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01 11:41:48李季鴻

漏水,買屋糾紛榜的第一名!!

千萬買到漏水屋 獲判賠26萬

更新日期:2011/07/31 16:41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31日電)何姓男子在民國98年以新台幣1030萬元買下台北市文山區1間房屋,但數月後發現房屋牆壁滲水,提告要求賣方賠償。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審理,判決賣方應賠償26萬多元。

判決書指出,何姓男子在民國98年間,透過房仲業者介紹,以新台幣1030萬元買下台北市文山區1間3樓公寓;數月後,2樓鄰居反應浴廁地板漏水,水流滲到2樓天花板,並說房屋早在96年間就因修繕施工不當而有漏水問題。

何男認為,賣方故意隱瞞房屋漏水瑕疵,還在房屋現況說明書上勾選「無滲漏水情形」;房仲業者也未善盡調查義務,導致他購買到漏水房屋,因而提告要求賣方與仲介業者分別賠償修繕費用30多萬元。

賣方表示,房屋在96年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通過,還自費將房屋採樣送驗,確定房屋結構安全,主觀上認定房屋無瑕疵,無故意不告知買方房屋有漏水情形。

法官認定,賣方取得合格證明與房屋有無漏水瑕疵無關,認定他未善盡告知義務,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判賠買方26萬多元;另房仲業者部分,法官認為滲漏水測試非房仲專業能力,判決房仲免賠,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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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觀點:

本案中,屋主有無告知或檢測,其實與「沒有責任」並不會畫上等號,

因為民法中的瑕疵擔保責任係屬於「無過失」責任型態,

並不用舉證屋主的「故意」或「過失」,

只要符合民法上的規定,就有責任!

這裡要特別注意對於瑕疵是否為既存與時效上的問題,

別光談著談著就被拖過了時效,反倒無從主張責任了!

而房仲不一樣,房仲是「故意」或「過失」責任,

所以買方要告房仲,關鍵點就在於房仲有無故意或過失了,

這是兩者最大的不同點,

而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法諺有此一說,

也導致了本案上,屋主即便之前有測試報告等等,

還是要負擔瑕疵擔保,房仲卻沒賠錢的判決。

這裡報上用的是「賠償」,

法律其實是「減少價金」,是一種對於效用或價值的滅失或減損的補償,

與民法的「損害賠償」有別,

雖然結果都是屋主要負責啦!!

台灣乃全世界降雨量排名第二的國家,

所以漏水乃買屋糾紛榜的第一名,常年高居此位,

無論是房仲或是買賣方,對此問題都不容忽視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