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訣:8個公司法股東會特別決議
天母古道:文章和圖像沒關,因為最近繞到古道,突然想起我在高中聯考的倒數幾個月,天母國中就集合應屆考生一起爬古道。似乎畢業爬古道成了天母國中的傳統。最近甚至更有「天母水道祭」也是因為古道旁蜿蜒加壓廠的水道而得名。古道水道儼然成為天母新地標!
90年修法後,公司法越趨走向企業所有與企業分離原則
§197董事會決議,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決議。
§202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另訂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由董事會決議。
有哪些事項必須由股東會特決更是股東會的權力核心:
公司法股東會特決議 (8個)
自創口訣:轉、營、競、選、紅、積、變 、(散合分)
→ (諧音:轉營競選紅幾遍 散合分)
→ 心法: 轉移選舉營地,到大陸競選,都是紅紅的共產黨,不管選幾遍都贏。
反觀台灣選舉,第一次黨內民調出選散散的候選人各自為陣;
爭取黨內提名後,在與昔日對手營造團結合作氣氛;
最後分別有人當選
→ 條號
§13轉投資
§185重大營業政策改變
§209董事競業行為之許可
§199選任董事
§240股息紅利轉投資
§241公積撥充資本
§277章程改變
備註:§240、§241都是因為股份總數改變,所以必定用「股東會特決」
心得:我想這個記法需要對政治比較感興趣的考生才比較管用吧!姑且不論對其他人效用如何,至少我在創造記法後的10分鐘內就記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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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條不是只有選任,其實解任是重點(可能版主創立口訣時是舊法後來有修,不過版主很厲害可以創出背誦口訣,佩服)
第 199 條
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
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
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199-1 條
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經決議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
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
前項改選,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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