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30 08:43:03嘟嘟
還款投入信箱 不舉證恐敗訴
還款投入信箱 不舉證恐敗訴依照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給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在《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稱這種契約為「消費借貸」,因此向x小姐借錢的友人即稱為借貸人,如果借貸人主張已還給x小姐十多萬元,此種積極還款事實,依法應由借貸人負舉證責任。
依照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給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在《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稱這種契約為「消費借貸」,因此向x小姐借錢的友人即稱為借貸人,如果借貸人主張已還給x小姐十多萬元,此種積極還款事實,依法應由借貸人負舉證責任。
15年內須追討
一般常理來說,債務人清償債務時,當然希望借款人能出具收據或證明書等文件,以證明借貸人有還款的事實,像許小姐所言,如果友人單純將要還款的錢丟進信箱,就表示已經還款,這明顯違背一般人的認知,在實務上也難獲得法院採信。
x小姐已向借貸人主張返還借款,如對方仍不願還錢,這時只要向法院起訴主張返還借款,若對方無法舉證有還錢事實,對方應會受到敗訴判決。返還借款的請求權,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為十五年,若超過十五年,對方就可主張時效已完成而拒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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