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很大」--建商的不實廣告
建商廣告「修很大」惹糾紛 議員討對策
2011/08/03 04:11
〔自由時報記者劉榮/台北報導〕房地產市場交易熱絡,建商刊登在平面媒體的大篇幅廣告,卻遭檢舉「修很大!」以「虛擬圖片」及「合成示意圖」誤導消費者,建商在廣告上的加註說明,也屢遭投訴不符合比例,衍生許多消費糾紛。
台北市議員厲耿桂芳上午召開記者會,針對現行房地產廣告業者為刺激銷售的亂象,要求地政處及建管處提出解決辦法。厲耿桂芳說,她隨機比對多幅全版的報紙廣告,根據現場實景照片,發現建商都將高架橋、電線桿等設施以電腦修圖去掉,廣告中的萬坪綠地公園,也與建案有一大段距離。
消費者報導雜誌發行人、前台北市主任消保官黃鈺生表示,消基會光是去年一年,就受理調解二五八件房地產新建案的消費糾紛,其中不乏涉及廣告不實。廣告主要訴求是給消費者,只要內容有誤導消費者之嫌,都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主管機關都應該主動要求業者限期改善。
台北市建管處主秘高文婷表示,新建案銷售多採預售制度,建管處對業者施作樣品屋做為銷售展示,都會要求建築師需出具簽證,建管處也會提供核准圖說供民眾閱覽;至於現行業者在廣告上註記的字體過小,導致容易讓民眾產生誤解,目前確實沒有明確規範。建管處將檢討現行規定,考慮做出更明確的規範。
台北市地政處表示,民眾有購物糾紛,不論是房屋仲介或代銷案件,都可向地政處申訴。目前受理最多爭議的案件,是以使用面積灌水占最多數,通常都會建議業者與消費者和解;一旦業者有違失,第一次至少就會開罰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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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觀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已經有相關配套措施了....
五、六層樓,且樓地板面積大於六千平方公尺,設連結送水管,若超過七層一律要設;地
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也是一律要設。
法規對高層建築物的定義是:高度50公尺或16層樓以上建築物。
一般雲梯車臨界75度角、高30公尺,也就是若一層樓3公尺,約可達10層樓....
毀損供消防使用之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未遂犯罰之。
有趣吧,看了以上的法規就知道,
政府在訂定政策或法令時與現實脫節的嚴重啊!
現在很多建商都是在使照取得後交屋前,
趕緊的作「二次施工」讓要交屋的房子符合「廣告」,
注意,但不一定符合「法規」哦!
張忠謀於竹北的豪宅,頂樓上的採光罩游泳池就是一例,
平日為了消防蓄了一大池水,除了養蚊子以外還能做什麼??
何不在法規上就讓他成為游泳池建立管理制度比較實在?
但為了這個,建商通常都有廣告不實的問題,
所以要解決這些,也的確要齊頭並進,
不合理的法規也要把他妥適化,
而建商、代銷廣告玩得太兇的也要加緊罰,
一檢舉進公平會的案件,有了下文通常銷售都已完成了,
拖得久的甚至都要交屋了,
而建商沒良心的,有的一個建案用一個公司,
要罰早就人去樓也空,契約上的保固責任都找不到,
何況是國家的處罰!!
所以源頭上去處理很多事,比事後要處理還要重要,
而身為消費者的我們,也別聽代銷或建商講到建案的前景或增值可期頭就昏,
該怎麼選怎麼看還是要多做功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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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硬起來! 抵制菲律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