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18 16:16:22阿舍仔

<社會議論>李慶安即使違法,也無罰則可罰也。(2009/09/18)

 

論法治,談法治,法治是我們台灣社會的下一步社會改革工程也,但談到法治,很容易就會讓人連想到春秋戰國時代的法家,以嚴刑峻罰治理國家,在亂世用重典以防社會作亂,也許這樣說中國古代的法家,有失之正確之嫌,但那時號稱為施行法家的國度,也大概就是這樣子,都是重刑重法,故法家給人觀感一直是很不好,或許這也是我們對法家之主張有些誤解之處,而在當年的法家之說,也只能用在帝王統治的社會,一切只是為帝王一己一家之私,為維護其既得之利益,乃以法家為名,行殘暴之統治,法家之主張也就因為這樣而被污名化,讓很多歷代幾乎所有的帝王皆獨尊儒術,完全屏棄法家的思想,即使是到現在我們這個時代,在西元2009年,社會也已經自由民主化了,「法」依然是很難讓人接受的事情,最好是不要跟「法」扯上關係,不然就會變成時運不好「官司纏身」,而我們的社會也就理所當然變成一個「情法」的社會,先講人情,然後才講道理,最後最後萬不得已才是依「法」論之,由此可見,在我們的社會法律是最不受重視的事情,所以,我們的法律也常因為這樣而被踩在腳下,簡單地說,我們現在根本就是一個「人治」的社會,要論「法治」,恐連開始都還沒開始呢!

 

其實一個社會的「法治」應該是一個很簡單的概念,就是有一些條文,規定那些事不能做,或者那些事可以做,萬一違法了,看是有那些該負的罰責,是要罰錢呢,還是抓去坐牢,或者只是警告,也有罰勞動服務的,在有些社會還有鞭刑之類的,但不管怎樣,法治有一些基本的精神,法條要寫得很「清楚」,不可有模稜兩可之處,好像可以又好像不可以,而其罰責也是要清楚寫下來,若沒有寫罰則,應該是代表不用罰的意思,不能說事先都沒有寫罰則,然後才來說違法的人要負什麼刑責,這就有違背法治的精神,故,法治也是要「事先」說好,不能說「事後」才來說要怎樣又要怎樣,因此,立法機關要有「先見之明」,不能像我們的立法院之怠慢,很多都嘛「後知後覺的」,然後司法機關檢警調才來引用一些「莫名其妙」的法條辦案,就隨便司法掌權者怎麼說就是了,扁案如此,阿現在的李慶安委員的案子,什麼犯了詐欺,真的是什麼跟什麼,你中華民國這些執法人員,為何不去翻翻國籍法,上面只寫擁有雙重國籍者不能當公職,但也沒罰則,不是嗎?怪就要怪當年我們的國籍法是怎麼訂的,而現在才來隨便用偽造文書詐欺起訴,再來就看審理的法官是不是也頭殼不清楚,又要違法判案了!

 

說台灣的法治,論台灣的法治,就是要1949年國民黨政府統治台灣開始論說,在威權的統治之下,法律乃統治者所御用,為方便其統治行事,法律的運用可說是相當的純妙,法律的設定可說是嚴厲之極,法條之多也是世之罕見,但其「妙用」之處在於,立法從嚴,執法從寬,立法從嚴,則幾乎大家都很容易犯法,統治者也希望大家多多犯法,但統治者會網開一面,睜一眼閉一眼,這就是執法從寬,那天有誰不聽話,那就可有「把柄」治之,依法查帳,所以,大部份的人都很乖,民不與官鬥,而今台灣社會雖然已經不是威權統治,但在法治上,很多,或者說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法律還是用威權時代所定的法律,所以,在我們台灣社會生活,其實是很容易犯法的,尤其是想做事的人,包括那些政客們,而今日那些司法檢警調又必需依法辦事,若要認真論之,大概誰也都難倖免。

 

李慶安委員的事,具雙重國籍而任公職,應該也不是唯一,何獨只辦李委員,就好像扁案,你說那個政客不搞錢,又為何只辦陳總統,更何況總統職權之行使乃受憲法之豁免權保障,這就是我們台灣現在的「法治」狀況,無法「法治」也,法律訂得亂七八糟的,然後就隨著掌權者怎麼解釋都可以,判總統貪污,起訴立法委員偽造文書,詐欺,諸如此類的,看倌,就別以為我們一般人,可免於台灣「法治」這些無理之迫害,動不動可能就會違法,只是有沒有被注意到而已,而台灣的法律,對於那些真的幹「壞」事的,則又很容易逍遙法外,想要繩之以法,則又於法無據,真的不知該怎麼辦才好?我們也有水土保持法,但濫墾濫伐,不該開發的山坡地還不是照樣開發,到底是誰核發的建照呢?法治,對台灣社會而言,應該是再100年以後的事吧!立法,法治,真的沒那麼簡單,也許我們的社會是一時間學不來的,就再等100年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