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18 11:18:09嘟嘟

聲請拋棄繼承遺產 無權恢復

聲請拋棄繼承遺產 無權恢復
A一開始便未分得遺產,因此可先依《民法》第一一四六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規定,主張回復繼承權,再計算各繼承人應分得遺產數額,才能主張較多權益。
但須注意的是,該請求權仍有二年或十年的時效。
另因A未敘明母親逝世後,自己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假設A已拋棄繼承,就已無權利對兄弟提出請求恢復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