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1 09:12:18嘟嘟
管委會幹部領出席費 須住戶同意
管委會幹部領出席費 須住戶同意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有關主任委員、管理委員的選任、解任、權限、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須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或規約規定。
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向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議紀錄、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費用使用情形等資料。
財務帳冊可調閱
因此管理委員會開會時,委員可否支領出席費五百元,要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而定,或視規約內容有無規定,如果沒有,委員們恐有不當得利之嫌。
x本身若是該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當然就屬公寓大廈的利害關係人,本於關注社區管理事務的考量,向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管委會的收支資料,管理委員會自有提供的義務,但可收取適當的成本費用。
至於電梯門口屬出入通道,不應放置私人物品,以免影響住戶行走交通及社區美觀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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