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30 08:43:03嘟嘟

還款投入信箱 不舉證恐敗訴

 還款投入信箱 不舉證恐敗訴

依照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給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在《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稱這種契約為「消費借貸」,因此向x小姐借錢的友人即稱為借貸人,如果借貸人主張已還給x小姐十多萬元,此種積極還款事實,依法應由借貸人負舉證責任。

15年內須追討

一般常理來說,債務人清償債務時,當然希望借款人能出具收據或證明書等文件,以證明借貸人有還款的事實,像許小姐所言,如果友人單純將要還款的錢丟進信箱,就表示已經還款,這明顯違背一般人的認知,在實務上也難獲得法院採信。
x小姐已向借貸人主張返還借款,如對方仍不願還錢,這時只要向法院起訴主張返還借款,若對方無法舉證有還錢事實,對方應會受到敗訴判決。返還借款的請求權,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為十五年,若超過十五年,對方就可主張時效已完成而拒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