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三讀通過,法官收賄營私問題解決了嗎?(2011/06/15)
吵了23年的法官法,立法院終於在今年6月14號,三讀通過。由於近來,司法風紀案件頻傳,影響人民對司法界的觀感,更出現了恐龍法官的稱號。而憲法上,又保障法官終身職的身份,因此,一旦出現恐龍法官,也無法將恐龍法官淘汰。司法院長賴浩敏表示,法官法最重要的,就是法官評鑑委員會以及職務法庭的成立,除了保障法官的權益之外,還能淘汰不適任的法官。(摘自雅虎奇摩新聞,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15/1/2tc5p.html )
台灣的司法,在過去有一段很長的時間,也就是在威權年代,司法是統治者用來抓人關人官方法定合法的機關,說得難聽一點,為政統治者所圈養的鷹犬爪牙也,在那時的司法只要聽命於為政統治者,把該關的人抓來判刑關進牢裡,這就是其最為重要的職責,其他的當然為政統治者也會給點甜頭,任其不肖者為非作歹,或是混吃等死在公門,退休後再領十八趴領到死,所以,以前民間關於我們的司法有很多的嘲諷,最有名的當是這一段,我們台灣的監獄只關三種人,第一種人就是沒錢送錢賄賂的窮人,另一種是鐵齒的人,就是鐵齒不信邪,相信司法一定是公正的,就是不相信一定要送錢賄賂才會被判無罪或輕判,這麼鐵齒,最後當然要進牢內去蹲了,第三種人就是政治犯,被為政的統治者認為不聽話想搗蛋,那就請到牢中吃牢飯吧!牢內關的就是這三種人,那裡是法網恢恢,關那些真正作姦犯科者,通常都嘛逍遙法外,甚至於還有人通風報信,助其潛逃到國外咧!
這就是我們的司法,有錢判生,無錢判死,以前還聽過有那不肖法官以淫人妻女為交換條件者,反正司法之黑,壞事做絕,也算是中華文化官場的最典型之寫照,營私結黨搞關係收賄,這才是我們司法的真正問題之所在,雖然我們台灣在2000年第一次政黨輪替之後,現在已經是第二次政黨輪替,2012可能會第三次政黨輪替也不一定,我們的政治已是民主化,那些民選的首長看來似乎不大會亂搞錢,也不需再圈養爪牙鷹犬,然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我們台灣承襲了中華文化的官場惡習,一但這種文化已養成,恐怕也不是政治民主化就可以解決,那些民選首長或是政務官,恐怕也深深為之所困擾,大概也不敢去說什麼,只能獨善其身,反正任期一到,拍拍屁股就走人,就說我們那無能的馬總統好了,真的都不知道整個國家機器到處都是貪污舞弊嗎?也不見我們的馬總統有想要幹嘛,是真的不食人間煙火,像一張白紙那樣清純,所以也是看不懂,還是也是裝迷糊?就以這次法官法之事件論之,我們馬總統是不是知道法官的問題在那?還是說也是隨著民粹起舞,所以才會任其立法院浪費時間立這種法官法,筆者在此敢大膽地預測,這種法官法根本無法解決司法的問題,我們的司法並沒有所謂恐龍法官的問題,而是法官貪污舞弊營私收賄,這才是真正的問題之所在,不解決這種貪污舞弊營私收賄之問題,立那種什麼法官法都是沒有用的啦!
在威權年代,司法是為政者的鷹犬爪牙,在今日民主年代,司法也是沒有獨立,我們的立法院為了回應民粹,竟然這樣立法三讀法官法,拿司法來祭旗,讓民粹把司法踩在腳下,我們的司法,真的是情何以堪,最好笑的是我們的司法院院長竟然還會說這是司法改革的里程碑,我們的法官被羞辱到這樣,如同過街老鼠人人喊打,司法院的大家長竟然還跟著說讚,都不會為法官們說說話,性侵輕判,就是恐龍法官,殺人不判死刑也是恐龍法官,都不會嗆一下立法院立那什麼法?根據你中華民國立法院立的法條,這叫我們的法官如何依法判案呢?依法判案也是恐龍法官,不依法判案也是恐龍法官,大概只有合乎民粹的判決才不是恐龍法官,司法已被羞辱到這種程度,如這樣法官法一三讀通過,司法院院長當下台吧!以示為無法捍衛司法獨立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