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26 17:29:37janlu

財產來源不明罪 擴大適用範圍。


財產來源不明罪 擴大適用範圍。


刑期上限增為5年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修正草案」,修正財產來源不明罪規定,即公務員犯下相關刑事罪嫌,而檢察官在偵查時,發現公務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的三年內,如有財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的情況時,可以命其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將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財產額度以下的罰金。


過去這項條文僅限於公務員如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及第五條的罪嫌時,才有追究其不明財產的空間,因此被認為範圍過於狹窄,徒具形式,但此次修法則將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等許多法律的條文納入,雖然並沒有放寬到任何情況下只要財產不明原因增加,就有說明義務,但仍已大幅擴大了需要說明的義務。


設限是為維護公務員人權


法務部認為,如果放寬為全體公務員,而沒有任何條件的限制,可能造成公務員沒有任何的犯罪嫌疑,就動輒被調查財產,被課以說明義務,可能有過度侵犯公務員的人權之虞。


而這次修法,也把不明財產來源罪的刑期上限,由三年增為五年,使得這個罪也成為一項重罪。


哦說啊,看來是有改進了,但民眾有感覺到司法的進步嗎?哦看不見得,尤其公務員執行業務應為當為而不作為時,拖延啦,誰來監督呢?這樣的修正使人想到為大選考量,能顯現馬政府的能耐?恐怕遲囉!


(201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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