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14 11:31:04嘟嘟

流鶯及嫖客罰則《社會秩序維護法》

流鶯及嫖客罰則《社會秩序維護法》

從事性交易,或在公共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罰鍰:3萬元以下
◎第1次違反裁處1500至6000元
◎第2次違反裁處6000至12000元
◎第3次違反裁處12000至30000元