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議論>違憲論法,國家危矣!(2009/08/15)
這是一個嚴肅的社會議論,台灣社會能夠「法治」嗎?這是我們台灣社會會不會更文明的一項觀察指標,蓋一個社會之進步與現代化,完全看其典章制度是否是有社會的公義,也就是說一個社會會不會變成一個有公有義的社會,是在社會的法律規章是不是也是「公正」的,若是法律規章盡是不公不義,那整個社會也就會是不公不義的社會,就像現在的台灣社會,仔細看看一看,不就是存在很多的不公不義,甚至於以社會的不公不義為正常之事,雖然社會民主自由了,但社會的典章制度的無完善,也就很容易流於民粹的社會,積非成是,或是似是而非,也很難有一定的「合公義」之事,難講道理,就看誰比較敢,講大聲話,看誰比較兇,也就是代表社會的道理,是野蠻社會也。
這就是我們台灣現在的社會,一切不依法論法,引用不出法條判扁案,竟然訴諸於道德的陳述與指控,而那些不服扁案判決的激烈者,也敢群起而圍攻審判扁案的法官,讓法官「感受」到身家性命的威脅,而我們的政府也就這樣睜一眼閉一眼,真的是無法無天,政府無法無天,圍法官抗議者亦無法無天,整個扁案,前前後後,包括那些法官和抗議者,甚至於握有公權力的馬政府,都是違反法律的精神和原理,法院違法也在判案,而政府也不抓那些違法抗議法官者,都是把國家法律踩在腳下,完完全全不視法律之存在,何也?當然這是有一定的道理,就如古之諺語所云:「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也」,其來有自,有非常多的理由,而最為根本的就是我們的歷史與文化,就不要老是說台灣可脫離中華文化而獨立成為「台灣文化」,從現在台灣在「法治」的現象之表現,甚至於可以說現在的所謂台灣文化,根本就是純正的傳統中華文化之展現,台灣雖然已經自由民主化,但在守法,法治上,根本就是帝王時代的人治,法律根本就是不存在的制度,所以,一切法律規法律,只是擺著好看的,遇到事情就看握有權力者怎麼解釋法律就是了。
扁案,不是純粹一般的法律所能判者,根據我們台灣中華民國的憲法,對總統行使職權本來就有很多的特權保障,甚至於可說是免於一般法律之究責,說得更為露骨一點,當上中華民國的總統,在法律上是可完全免責,幾乎跟當皇帝差不多一樣,總統若沒有搞內亂和外患通敵,其他殺人放火之事,也沒有法律責任,我們的憲法就是這樣寫的,而今我們的法院竟然罔顧憲法而判扁總統無期徒刑,這是我們的法院違憲之判也。當年我們的憲法為何要這樣設定,可能是這樣在思考,總統已是一國之尊,為國家之利益思考,為推行政務可能會得罪於很多人,擋人財路之類的,所以給總統這麼多的法律豁免權,這應該也是很好的思考點,也不怕總統會怎樣亂來,若總統做得不好,以後選不上連任,其執政黨也必需負起政治責任,變在野黨,其總統本人也必需接受輿論的譴責,還是說社會道德的譴責,大概就是這樣子,在我們的國家中華民國,以現在的法律是無法判決總統違法犯法,但特偵組是可調查總統有沒有搞錢,這一部份是沒有違法的。
有鑑於扁案,我們台灣中華民國到底要不要修憲,把總統之法律豁免權拿掉,這才是整個社會要思考的,扁總統在位8年搞族群對抗,激化藍綠對抗,這是我們很討厭的總統,但並沒有違法犯法啊!我們不能因為討厭之就以法論之,這是不對的,就好像我們看現在的馬總統,一副無能軟弱的樣子,也是無法將之繩之以法,這是政治責任的問題,不是法律問題,不能混為一談,但我們的社會對扁案,似乎把法律和道德,與政治責任搞在一起了,若以此為標準,貓攬和柵湖搞成這樣子,現在的馬總統是不是要抓起來呢?當然不是,但馬總統要負的是政治責任,以及要接受我們社會的譴責,大概就是這樣子而已,不可將當時的馬市長繩之以法。
關於扁案,我們的社會違法違憲了,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任何法律與憲法抵觸無效,扁總統判多少年,有沒有被關,這都是小事,無關痛癢,但在扁案的判決中,法院違憲判案,這才是我們國家的大事,憲法都不顧了,國家社會又如何能夠長治久安呢?台灣社會能夠「法治」嗎?法院都違憲在判案,國家危矣!未來必亂無綱紀,也不可能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