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22 09:25:39嘟嘟

陸配欲居台 結婚須在台登記

陸配欲居台 結婚須在台登記
假如台商確實是在離婚後,與中國女子依中國法令再婚生女,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即使兩人未在台灣辦理結婚,也沒替女兒辦理戶籍登記,無論在中國或台灣,其婚姻均為合法有效。但若中國配偶有意來台依親居留、定居甚至設戶籍登記,則須先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

台灣遺產陸配有分

關於繼承問題,如台商生前就把中國地區的公司和不動產,移轉給中國配偶和女兒,就沒有日後成為遺產,造成台灣子女出面主張繼承的問題。至於台灣的不動產和資產若成為遺產,中國配偶和女兒也有繼承權,但須在繼承開始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為繼承表示,逾期視為拋棄。
若中國配偶未經許可長期居留台灣,雖不得直接繼承台灣的不動產,但應折算成現金計算繼承總額,且不受新台幣兩百萬元限制。此外,台商的女兒亦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主張依法繼承,但總額不得逾新台幣兩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