知道可以限制施暴者活動範圍。 但不知道目前家暴法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兩種。 我將問題延伸到第四題: 您知道怎麼申請保護令嗎? 申請管道? 申請方法?
及第五題: 您知道保護令可以如何保護被害人嗎? 一併分享我所知悉的法
條給受訪者。

受訪者得知暫時保護令最快四小時可核發, 且核發前可申請警察保護。 受訪者們認為此條款, 有充分保護到被害者。 我們在電視上常常看到, 被限制不得接近被害者活動範圍的施暴者, 違反或利用未發放保護令時, 再度傷害被害人的劇情。 這反映出, 人們質疑保護令可能不足以保護被害者的想法。 而事實上, 家暴法是有考慮到未核發前的保護措施, 且對於違反保護令的施暴者亦有法律上的處罰。 此外, 仍有受訪者以為, 需要集三張驗傷單, 才能申請到保護令。 這反映出家暴法的宣導是不夠的。 過去很多人都聽說過,“集三張驗傷單, 換一張保護令”或 “三張驗傷單才足以證明「不堪同居之虐待」”。 其實不然, 如今只要有一些具體的事證來證明有婚姻暴力的事實跟危險存在,並不一定要以驗傷單來證明有遭受暴力的情形。 透過法律訴訟來脫離暴力環境, 證據當然重要, 但絕非是以驗傷單多寡來決定。所以不要因為驗傷單不夠多, 興起再回去被打來蒐集證據的念頭, 自我生命安全及保護計畫才是首要的工作!從現有的暴力事件中再逐一尋求其他的人證和物證。
另外,訪談前我由網路查詢到保護令申請辦法, 並分享給受訪者。如下:
被害人必須向法院提出聲請,由法官裁定核發,且須檢具醫療單位的驗傷單或相關證據,保護令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期滿至多延期一年。其功能包括禁止加害人實施暴力、接近、騷擾、命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暫時取得子女監護權、要求生活必需品移轉等十二款。若是較為嚴重的家暴緊急案件,不分日夜週休,都可以由檢察官、警察、或社政機關透過電話或傳真向法院聲請「緊急暫時保護令」,除有正當事由外,法官應於四小時以內核發。

保護令之申請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我個人認為是很重要的! 因為過去人們總是有 “勸合不勸離” 的心態及做法, 這很容易導致被害人一再受到暴力侵害。 而造成被害者求助無門 (導致 “習得無力”), 最後甚至釀成類似鄧如雯的悲劇事件。 就另一方面而言, 許多婦女即使一再遭受暴力傷害, 仍經常存有「他會改過自新」的期盼及「孩子需要完整家庭」的心態、甚至「離婚將失去經濟依靠」等現實因素考量。 然而勉強維持一個暴力的家庭, 受傷的不只是受害者本人, 亦是對子女的心理傷害。 甚至影響人格發展。 故對於目睹暴力兒童的輔導應該重視。 為避免另一個施暴者的產生, 家暴法對目睹兒童有規範妥善輔導與安置的機制。
最後,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 加害者以丈夫及同居男友居多。 一般人認為家暴大部分發生在經濟弱勢的勞工階層家庭, 實際上家暴事件不分階級, 是所有女性都有可能遇到的問題。 造成男性家暴的原因有大男人主義、視女性為財產、酗酒毒癮、外遇問題、自尊心作祟、情緒管理不佳等等。 故對於施暴者的心理輔導也是很迫切需要的。 但是目前的法條規定, 對施暴者施予輔導, 是由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為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才執行, 這是不是另一個爭議點呢? 難道出手不夠重或初犯者, 就不需要被輔導嗎? 或許這是社會成本的考量, 但這是否也是台灣教育消極的一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